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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辅导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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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原创 纪检监察 机关 处理 检举 控告 工作 规则 辅导 讲义
原创;《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辅导讲义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辅 导 讲 义 授课人:XXX 同志们: 今天,我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这个《规则》于2020年1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为执行好此《规则》,下面,分四个部分共同研讨。 一、《规则》制定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二、《规则》的主要亮点 三、《规则》内容结构与条文解读 四、《规则》的贯彻执行 一、《规则》制定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背景。《规则》制定的大背景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眼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拓宽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渠道,保障检举控告人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促进监督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重要意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目标任务,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处理检举控告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途径,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规则》发布之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适用的法规制度主要是中央纪委1993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制定《规则》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统一领导,有利于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及时发现问题、掌握政治生态状况,增强监督实效性,推动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是发扬党内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要站在群众的立场上,通过各种途径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批评和建议。检举、控告是党章、宪法赋予党员、公民的重要权利。处理检举控告,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制定《规则》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完善激励保障机制,调动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三是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需要。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实践,建立干部定期接访制度,促进纪检监察干部了解社情民意;对检举控告情况定期综合分析,为党组织科学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对举报失实的澄清正名,保护干部谋事干事的积极性;建设覆盖全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制定《规则》是对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经验的提炼总结,有利于提高问题线索受理处置的规范化水平,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在正确轨道运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规则》的主要亮点 新制定《规则》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适用的法规制度主要是中央纪委1993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新《规则》与1993年《条例》相比,纪检监察机关相关部门职责更加清晰,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更加有力。主要有以下六大亮点: (一) 做到纪法贯通,体现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制定根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制定根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的制定根据,既有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也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则》的审议、批准主体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本质上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和最大制度优势,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证。《规则》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求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各级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贯彻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要求,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检举控告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向同级党委报告;要求配合党委巡视巡察工作,及时提供涉及被巡视巡察地区、部门、单位的检举控告情况,切实发挥检举控告社情民意“晴雨表”、政治生态“风向标”的作用。 (二) 突出保障举报人权利,注重保护举报人。为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保障监督权利有效行使。《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不过,这里强调重大案件,对一般违纪违法案件,未强调给予奖励。为消除匿名检举控告的思想顾虑,防止纪检监察干部擅自核查匿名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得擅自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突出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的权益保护。《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检举控告而受到威胁或者侵害,并提出保护申请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提供保护。必要时,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商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被检举控告人有危害人身安全和损害财产、名誉等打击报复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为确保检举控告人及其举报信息保密制度得到严格落实,《规则》第四十七条从四个方面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应履行的义务:“(一)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二)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三)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四)宣传报道检举控告有功人员,涉及公开其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三)严查诬告陷害,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规则》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如《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规则》专设一章“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第三十九条:一是规定诬告陷害的概念(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二是规定诬告陷害的认定权(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县(区)和县以下党组织无权认定诬告陷害。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应当从重处理的五种情形。第四十二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的通报曝光义务,即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第四十三条规定意义十分重大,实践中,有人通过诬告陷害获得了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如何处理,很长一段时间不明确。这次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四)重申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晰责任。《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对反映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这是原则性规定。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检举控告的,经与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协调,可以按规定受理。这是例外规定。上述规定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八条规定相一致。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查调查。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问题线索反映的,经与主管部门协调,可以对其进行审查调查,也可以与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审查调查情况及时向对方通报。 (五)注重激励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保护他们的积极性。《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 六、注重抓早抓小和对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在正确轨道上运行。一是十分注重抓早抓小。如《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检举控告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报告。二是突出重点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以及检举控告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三是十分注重运用系统思维。如《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应当对检举控告情况进行收集、研判,综合各方面信息,全面掌握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情况和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规则》内容结构与条文解读 (一) 《规则》内容结构 《规则》共10章58条,6900多字,可以分为三个板块: 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1~6条、共6条,890多字。主要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工作原则等内容。 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八章、7~45条、共39条,4690多字。是主体部分,按照处理检举控告的重点环节和重要事项,主要规定了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检举控告的办理、检查督办、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等内容。 第三板块,为第九章和第十章、46~58条、共13条,1350多字。主要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的作风、保密、回避、提供保护等要求作出规范。 (二)《规则》条文解读 黑色字体为“原文”,红色字体为“解读”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2020年1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解读】说明批准与发布主体、日期。何时由谁批准,何时由谁发布 第一章 总则 【解读】本章1~6条,共6条。主要规定了纪检监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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