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被害“单位”是否属于被害“单位”是否属于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兼论被害单位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肖友广,张超超(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800)JournalofShanghaiPoliceCollege第33卷第2期Vol.33No.2上海公安学院学报学报2023年4月Apr.,2023摘要:根据现行法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仅指被害自然人,而不包括被害单位。但从理论方面分析,被害单位也应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应当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义务,以保障其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时应当享有合法权益,当然,其享有的权利义务相比被害自然人而言,存在不同之处。关键词:被害人;被害单位;刑事诉讼;权利义务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7039(2023)02-0064-(09)DOI:10.13643/j.cnki.issn2096-7039.2023.02.008收稿日期:2022-02-17责任编辑:何银松作者简介:肖友广,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超超,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2019年,被告人丁某作为被害单位A公司的外包人员,乘被害单位其他员工上班前或者下班后、公司无人之机,利用工作之便,先后多次将公司财物窃走。本案中,由于侦查机关未在被告人丁某的住处查到相关涉案物品,亦未在其手机等设备中找到销赃的相关证据,故而无法确定其所盗窃的物品的种类、数量,无法确定数额,仅能以被告人丁某涉嫌盗窃罪且系多次盗窃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当庭表示认罪,并供述了盗窃的次数,但无法供述盗窃的物品的详细情况,最终以多次盗窃定罪并对被告人丁某判处刑罚。判决生效后,被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申诉理由为:其作为被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本案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无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告知其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导致其无法在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介入并提出诉求,并直接导致法院判决书中未要求被告人赔偿公司的全部损失。经查询相关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明确规定了被害自然人对于刑事案件诉讼进程的知悉权以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但并未明确被害单位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本文基于该案例,在梳理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分析被害单位在刑事诉讼中是否有资格成为“被害人”,以及其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以期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一、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害人”概念—65—(一)“被害人”的含义现代西方语系中的“刑事被害人”这个词语源于拉丁文“victim”,词义主要包含两个方面,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