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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x市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制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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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x市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制度 2024 干部 教育 培训 管理工作 制度
xx市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制度范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本级干部教育培训主体班次的管理,有效保证培训质量和水平,全面实现主体班次培训目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班级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班次和学员特点,既要发挥班次管理机构职能作用,又要发挥好学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有利于提高主体班次的学习效能。 第三条 班次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市委组织部负责对主体班次进行宏观管理;党干校负责对主体班次的教学、教务、学员、学籍情况进行全面管理。 第四条 学员管理采取班主任、班委会、学习小组、跟班组织员共同管理的模式。 1、班主任管理。实行班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班级管理工作。由党干校选派党性强、业务精、有责任心的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要求所有主体班次必须配备班主任,学员每增加50人,增设班主任1人。班主任实行全程跟班管理,按照量化记分管理的要求,认真执行各项学员管理制度,做好学员考勤、考评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和学校报告。 2、班委会管理。班委会负责协助班主任抓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开班前,由市委组织部指定临时班委会成员。开班后,由班主任根据参训学员情况,在征求学员意见的基础上,组建班委会。根据实际情况,一般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宣传委员、生活委员等职务。班委会应随时与班主任保持联系,及时征询、了解和掌握学员的思想、学习情况,反映学员的意见和要求,组织学员积极参加培训学习期间的各项活动。 3、学习小组管理。学习小组是学员集体参与培训活动的基本单位,每个学习小组一般10人左右。组长负责协助班主任、班委会管理学员,并做好小组讨论记录、收发学习资料、反馈学员信息等工作。 4、跟班组织员管理。对重要班次,市委组织部实行跟班管理。跟班组织员与班主任、班委会共同负责做好学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行学员学习成绩考核制度。学员学习成绩由平时成绩、结业考试、实践考察三部分组成,分别占30分、40分、30分,满分100分。学员总分达不到60分或结业考试、实践考察一项缺少成绩的不予结业。 第六条 实行学员考勤制度。 1、学员应按规定时间报到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3日内未能报到的学员,取消本次培训资格。 2、学员必须按要求参加培训期间的各类教学活动,市委组织部、学校、班主任共同负责做好学员培训期间的考勤工作。 3、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以普通学员的身份严格遵守党干校的各项管理规定,集中精力参加培训学习,原则上不准请假,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差、出国(境)访问考察等任务。 4、学员考勤实行百分制。学员每迟到(早退)一次扣2分,事假(病假)每半天扣2.5分,旷课每半天扣5分。对学制一个月的,请假累计不许超过4天(旷课不许超过2天),考勤得分不得低于80分;对学制两个月的,请假不许超过6天(旷课不许超过3天),考勤得分不得低于70分;对学制三个月的,请假不许超过8天(旷课不许超过4天),考勤得分不得低于60分。对违反规定或综合考勤分数达不到标准的学员不予结业,由组织部门备案,并通报到学员所在单位。 第七条 实行学员请假制度。对学员学习培训期间确有特殊情况不能上课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1、对属下列情况的可以请假。出席上一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的;本地区召开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需本人到会作述职报告或本人被推举为候选人,需到会参加选举的;参加确系别人不能替代的重要活动或接受其他特殊任务的;因病经医生证明需作短期治疗的;个人或家庭有特殊情况的。 2、学员请假需由本人填写《请假条》,如实说明情况,并于事前交给班主任,无极特殊情况,不允许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捎假。对请假1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超过1天(不超过2天)的,由市委组织部干部教育科批准;请假2天(含2天)以上的,事假由学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证明,病假由医院出据证明,经市委组织部领导批准。 第八条 实行学员表彰奖励制度。根据学员培训期间表现情况,按10%的比例,评选优秀学员。对优秀学员的评选结果由市委组织部向学员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在组织参加高层培训活动中优先安排。 第九条 实行学籍管理制度。 1、学员入学后,需认真填写学员学籍表,培训结束后,转入本人人事档案。 2、班主任根据学员在校期间现实表现情况,在培训结业前,对每名学员的形成学习鉴定。 第十条 实行班主任考评制度。由市委组织部、党干校、学员共同对班主任在班次管理、教务协调、执行考勤制度等方面进行考评。由市委组织部定期对班主任执行考勤制度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发现一次提出警告,发现2次建议学校予以调换,并在两年内不予安排带班任务。 第十一条 实行教师授课质量评估制度。参照《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施行。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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