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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社会保险费
征缴
争议
调处
工作
经办
规程
xx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调处工作经办规程
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xx县税务局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县医疗保障局xx县司法局xx县信访局xx县社保基金管理局关于xx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调处工作室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辖区内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争议及投诉举报事宜。
第三条县税务局负责社会保险费缴费相关的政策宣传解释、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涉及的缴费、欠费清缴等相关工作;县人社局负责社会保险、劳动法规等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劳动关系的仲裁;县医保局负责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等相关工作;县司法局负责调解处理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行政复议、法院起诉等业务指导;县信访局负责向工作室转办需成员单位协调解决的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解决;县社保局负责社会保险待遇政策的宣传解释及依职责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投诉事项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对象的;
2.有明确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的,且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3.投诉事项属于xx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调处工作室职责范围的;
4.被投诉对象未在市场监管部门注销登记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2.投诉事项不属于xx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调处工作室职责范围的;
3.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4.投诉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5.投诉案件已经作出处理,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的;
6.被投诉对象已在市场监管部门注销登记的。
7.被投诉对象的社保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且确实无法联系的。
第六条投诉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依据事项需要提供的资料,受理人员填写《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登记表》及初步审核投诉人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投诉人无法提供用工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应先申请对双方劳动关系进行仲裁认定。劳资双方对裁决无异议的,根据劳动仲裁裁决书进行受理及后续处理。任何一方不服裁决上诉法院的,根据法院的终审判决书进行受理及后续处理。
第八条对用人单位不愿意为员工办理补缴投诉的事项,按以下办法启动协调处理机制:
1.对补缴所属期为2009年5月前的投诉,由社保经办
部门核定补缴金额,税务、人社依据社保部门稽核通知书联合发出催缴通知书,限期办理补缴手续;对拒不办理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2.对补缴所属期延续到2009年5月后的,由社保经办
机构核定补缴金额并函送给税务部门。税务、人社依据社保部门稽核通知书联合向用人单位发出催缴通知书,限期办理补缴手续;对拒不办理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3.对补缴所属期为2009年5月(含5月)后的由税务部门直接办理。
4.补缴医疗保险在3个月内的由税务部门直接办理,超过3个月的由医保局审批,税务部门根据医保局意见办理补缴。
第九条各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对接数据,建立成员单位人员数据响应处理机制。
(一)对已经缴费无法及时享受社保待遇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县税务局负责联系上级部门处理缴费数据传送问题。
2.县社保局负责联系上级部门处理缴费数据读取问题。
3.县社保局负责依照规定补发相关社保待遇。
(二)对已经缴费无法及时享受医保待遇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县税务局负责开具缴费凭证,县医保局根据缴费凭证及时通过绿色通道,让缴费人先行享受医疗待遇。
第十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已经办理参保登记的职工缴费的,按以下办法启动协调处理机制:
1.所属期为2009年5月前的,由社保经办部门核定缴费金额并函送税务部门,税务发出催缴通知书,限期办理缴费;对拒不办理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2.对所属期为2009年5月后的,税务部门向用人单位发出催缴通知书,限期办理缴费;对拒不办理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调解处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双方当事人自愿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原则,调解参加人应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用人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调解活动,依法成立的其他用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调解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参加调解活动,委托他人参加调解活动,应当向调解发起单位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明确委托事宜和权限。
第十二条案件受理后,由工作室约谈当事人,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业务部门参加协助调解双方的争议,形成约谈笔录。投诉已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该投诉已作仲裁、诉讼处理的,工作室不予重复调解。
第十三条投诉方10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荐3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十四条遇到法律法规或社保费政策有异议、不明确的,由政策制定部门负责解释说明。
第十五条投诉人对上述处理不服并要复议、上诉的,由司法局提供相关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工作室应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和资料的归档工作;资料归档应按照不同案件分别立卷,做到一案一册,确保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原则上按照处理程序及材料重要性依次排序。
第十七条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