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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单位”是否属于刑事诉...单位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_肖友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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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 单位 是否 属于 刑事 刑事诉讼 中的 权利义务 肖友广
64 被害“单位”是否属于被害“单位”是否属于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兼论被害单位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肖友广,张超超(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1800)Journal of Shanghai Police College第33卷第2期 Vol.33 No.2上海公安学院学报学报2023年4月Apr.,2023摘要:根据现行法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仅指被害自然人,而不包括被害单位。但从理论方面分析,被害单位也应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应当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义务,以保障其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时应当享有合法权益,当然,其享有的权利义务相比被害自然人而言,存在不同之处。关键词:被害人;被害单位;刑事诉讼;权利义务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7039(2023)02-0064-(09)DOI:10.13643/ki.issn2096-7039.2023.02.008收稿日期:2022-02-17责任编辑:何银松作者简介:肖友广,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超超,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2019年,被告人丁某作为被害单位A公司的外包人员,乘被害单位其他员工上班前或者下班后、公司无人之机,利用工作之便,先后多次将公司财物窃走。本案中,由于侦查机关未在被告人丁某的住处查到相关涉案物品,亦未在其手机等设备中找到销赃的相关证据,故而无法确定其所盗窃的物品的种类、数量,无法确定数额,仅能以被告人丁某涉嫌盗窃罪且系多次盗窃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当庭表示认罪,并供述了盗窃的次数,但无法供述盗窃的物品的详细情况,最终以多次盗窃定罪并对被告人丁某判处刑罚。判决生效后,被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申诉理由为:其作为被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本案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无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告知其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导致其无法在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介入并提出诉求,并直接导致法院判决书中未要求被告人赔偿公司的全部损失。经查询相关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明确规定了被害自然人对于刑事案件诉讼进程的知悉权以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但并未明确被害单位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本文基于该案例,在梳理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分析被害单位在刑事诉讼中是否有资格成为“被害人”,以及其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以期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一、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害人”概念 65(一)“被害人”的含义现代西方语系中的“刑事被害人”这个词语源于拉丁文“victim”,词义主要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是指古代宗教仪式上的祭祀品;其二是指因第三人的行为而遭受伤害或阻碍的人、组织等。1985年,联合国第七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了为罪行和权力滥用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该宣言对刑事被害人作了如下定义:“指个人或者整体受到伤害,包括身心损伤、感情痛苦、经济损失或者丧失基本权利的重大损害的人,这种伤害是由于触犯会员国现行刑事法律,包括那些禁止非法滥用权力的法律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这个定义中的“被害人”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整体”,这个整体从字面意思理解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并且这个定义中的“被害”不仅指遭受到了现实的损害、经济损失,还包括心理的伤害、感情的痛苦,不利用于现实的操作,概念过于宽泛。(二)我国现行刑诉法中的“被害人”我国现行刑诉法中的“被害人”仅指被害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中,使用“被害人”这个名词的共有52处,总则中共10个条文,分则共18个条文,其中第四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三百零五条中规定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主体的表述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单位是否能够成为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害人,现行刑诉法并未明确规定,且亦无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但根据上述列举的条文,从字面意思和上下文文义,结合该规定中“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表述,只有自然人才可能有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而单位的代表称为“诉讼代表人”且无近亲属,以此推断此处的“被害人”应当仅指被害自然人,而不包括被害单位。二、被害单位应属于刑诉法中的“被害人”虽然刑诉法中的被害人结合全文推断仅仅包括自然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其他法律也未予以明确,所以被害单位是否作为“被害人”看待做法不一。比如在审查起诉阶段,一般被害单位不作为被害人来看待,而在控告申诉阶段,被害单位却被等同于被害人,给予同等对待,对此应当统一。从立法本意及司法公正的角度来讲,如果不将被害单位纳入被害人的范围,那么在单位权益在实质上受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却无法在刑事诉讼中找到定位,从而陷入“非证人又非控告人”的尴尬地位,因此只有将单位纳入被害人的范围,才能使其享有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通过参与诉讼追求物质(经济损害)恢复。(一)被害单位属于“被害人”符合内涵及常理英文中“victim”的意思是牺牲品、受害者或者替罪羊,并无个人、单位或者个体、整体 指用于祈祷的动物,甚至是人,往往会被杀。加拿大丹尼尔普瑞方廷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陈光中,译.法律出版社,1998。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正后的现行刑事诉讼法。肖友广,张超超:被害“单位”是否属于刑事诉讼中“被害人”66 肖友广,张超超:被害“单位”是否属于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之分,因为一个单位、整体甚至是小团体都可能系“牺牲品、受害者或者替罪羊”。中文里,“被害”在百度百科中的解释是指受伤害、受杀害或者遭受损失。那么,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应当是指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伤害、损害等的主体,简而言之是指因犯罪行为而遭受侵害的主体。故而,从字面和内含意思来看,被害人这个概念侧重的应该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侵害,并非该主体是自然人主体或者是单位主体;那么从常理推断,单位主体亦是被害人的应有之义,只要其是因为犯罪行为而受到了损害,正如本文开头所引用的例子中的单位。(二)被害单位属于“被害人”符合立法的目的和精神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内容既包括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从财产权来看,既包括国家、集体财产,也包括个人和单位的财产。而当单位的财产或者其他权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时,单位也就成为了事实上的受害者。1996年刑诉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如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提出异议的权利即是当时修改,且现行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就规定了,被害人由于被害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作为受害者的自然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就自己的损失提出赔偿(补偿)的权利,而作为受害者的单位却没有该权利,对被害单位来说不公平,也有违公正、平等的原则。(三)被害单位属于“被害人”能够与刑法的规定相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我国现行刑法已将单位作为犯罪的主体,并对单位犯罪时的刑罚处罚进行专门的规定。与此相对应,当单位成为犯罪事实上的侵害对象时,其能成为刑事犯罪中的被害主体,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另外,现行刑法中有单位被害人,如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中,单位均是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主体。如果不将被害单位纳入“被害人”的范围,那么在此类犯罪中,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无法界定,而此类犯罪的构成标准一般是有“受害”才有损失,才能够对行为人的行为予以刑事追究,故而刑法规定的犯罪中的被害人系包括被害单位的。(四)我国现行刑诉法并未将单位被害人排斥在外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结合该两款的规定,虽然没有明确单位作为被害人,但第一款规定的是单位和个人“有权利也有义务”,而单位有权利的情况大多系其作为被犯罪行为的侵害方,第二款规定的是被害人“有权利”报案或者控告,那么结合来看,第二款中的被害人并未将单位排除在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于1998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因犯罪行 在此,先暂称为“主体”。67 肖友广,张超超:被害“单位”是否属于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虽然该司法解释已失效,可见在刑事诉讼中,并未将被害单位排除在被害“人”的范围之外而剥夺其作为被害人的权利。(五)单位具有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谓刑事诉讼权利,是指法人具有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法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进行诉讼活动,取得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单位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其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比自然人而言具有特殊性,自成立之日起享有权利能力,其行为能力需要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通过参与诉讼过程来实现。而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行为等同于单位的行为,并由单位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程序和实体的后果。此外,只有将单位纳入“被害人”的范围,被害单位才能享有“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从而通过参与诉讼保障自己的权益,并作为“被害人”在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而保障被害单位通过享有诉讼权利保障单位的合法权益。综上,虽然刑事立法未明确被害单位作为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主体地位,但从立法本意、目的以及司法公正的角度上来讲,被害单位应属于“被害人”。三、被害单位作为刑诉法被害人的主体范围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是单位犯罪的主体。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现行有效)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被害单位的主体范围是否当然系刑法规定的这几类,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既然刑法中规定上述主体系单位犯罪的主体,那么刑诉法中的被害单位应当与此统一,被害单位的范围也理所应当包括该几类。也有人认为“犯罪的单位”与“被害的单位”应加以区分,不能将二者等同。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本文暂不将二者纳入本文被害单位的讨论范围。单位犯罪的主体与被害单位主体比较而言,二者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在于二者均不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人身权。故单位被害人不可能成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被害主体,该类犯罪行为的被害人仅可能系自然人,同时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般也不会侵犯单位的权益。单位犯罪的主体与单位被害人主体的不同之处在于,被害单位的主体范围更宽于单位犯罪的主体,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仅刑法规定主体可能为单位的,单位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而如盗窃、王航兵: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载胡锡庆主编:刑事诉讼热点问题探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285页。论刑法中的“单位”,王晓东,山东社会科学,2015年第9期。68 诈骗、职务侵占罪中,仅能由自然人实施犯罪行为,单位不可能成为该类犯罪的主体,但是单位可以成为该类犯罪行为的对象,即可以成为该类犯罪的“被害人”。据此,笔者认为,被害单位的范围可以不局限于刑法的规定,但需要遵循一个基本的原则即被害单位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法律上享有诉讼权利能力,能够以单位的名义参与诉讼。当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不是说不可以成为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害人,而是可以自然人的身份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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