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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023.04 RENMIN ZHISHENG本栏责编_曾雪敏以案说法 墓碑被损坏应该怎么办?编辑同志:前段时间我在清明节回乡下祭祖时发现我父亲的墓碑被压碎在地上,多方打听才知道是同村人进山挖土时损坏的,我去找对方理论,对方却认为最多赔一个墓碑给我就行了没必要太计较,我现在应该怎么办?深圳市 李先生李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从中国传统伦理观念及特定地域形成的风俗习惯来看,逝者的墓碑有着很强的人身性,承载逝者去世后所延伸的人格利益以及亲属寄托哀思等精神利益,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性质,所以在墓碑遭受损坏后,亲属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子女阻碍父母“夫妻合葬”怎么办?编辑同志:我父亲去世时我和妹妹在公墓承租了一个双人墓穴,当时是妹妹一手操办,承租人写的也是她,后因家庭琐事,我妹与我母亲不相往来已一年之久,现在母亲去世了,我前往公墓想将父母合葬,被管理人员告知须由承租人来办理,但妹妹却拒不配合,我怎么劝都没用,我现在该怎么办?东莞市 张小姐张小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夫妻合葬是良俗,“生则同衾,死则同穴”自古是夫妻的美好愿景,作为子女,遵循父母合葬的善良风俗也是尽孝送终的善举,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你妹妹以公墓承租权妨碍父母合葬属于滥用权利行为,提倡你们加强沟通、多商量从内部化解矛盾,倘若家庭内部协商无果、相持不下的话可以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烈士荣辱被侵犯怎么办?编辑同志:我爷爷是烈士。我最近与高中同学(接上页)某宁已经将石碑上刻有刘女士、小石的地方凿掉,无法辨认,石某宁停止了不妥行为,已经达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目的,故刘女士、小石要求销毁石碑与消除影响的目的不相符,且明显过当,法院不再予以支持。对于刘女士、小石的赔偿请求,虽然石某宁确实侵犯了刘女士、小石的姓名权,但是无证据证明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故要求石某宁赔偿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当。与在墓碑上多刻名字的情形相对应的,现实中还会发生因墓碑漏刻名字而引发纠纷。若是发生墓碑漏刻名字的情形又该怎么办呢?比如因兄弟不合,兄长在父亲去世后篆刻墓碑时故意不篆刻弟弟名字的行为是否适当呢?在死者墓碑上篆刻亲属姓名符合我国传统伦理道德的一般观念,应视为一种社会的公序良俗。人死亡后,子女在墓碑上留名是尽孝和体现血缘关系的一种体现,更是其享有的权利,对生者和死者都是一种尊重。负责办理逝者丧葬事宜的子女,一般应当将逝者所有子女姓名在墓碑上署名,如仅因与其他子女之间的矛盾,未将其他子女姓名在逝者的墓碑上署名,则侵害了其他子女的合法权益。兄长在父亲墓碑上故意漏刻弟弟姓名的行为侵犯了弟弟的权益,也有悖善良风俗,存在不当,弟弟可以请求兄长补刻上自己的名字或者更换墓碑并篆刻名字的方式予以纠正。(作者单位: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有纠纷,他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言论骂我,甚至还侮辱我爷爷。我很生气,现在应该怎么办?广州市 周先生周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方侮辱烈士名誉、荣誉的,作为烈士近亲属的你可以依法请求对方承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生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若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来保护英烈权益。英雄烈士是民族的脊梁、时代的先锋,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我国高度重视英烈名誉、荣誉等权益保护工作,对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