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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军
152社会科学论坛2023/3 法学视界非理性因素影响量刑的实证检验及其规范启示赵学军闫城宇(河北大学 法学院,河北 保定071002)内容摘要:实证研究发现,既不体现罪行危害性也不反映再犯可能性的非理性因素也对量刑结果产生了显著性影响。进一步分析发现,法官的主观认识和外部环境是引起非理性因素影响量刑的原因。具体来说,法官主观方面的认知偏差、认知偏好直接使非理性因素发挥了量刑影响作用;而来自外部环境的法律制度、社会交往等因素则间接通过法官的主观认识实现了量刑影响。因此,量刑规范不能局限于理性因素中的常见量刑情节,还应当合理控制非理性因素对量刑的消极影响,同时要采取措施发挥非理性因素对公正量刑的积极作用。关键词:量刑规范化;非理性因素;主观认识;外部环境。作者简介:赵学军,法学博士,河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 刑法学研究。闫城宇,河北大学法学院2021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026-(2023)03-152-11量刑是确认刑事法律规范和实现刑事正义的重要途径。然而在量刑实践中,大致相同的案件却经常出现完全不同的量刑结果。正如有学者所言,实施同等严重犯罪的人在处刑上大相径庭,犹如釜底抽薪,完全背离了作为刑罚社会基础的公正观念,使刑罚难以为人们所尊重1。为了解决实践中的量刑偏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从2010年起开始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通过确定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及调节比例的方式统一量刑,以此来达到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并实现量刑均衡的目标。然而量刑规范化实施以来,实际量刑情况并没有完全达到预期效果。如有关针对量刑规范化前后量刑结果的对比研究发现,量刑规范化并没有完全消除司法实践中量刑偏差问题2。这说明,单纯规范常见量刑情节的方式并不能达到量刑规范的目的。常见量刑情节就是符合刑罚目的而能够影响量刑的因素情节,这种符合目的性的因素因体现了理性的逻辑要求,因而可称之为理性影响因素;反之则可称之为非理性影响因素。鉴于实际案件千差万别,加之我国在“理论上缺乏对定罪量刑评价性要素的研究,作为量刑根据的要素残缺不全,影响量刑的情节体系没有建立起来”3,因而实践中非理性因素影响量刑难以避免。因此,明确非理性因素的量刑影响情况对于正确对待量刑规范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DOI:10.14185/ki.issn1008-2026.2023.03.015153一、非理性因素影响量刑的实证检验非理性因素是在量刑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影响量刑的因素,其是否确实存在、以及其存在的范围如何,也只能通过对量刑实践的考察才能得以明确。为此,本文采用实证方法进行检验,以便为确认非理性影响因素的存在提供现实依据。(一)研究假设与变量设计1.研究假设。理论上一般认为,只有当某种事实情况反映罪行轻重以及行为人的再犯罪可能性大小时,才能影响量刑4。鉴于罪行轻重反映了刑罚的报应性要求,而再犯可能性则体现了刑罚的预防性目的,两者都符合刑罚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理性需要,因而可将体现报应性要求和预防性目的的因素称为理性影响因素。然而,由于案件类型的多样性和量刑过程的复杂性,实践中影响量刑的因素绝非仅限于罪行轻重和再犯可能性两个方面,与罪行轻重和再犯可能性无关的非理性因素经常在有关研究中被提及。如日本学者发现,与责任判断、预防判断无关联的量刑情节,也即在责任判断和预防考虑“之外”的视角上存在相关的东西5。美国学者也在研究中发现,“法官之间量刑的差异与合议庭的多样性有关,不同地区法院的法官也可能量刑不同。从事审判工作时间长的法官量刑更重,之前当过检察官的法官判处的刑罚更轻”6。为了验证非理性量刑影响因素的存在,本研究假定非理性因素影响量刑,如果证成,则假设成立,即非理性因素确实影响量刑;如果证伪,则否定原假设,即不存在非理性因素对量刑的影响。2.变量设计。实践中影响量刑的非理性因素可能具有多样性,但为保证研究结论的可靠性,本文通过分析具体犯罪的刑事判决书来验证假设是否成立。考虑到抢劫罪是同时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常见多发犯罪,而且该罪对实施条件要求较低,在不同地区的表现形式具有较大一致性,因而可以通过地区抽样的方式选择代表性样本进行研究。基于此,本文以北京市这一重要司法区内随机选取的4000份抢劫罪刑事判决书作为实证研究样本7。根据判决书的记载内容和调查了解的结果,本文从案件事实、犯罪主体和审理程序三个方面提取了可能影响量刑的非理性因素。因转化犯只是抢劫罪中的一种行为方式,本身并不体现行为的危害性和行为人的再犯可能性状况;而对于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实践中遵循的是对个罪先分别量刑然后对数罪合并执行的原则,因而数罪因素主要影响并罚阶段的量刑,并不影响抢劫罪这一具体罪名的刑期;同样,被害人性别仅说明犯罪对象的差别,本身不具有危害性程度的差别。所以在研究中将转化犯、数罪和被害人性别作为事实方面的非理性因素作为检验变量。关于犯罪主体方面的非理性因素,本文选取了样本中记载的犯罪人性别、户籍和职业情况;在审理程序方面,将犯罪人的羁押情况、律师参与、法官性别、审理法院8作为考察因素。上述因素中,因为羁押和律师非理性因素影响量刑的实证检验及其规范启示154社会科学论坛2023/3 法学视界参与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保障性措施,均独立于犯罪事实和犯罪人而存在。但实践中“逮捕令还被作为嗣后的刑罚决定中确定刑种和期限的标准”,且“一般认为刑事辩护人的参与对罪犯有利”9,所以有必要对其是否影响量刑进行实证检验。而上述其他因素,显而易见也都与行为的危害性和行为人再犯可能性没有直接关联,都属于非理性量刑影响因素的范畴。另外,本文在对非理性因素进行实证检验的同时,也对相关理性因素在相同样本范围内进行检验,以便与非理性因素的检验结果进行对比分析。(二)检验结果为检验研究假设,本文将量刑结果作为因变量,其包括主刑时长和缓刑适用两个变量类型;将假定的影响因素作为自变量,通过SPSS 软件分别进行方差分析、相关性分析和卡方检验来验证假设,即通过考察相关变量引起的不同量刑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显著性差异的方法进行检验。同时,为防止理性因素对检验结果的干扰,本研究将检验的样本范围限定于一般抢劫案件中,即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样本范围内。1.非理性因素和理性因素对量刑的影响情况。因方差分析通过检验样本均数差别来验证显著性的存在,相关性分析是对具有相关性的变量进行分析来检验其密切程度,而卡方检验考察观察值与理论值之间的偏离程度进行验证,所以变量类型不同,其影响量刑的检验方法也存在差别。考虑到非理性因素均属于类别变量,而理性因素中既有类别变量,如伤害后果、自首等,也有连续性变量,如犯罪数额、抢劫次数,因而无法对非理性因素和理性因素采用相同的检验方法。为此,本文对非理性因素影响主刑时长的分析采用方差分析的方法,对影响缓刑适用的检验采用卡方检验的方法;而对于理性因素表1非理性因素与量刑结果的方差分析和卡方检验列表变量类型变量名称主刑时长缓刑适用方差值显著性卡方系数显著性事实因素转化犯7.6020.00637.3770.000被害人性别31.8640.00041.9020.000数罪292.3910.000-0.0680.000主体因素犯罪人性别3.9920.046103.0780.000犯罪人户籍4.2340.0401018.5330.000犯罪人职业285.8390.0001031.8460.000程序因素审理法院55.0640.000204.7600.000律师参与1024.1760.000253.0820.000羁押603.0500.0001971.2450.000法官性别24.8340.0003.8360.000155的检验,则可将其中的类别变量按照连续性变量的方式进行赋值处理,然后与其他连续性变量采用同样的检验方式,即对其影响主刑时长和缓刑适用的检验均进行相关性分析。首先,通过将上述非理性因素作为待证因素分别与主刑时长和缓刑适用进行方差分析和卡方检验,形成表1所列数据。其次,通过将理性因素中的报应性因素与预防性因素作为待证因素分别与主刑时长和缓刑适用进行相关性分析,形成表2所列数据。在社会学统计分析中,一般将0.05作为判断是否达到显著性水平的取值标准,即在显著性系数值大于0.05的情况下,表明统计结果不具有显著性差异,而只有在显著性系数值小于0.05的情况下才说明表2理性因素与量刑结果的相关性分析列表变量类型变量名称主刑时长缓刑适用相关系数显著性相关系数显著性报应性因素被害人数0.3870.0000.3030.000抢劫数额0.3380.0000.0800.000抢劫次数0.3240.0000.1760.000伤害后果0.2230.0000.0400.009从犯-0.0410.0070.1560.000累犯0.2100.000-预防性因素自首-0.0560.0000.0940.000认罪-0.2430.000-退赃-0.0390.0010.2790.000赔偿-0.0550.0000.1200.000注:因缓刑通常适用于认罪的犯罪人,而且犯罪人不能是累犯,所以认罪、累犯与缓刑适用不具有相关性分析意义,因而都标记为“-”。另外,缓刑检验的样本范围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犯罪人。具有显著性。根据表1的检验结果,无论是对主刑时长还是对缓刑适用的影响,上述非理性因素的显著性系数均小于0.05的显著性水平。根据表2的检验结果,针对主刑时长和缓刑适用的检验中,上述理性因素的显著性系数也都小于0.05的显著性水平。这说明,非理性因素与理性因素一样,不论是对主刑时长还是缓刑适用,都形成了显著性影响,也即现实地影响了具体量刑。2.非理性因素影响量刑的具体表现。由于上述非理性因素经验证分别对主刑时长和缓刑适用具有显著性影响,因而必然会在量刑结果中表现出明显差别。经分析发现,在上述非理性因素影响下量刑结果形成了显著性差别表现,具体详见表3所列数据。非理性因素影响量刑的实证检验及其规范启示156社会科学论坛2023/3 法学视界根据表3所列数据情况,检验因素对量刑结果表现出差异性影响。在事实因素方面,在转化犯、被害人为女性以及犯数罪情况下的量刑结果明显偏重,而在非转化犯、男性被害人和犯一罪情况下的缓刑适用率明显偏高。在主体因素方面,男性犯罪人、外地户籍以及职业为农民、无表3非理性因素影响量刑结果的具体表现列表变量类型变量名称细化变量主刑时长均值缓刑适用率(月数)(%)事实因素转化犯是转化犯431.1非转化犯398.9被害人性别男性被害人3813.3女性被害人427.4数罪犯数罪451.6犯一罪289.0主体因素犯罪人性别男性犯罪人2910.8女性犯罪人2637.4犯罪人职业本地户籍2827.3外地户籍301.6无业428.1农民452.1学生1652.7其他405.8程序因素审理法院中心区3324.7城乡接合部426.0远郊区3813.1律师参与参与2722.0无参与484.2羁押是羁押423.3非羁押1482.4法官性别男法官4112.8女法官3710.6业情况下的量刑结果偏重,而在女性犯罪人、本地户籍以及职业为学生的情况下,缓刑适用率明显偏高。在程序因素方面,城乡接合部法院、没有律师参与、处于羁押状态以及男法官审理等因素影响下的量刑结果明显偏重,而在中心区法院、有律师参与、处于非羁押状态以及男法官审157理等因素影响下的缓刑适用率明显偏高。二、非理性因素影响量刑检验结果分析上述实证检验结果说明,尽管非理性因素与罪行的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的再犯可能性无关,但仍然对量刑结果形成了客观的影响。究其原因,可大致从法官的主观认识及其所处的外部环境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说明。(一)主观认识方面的原因量刑是一项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量刑因素只有经过法官的主观评价才能发挥影响量刑结果的作用。而法官的主观认识并非都是理性的,容易受到认知能力、情感因素的影响而表现出非理性。1.法官的认知偏好使非理性因素发挥了量刑影响作用。法官的主观认识容易受到认知偏好的影响,一旦契合认知偏好的非理性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