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社会科学论坛2023/3法学视界非理性因素影响量刑的实证检验及其规范启示□赵学军闫城宇(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内容摘要:实证研究发现,既不体现罪行危害性也不反映再犯可能性的非理性因素也对量刑结果产生了显著性影响。进一步分析发现,法官的主观认识和外部环境是引起非理性因素影响量刑的原因。具体来说,法官主观方面的认知偏差、认知偏好直接使非理性因素发挥了量刑影响作用;而来自外部环境的法律制度、社会交往等因素则间接通过法官的主观认识实现了量刑影响。因此,量刑规范不能局限于理性因素中的常见量刑情节,还应当合理控制非理性因素对量刑的消极影响,同时要采取措施发挥非理性因素对公正量刑的积极作用。关键词:量刑规范化;非理性因素;主观认识;外部环境。作者简介:赵学军,法学博士,河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闫城宇,河北大学法学院2021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026-(2023)03-152-11量刑是确认刑事法律规范和实现刑事正义的重要途径。然而在量刑实践中,大致相同的案件却经常出现完全不同的量刑结果。正如有学者所言,实施同等严重犯罪的人在处刑上大相径庭,犹如釜底抽薪,完全背离了作为刑罚社会基础的公正观念,使刑罚难以为人们所尊重[1]。为了解决实践中的量刑偏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从2010年起开始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通过确定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及调节比例的方式统一量刑,以此来达到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并实现量刑均衡的目标。然而量刑规范化实施以来,实际量刑情况并没有完全达到预期效果。如有关针对量刑规范化前后量刑结果的对比研究发现,量刑规范化并没有完全消除司法实践中量刑偏差问题[2]。这说明,单纯规范常见量刑情节的方式并不能达到量刑规范的目的。常见量刑情节就是符合刑罚目的而能够影响量刑的因素情节,这种符合目的性的因素因体现了理性的逻辑要求,因而可称之为理性影响因素;反之则可称之为非理性影响因素。鉴于实际案件千差万别,加之我国在“理论上缺乏对定罪量刑评价性要素的研究,作为量刑根据的要素残缺不全,影响量刑的情节体系没有建立起来”[3],因而实践中非理性因素影响量刑难以避免。因此,明确非理性因素的量刑影响情况对于正确对待量刑规范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DOI:10.14185/j.cnki.issn1008-2026.2023.03.015153一、非理性因素影响量刑的实证检验非理性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