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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5950—2023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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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59502023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 GB 15950 2023 放射性 固体废物 地表 处置 辐射 环境监测 要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B/T 159502023代替 GB/T 159501995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Requirements for environmental radiation monitoring around near surfacedisposal site of radioactive solid waste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2023-02-02 发布2023-06-01 实施生态环境部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ICS 27.120.01F 70发布GB/T 159502023i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体要求.25运行前阶段.26运行阶段.47关闭后阶段.78数据处理与监测报告.79质量保证.8GB/T 159502023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不同阶段辐射环境监测的目的、内容和要求。本标准是对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的一般要求(GB/T 159501995)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5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核集团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本次为第 1 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标准名称修改为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增加了“前言”、“辐射环境本底初步调查”、“环境监测大纲”和“被动监护期的监测”等内容;在术语中给出“近地表处置场”、“调查水平”、“报告水平”和“主动监护期”的定义;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分为“运行前阶段”、“运行阶段”和“关闭后阶段”三个阶段,并详细补充了相关要求;在第 5 章和第 6 章分别增加了运行前阶段和运行阶段辐射环境监测方案表。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的一般要求(GB/T 159501995)废止。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3 年 2 月 2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GB/T 1595020231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运行前阶段、运行阶段和关闭后阶段的辐射环境监测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不适用于岩洞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8999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通用要求GB 9132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安全规定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 61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EJ 428环境核辐射监测中土壤样品采集与制备的一般规定EJ 527环境辐射监测中生物采样的基本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近地表处置场near surface disposal repository在地表面或地表面下几十米深以内并设置工程屏障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该设施有确定的边界并受到有组织的控制,近地表处置场一般由若干处置单元、构筑物和缓冲区等组成。3.2调查水平investigation level当被测量的一个量(如剂量率、放射性活度浓度等)高于此水平时,需要调查其发生原因和造成后果。3.3报告水平report level当被测量的一个量(如剂量率、放射性活度浓度等)高于此水平时,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告。3.4主动监护期initiative guard period处置场关闭后继续有组织地开展设施维护和监测活动的阶段。GB/T 15950202324总体要求4.1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应符合 GB 9132、HJ61、GB 18871 等标准,各类环境介质的采样方法应符合 HJ61、EJ 428、EJ 527 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质量保证应符合 GB 8999 等标准的要求。4.2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分为运行前阶段、运行阶段和关闭后阶段。4.3辐射环境的监测范围以处置场为中心,半径 3 km5 km,重点关注地下水等环境介质,并根据处置场所在区域的环境特点,适当调整。4.4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的三个阶段均需制定相应的监测大纲。监测大纲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充分考虑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源项、处置场特性和场址环境特点等因素。5运行前阶段5.1监测目的运行前阶段开展辐射环境监测的目的是收集场址特性的背景资料,获得辐射环境本底数据。5.2监测辅助参数获取收集场址 5 km 范围内辐射环境、气象、水文、地质、地球化学和水化学、自然资源、人口及其分布,以及可能对场址 5 km 范围内造成影响的其他核设施运行情况、辐射源分布情况等资料,为制定监测大纲提供依据。5.3辐射环境本底初步调查处置场在选址阶段需开展辐射环境本底初步调查。新场址选址阶段的辐射环境本底初步调查应进行一次必要的现场监测,监测内容包括瞬时环境辐射剂量率和环境介质(气溶胶、土壤、沉积物、地表水、地下水)中的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水平,监测项目和布点要求参考表 1。如果在初步调查中发现上述环境介质中人工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异常,应考虑补充生物介质的调查或在运行前调查时予以重点关注。若场址位于其他核设施环境监测范围内,可直接使用其他核设施的环境监测数据作为本底初步调查数据。5.4辐射环境本底调查5.4.1应获取处置场运行前最近连续两年的场址周围辐射环境本底数据,作为处置场运行期间和关闭后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分析的基础数据。5.4.2调查内容包括环境辐射水平和环境介质中与处置场运行有关的主要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5.4.3辐射环境本底的调查范围为以处置场为中心,半径一般取 5 km。5.4.4辐射环境本底调查应遵循如下布点原则:a)应遵循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并结合调查范围内环境特征综合考虑点位布设;b)近密远疏、兼顾各方位;c)在主要居民点、农牧渔业集中区、环境敏感区(除主要居民点外)、主导风下风向布点;d)人口稀少且交通不便的区域可适当减少监测点位;e)尽可能选择未来被扰动和破坏可能性小的位置,以便运行阶段及关闭后长期使用;f)所选点位应具有代表性,尽量避免受到干扰因素影响;GB/T 1595020233g)在受处置场影响可以忽略且能长期保持原有环境特征的区域,至少设置 1 个对照点。5.4.5处置场运行前阶段辐射环境本底调查方案参考表 1 执行。监测项目可根据处置场涉及的主要放射性核素情况、场址特征和监测方法成熟性适当调整。表 1运行前阶段辐射环境本底调查方案监测对象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布点及其他要求地表环境贯穿辐射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连续设置不少于 4 个点位,获取 1 年以上连续监测数据,点位尽可能选择运行阶段可延续进行连续监测的位置。1 次/季度场内设置点位;场外以处置场为中心,测量范围内 16 个方位角布设点位;在主要居民点、环境敏感区等适当增加针对性点位;对照点。累积剂量1 次/季度在每季度测量的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点位中选取不少于 1/2的点位开展累积剂量测量。优先选取场内、主导风下风向、主要居民点、环境敏感点等点位,并覆盖不同方位和距离;对照点。土壤谱核素分析、90Sr1 次/年场内设置点位;场外在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测点中选择点位,重点关注主要居民点、环境敏感区;设置在无水土流失的原野或田间;对照点。气溶胶总、总、谱核素分析、90Sr1 次/季度场内设置点位;场外在主导风下风向、主要居民点、环境敏感区等设置点位;对照点。地表水总、总、谱核素分析、3H1 次/半年仅适用于调查范围内存在河流、湖泊/水库的场址;调查范围内河流上游、下游各设置点位;调查范围内湖泊/水库设置点位;调查时间上丰水期和枯水期各测量一次;对照点。沉积物总、总、谱核素分析、90Sr1 次/年与地表水点位重合;对照点。地下水总、总、90Sr、3H、14C、谱核素分析、pH、电导率、硝酸盐、氟化物、总有机碳1 次/半年场址范围及周边设置点位;上游及下游至少各设置 1 个点位;附近主要居民点设置点位;对照点。生物谱核素分析、90Sr1 次/年应选择当地居民摄入量较多、种植面积大的物种,包括谷物、蔬菜、家禽、家畜等动植物,各设置 1-2 个采样点;主要草本植物(如果有)设置点位;水生生物(如果有)设置点位;指示生物设置采样点;对照点。海洋介质谱核素分析、90Sr1 次/年仅适用于滨海场址;在场址附近可能受影响的海域设置近岸海水和海洋沉积物采样点位。5.4.6若场址位于周边核设施影响范围内,还需考虑增加该核设施释放主要人工放射性核素的监测。5.4.7处置场运行前阶段辐射环境本底调查中,谱核素分析需关注的核素应按照处置废物的源项设置,至少包括137Cs、60Co、134Cs、54Mn 等。土壤和底泥中还需关注238U、232Th、226Ra、40K 的活度浓度。5.4.8指示生物布点可参考 EJ 527 的推荐进行设置。如处置场所在地区无推荐范围内的物种,宜通过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推荐可能的指示生物,以便在运行期间开展监测。GB/T 15950202345.4.9如处置废物源项中含有超铀核素且其含量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需在土壤、气溶胶、沉积物、地下水的监测项目中增加这些核素。5.5环境监测大纲环境监测大纲至少包含以下内容:a)执行环境监测任务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b)制定监测大纲的依据;c)监测方案的详细内容;d)测量方法、设备及可探测限的描述;e)数据处理方法;f)质量保证措施。6运行阶段6.1监测目的运行阶段开展辐射环境监测的目的是持续获取处置场周围辐射环境监测数据,掌握辐射环境水平及其变化趋势,评价处置场运行对周围环境的辐射影响,同时为评估公众受照剂量和评价处置场运行期间设施的包容性能提供数据支持。6.2监测重点辐射环境监测应重点考虑处置场的主要排放源项、调查范围内的环境敏感点及潜在泄露的相关途径,还应充分结合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的结论。6.3布点原则为了使采样和监测点的选取具有充分的代表性,采样和监测点的布设应考虑以下原则:a)满足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b)重点监测场址附近的区域,重点关注调查范围内的主要居民点和其他环境敏感点,对居民密集地区适当增加监测点;c)充分结合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的布点方案,并根据调查结论适当调整;d)应设置环境对照点,宜与本底调查时设置在同一点位;e)除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表 2 中的有关要求。6.4地下水6.4.1地下水监测是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的重点内容。用于地下水采样的监测井一般不少于 4 口,其中上游设置 1 口作为对比井,其余设置在下游。监测井的分布应按照地下水流向呈扇形分布。监测井需进行长期监测,并适当考虑地下水径流的变化。6.4.2非放射性参数(如 pH、电导率、硝酸盐、氟化物、总有机碳等)可作为辅助指标指示潜在问题。6.5地表水若在调查范围内存在地表河流,可在河流上游、下游各设置一个采样点。若在调查范围内存在湖泊、水库,在每个湖泊、水库各设置一个采样点。GB/T 15950202356.6指示生物监测范围内无明确的指示生物时,如具备条件,宜在厂区附近种植 1 种 EJ 527 推荐的指示植物用于取样测量。6.7监测方案处置场运行阶段的辐射环境监测方案参考表 2 执行。表 2运行阶段辐射环境监测方案监测对象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布点及其他要求地表环境贯穿辐射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连续设置不少于 4 个点位。1 次/半年场内按照设施分布设置点位;场外以处置场为中心,测量范围内 16 个方位布点;在主要居民点、环境敏感区等适当增加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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