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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制度 干部 教育 培训 制度
干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二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四条 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六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七条 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八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县内培训与县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条 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教育,树立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二条 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 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第十五条 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 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七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章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一条 全体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纪检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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