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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学校
安全管理
暂行办法
学校平安管理暂行方法的通
XX省政府关于印发XX省中小学幼儿园平安管理暂行方法和XX省高等学校平安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公布单位】
XX省人民政府【公布文号】
鲁政发(202223)87号【公布时间】
202223-9-7【实施时间】
202223-9-7【正文】
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中小学幼儿园平安管理暂行方法和XX省高等学校平安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XX省中小学幼儿园平安管理暂行方法和XX省高等学校平安管理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XX省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XX省中小学幼儿园平安管理暂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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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平安管理,保障学校及师生的人身、财产平安,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平安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平安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平安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平安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平安工作标准、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平安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平安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平安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平安;
(四)加强平安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平安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妥善处理伤亡人员和进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平安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学校平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气象、地震、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学校平安管理职责。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平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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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掌握学校平安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平安工作考核目标,加强检查指导,催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平安管理制度;
(二)建立平安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平安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平安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平安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平安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平安工作;
(五)组织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平安保卫工作的人员等,定期接受有关平安管理培训;
(六)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平安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平安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对学校平安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平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平安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平安工作;
(三)指导学校完善技防物防设施,将学校校园及周边的信息监控设备纳入治安防控体系重点建设范围;
(四)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办学校平安保卫人员工资、校园平安保卫条件建设经费、校舍平安经费等费用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证;每年应当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用于实施学校平安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平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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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学校平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平安状况的监管,发现平安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平安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令纠正;
(四)依法催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学校校址平安进行鉴定,对迁建、新建学校校址进行评估,确保校址平安。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平安状况。
第十四条公安、卫生、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平安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五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效劳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平安教育职责。
第十六条水利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校舍所处地区的防汛信息,为洪涝灾害易发区域校舍选址提出防汛要求,宣传防汛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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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气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对校舍及附属设施采取防雷击避险措施;地震部门应当指导学校落实地震灾害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举办学校的当地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平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根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平安质量标准;
(二)保证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建设符合要求的平安保卫人员队伍,配足配齐监控报警设施与防卫器械;
(三)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平安规定;
(四)每年对校舍平安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维修改造或者撤除;
(五)为学校购置学生平安事故校方责任保险。
第三章校内平安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平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学校平安管理制度和平安应急机制,并组织实施:
(一)门卫制度;
(二)校内平安定期检查和平安隐患报告制度;
(三)消防、防震、防雷平安制度;
(四)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平安管理制度;
(五)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平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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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学生平安信息通报制度;
(七)住宿学生平安管理制度;
(八)学校用车管理制度;
(九)突发地震、气象灾害预警应对制度;
(十)其他学校平安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由校长负责、有家长委员会代表参加的校内平安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平安保卫人员。
专职平安保卫人员配备的数量应该根据学校规模和实际确定。规模在500人以内的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平安保卫人员;规模在500人至202300人的学校,应当至少配备3名平安保卫人员;规模在202300人以上的学校,按照不低于新增加规模的2‰增配平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非寄宿制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上晚自习。学校应当及时翻开校门安排学生入校,不得将学生拒之于校门外。
学校应当保证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畅通和楼梯平安,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学校应该根据需要在课余时间开放学习及各种功能设施,组织多种课余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认真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上课时间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并为学生活动提供平安保障。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当地必修课程要求,将平安教育纳入教学内容,选配优秀教师,保证课时,培养学生的平安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优秀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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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平安教育培训方案,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平安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掌握平安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标准等规定。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平安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平安。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学校应当创造条件设立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对学生开展生理、心理健康教育。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幼儿园与小学在入园、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七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以下平安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平安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平安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平安职责;
(四)制定平安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方案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需要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平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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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开展紧急疏散演练,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平安教育、平安救护常识培训和事故预防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游泳等平安教育,使学生掌握根本的自我保护技能,防范溺水等平安事故。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不得将校园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学校校园内有教职工生活区的,应当将教职工生活区与教学区隔离开,并开辟不同的进出通道。
第三十一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火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年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成心犯罪而受到刑事处分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