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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全程网办”工作实施方案
2023
xx
自然资源
规划
加快
推进
政务
服务
全程
工作
实施方案
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全程网办”工作实施方案
xxxxxxxx为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在线政务服务能力,推动企业群众办事“一网通办”,进一步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为尽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全程网办”,让企业、群众办事“零跑腿”,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高质量发展为统揽,紧紧围绕全市政务服务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全面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持续推动政务服务事项(不宜网办的事项除外)全流程网上办理,实现申请人网上业务咨询、网上获取表单、网上提交材料、网上补齐补正、网上进程查询,审批部门网上收件受理、网上审批审核,审批结果电子证照或邮寄送达,推进政务服务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一网办理、数据共享、业务协同。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审批流程优化、材料数字化转型、证照数据共享,在确保政务服务事项100%网上可办的基础上,2023年底前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占比达100%的目标。“全程网办”定义:申请人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政务服务机构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决定、网上送达(邮政寄递审批结果),整个办事过程无需申请人到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即可办结。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申请人必须到现场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法律法规明确有以下情形的,通过信息化手段和改革举措线上办理,也算“全程网办”:1.需当事人面签的,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实名认证后在线网签;2.需提交或更换证照原件的,申请人网上申请后,通过邮政寄递到窗口进行办理;3.需开展现场查勘、专家评审、组织现场考试、现场裁决、线下面签的,通过系统平台在线开展和告知申请人结果。
xxxxxxxxxxxx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制定“全程网办”推进计划。围绕“全程网办”目标,制定工作推进计划,紧扣工作目标,明确部门责任,明确推进时限,成熟一个,上线一个。已实现“全程网办”的事项,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及各自然资源所要积极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引导企业群众网上办事。
xxxxxxxx完成时限:2023年11月30日
督查方式:局督查室采用不定期负责监督、督促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并按要求给予通报批评。
责任单位:办公室、综合股、窗口办、不动产登记中心、规划技术中心
xxxxxxxx(二)编制“全程网办”两张清单。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及各自然资源所认真逐项梳理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编制形成不能“全程网办”事项清单和已实现“全程网办”事项清单。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15日
督查方式:局督查室采用不定期负责监督、督促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并按要求给予通报批评。
责任单位:办公室、窗口办、地矿股、测绘地理信息股、调查监测股、开发利用股、所有者权益股、国土空间规划股、控制性详细规划股、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野生动植物保护股、森林资源管理股、造林绿化管理股、耕地保护监督股、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股、市政公用项目规划管理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地理信息中心、国土整治中心、林业技术推广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不动产登记中心、规划技术中心
(三)完成“全程网办”“堵点”攻坚。根据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及各自然资源所梳理的“堵点”,倒排工期,组建工作专班,逐项攻坚制约“全程网办”的各类“堵点”问题,破解一个,上线一个。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纸质文件、办事人必须到场、涉及秘密或隐私的情况之外,按照以下情形分类进行攻坚。
xxxxxxxxxx1.特殊环节需申请人到现场(需现场查勘、专家评审、现场核发、现场裁决、组织现场考试、现场检测检验、培训等)。解决措施:一是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要求必须开展特殊环节的,一律取消特殊环节;二是特殊环节无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申请人到现场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三是有法律法规规定需开展特殊环节的,由各单位组织论证,明确无法“全程网办”的,不纳入“全程网办”,反之则纳入;四是由审批部门组织开展现场查勘、专家评审、组织现场考试、现场裁决等特殊环节,通过系统平台告知申请人结果;五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在线开展特殊环节。
2.系统未与政务服务网对接、打通。解决措施:一是短时间内无法实现系统融通且自建业务系统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的,纳入“全程网办”;二是根据政务服务事项具体业务需求,加快推进部门自建业务系统与河南省政务服务网的融合互通,尽快实现统一服务入口、统一身份认证、统一办件回传、统一好差评、统一电子证照共享应用“五统一”要求。
xxxxxxxxxxxx3.业务流程复杂。解决措施:围绕“减时限、减环节、减材料”和“降成本”“三减一降”要求,梳理出事项办理过程中的“难点”xx“堵点”,通过互联网技术逐一破除,重塑业务流程。凡是能共享复用的材料、能在线核验的信息、部门核发的证照材料、已共享的电子证照,以及申请人已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次提交。整合涉及多部门事项的共性材料,通过“一表申请”将企业群众基本信息材料一次收齐、后续反复使用,减少重复填写和重复提交。
xxxxxxxxxx4.xx需申请人现场签字、现场采集人像指纹。解决措施:一是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现场采集指纹的,通过同等技术手段,如人脸识别等生物特征取代指纹采集,再通过远程视频方式线上办理;二是线下面签、盖章、签字等通过音视频、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等方式实现。
5.需要提交、核验或更换原件材料。解决措施: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将原件进行变更、更换、收回等情况的,可通过邮政寄递方式开展,其余一律通过网上核验、数据核验等方式开展。
6.无相应审批系统或系统平台不支持,不能实现网办。解决措施:梳理无系统平台支撑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厘清业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等环节因素,依托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对事项进行配置,实现“全程网办”。
7.办理权限不在本级。解决措施:围绕事项权限,摸清事项的收件权、受理权、审批决定权、结果发放层级,依托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打造纵向联动的并联审批,实现县乡级网上申请、市在线审核、市级线上审批的办理模式。
8.涉密、涉敏或涉及个人隐私。解决措施:以下情形可不纳入“全程网办”:一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涉密的;二是审查材料、申请材料有上位法律法规出具的涉密文件依据,并对比省外情况判定属涉密的;三是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个人隐私的。
完成时限:2023xx年12xx月—2025年2月底
督查方式:局督查室采用不定期负责监督、督促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并按要求给予通报批评。
责任单位:办公室、窗口办、地矿股、测绘地理信息股、调查监测股、开发利用股、所有者权益股、国土空间规划股、控制性详细规划股、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野生动植物保护股、森林资源管理股、造林绿化管理股、耕地保护监督股、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股、市政公用项目规划管理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地理信息中心、国土整治中心、林业技术推广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不动产登记中心、规划技术中心
xxxxxxxxxx(四)建立政务服务事项网办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动态调整已实现“全程网办”事项清单,同时对所公布的办事指南要素进行逻辑性查验,逐一核查网申流程,确保已实现全程网办事项xx100%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出件,完成电子材料归档的全链条在线审批。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25日
督查方式:局督查室采用不定期负责监督、督促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并按要求给予通报批评。
责任单位:办公室、窗口办、不动产登记中心、规划技术中心
xxxxxxxxxx四、强化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提高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任务分工、时间节点定期研究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定期开展培训指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单位需参照本方案,制定推进“全程网办”提升工作计划,开展业务流程优化工作,结合系统融通、数据共享的工作,推进事项网上全流程办理,最大限度提升全程网办率,确保xx2025xx年xx2xx月底前全程网办率达xx100%。
xxxxxxxxxxxx(二)加强监督问责。对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推诿扯皮、任务未落实、成效不明显、影响工作进展等问题的,将按程序报市纪委监委、市委营商办开展问责问效工作。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单位、各股室要锐意改革创新,及时总结工作推进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微信等媒体,加大对工作落实情况的宣传,做好经验总结推广工作,不断提升办事群众满意度和体验感。
附件: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服务xx“全程网办”事项清单(22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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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2023年5月6日
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程网办事项清单(224项)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备注
1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行政许可
2
新设采矿权登记
行政许可
3
采矿权延续登记
行政许可
4
采矿权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5
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6
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7
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8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9
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10
采矿许可证补发
公共服务
11
采矿权抵押备案
公共服务
12
采矿权抵押备案解除
公共服务
13
承接省下放权限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县域范围内)
行政许可
14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15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16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行政确认
17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1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
行政确认
1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
行政确认
2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租赁)
行政确认
2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
行政确认
2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政府储备)
行政确认
2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界址、面积变化或分割合并)
行政确认
2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
行政确认
2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
行政确认
2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利性质变更)
行政确认
2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
行政确认
2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证件种类或号码变更)
行政确认
2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坐落变更)
行政确认
3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企业改制)
行政确认
3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合并、分立、资产调拨)
行政确认
3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生效法律文书权利转移)
行政确认
3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买卖)
行政确认
3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继承)
行政确认
3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3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3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
行政确认
3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坐落、证件种类或号码变更)
行政确认
3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