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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分类管理积分制考核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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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 分类 管理 积分 考核 细则 试行
党员分类管理积分制考核细则(试行) 区委组织部党员分类管理积分制考核细则(试行) 根据《党章》及相关规定,结合区委组织部工作实际,特制定党员分类管理积分制考核细则如下: 一、考核对象 本细则考核对象为区委组织部全体党员(包括帮助工作人员)。 二、党员分类 根据年龄、职务、身体状况和工作岗位,将区委组织部全体党员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进行积分制管理,即领导班子成员为A类,科级领导干部为B类,普通党员为C类,退休党员为D类。 三、积分分类 (一)共项积分(100分) 主要反映党员遵纪守法、履行基本义务等方面的情况。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党章和法律法规,服从组织安排,执行党的决定,遵守党的章程,积极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10分)。有违反情况的,扣10分; 2.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制度与自律相结合,明确办事程序、规范自身行为(10分)。有不严格落实,违反相关规定的,扣10分; 3.按时参加党组织“三会一课”及其他党内活动(20分)。无故缺席一次扣2分; 4.按时足额缴纳党费(20分)。不按标准或不按时交纳的,出现一次扣5分; 5.孝敬父母、爱护子女、邻里友善、互助和谐,情趣健康、生活乐观,远离黄赌徒(10分)。如有不良反映,经核查核实后,扣10分; 6.热情接待来访群众,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问题(10分)。如有服务态度恶劣经查实的,出现一次扣2分; 7.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严格遵守《云南省组工干部“十必须、十不准”》(20分)。违反一条扣2分; (二)分类积分(100分) 主要反映党员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等方面的情况。 A类党员积分 1.班子成员团结协作,相互配合,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一大”制度(20分)。不执行的一次扣5分; 2.对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安排落实,不推诿、扯皮(20分)。工作推进不力、敷衍了事,对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一次扣20分; 3.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统筹安排部署分管工作(20分);分管工作出现严重失误受到区级及以上通报批评的,一次扣5分; 4.深入基层走访调研,参加讲党课等党内学习教育活动(20分)。不落实的扣20分; 5.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会议、培训、学习、志愿服务、文体宣传活动及扶贫等)(10分)。无故缺席一次扣1分; 6.如实申报个人婚姻、房产、投资、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重大事项(10分)。隐瞒不报的,扣10分。 B类党员积分 1.严格按照科室岗位职责和分工,制定本科室工作计划,并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完成分管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20分)。未及时完成一次扣5分; 2.工作认真负责,统筹协调科室中心工作、重点工作按时、有序推进(20分)。工作统筹协调不及时、推动不力,影响进度的,一次扣5分; 3.积极配合各科室完成部内各项工作任务,不推诿扯皮,不相互推脱(10分)。出现推诿扯皮、不配合工作的一次扣2分; 4.每个月至少撰写1篇信息及1篇网评文章(20分)。未完成的一次扣2分; 5.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会议、培训、学习、志愿服务、文体宣传活动及扶贫等(10分),无故缺席一次扣1分; 6.如实申报个人婚姻、房产、投资、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重大事项(10分)。隐瞒不报的,扣10分。 7.严格遵守部内各项规章制度(10分)。无故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分,不执行请销假制度等,一次扣1分; C类党员积分 1.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业务工作(20分)。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一次扣5分; 2.工作认真负责,服从领导统一安排调度(20分)。不服从安排,推诿扯皮、相互推脱的,一次扣5分; 3.按时保质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20分)。推动不力,出现拖延、失误的,一次扣5分; 4.每个月至少撰写1篇信息及2篇网评文章(20分)。未完成的一次扣2分; 5.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会议、培训、学习、志愿服务、文体宣传活动及扶贫等(10分),无故缺席一次扣1分; 6.严格遵守部内各项规章制度(10分)。无故迟到早退或不执行请销假制度的一次扣1分。 D类党员积分 1.在情况允许时,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20分)。无故不参加一次扣5分; 2.在情况允许时,每年至少通过口头、电话等形式向党组织汇报一次自己的生活学习思想动态(20分)。不汇报的扣20分; 3.支持单位各项工作,有问题及时反馈给单位,不无理上访、越级上访(20分)。出现无理上访、越级上访的扣20分; 4.在情况允许时,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志愿者服务、共驻共建、环境保护、文化建设等社会性活动(20分)。无故不参加的一次扣5分; 5.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热心帮扶困难群体,有组织的参加助困、助学、助残等慈善活动(20分)。无故不参加的一次扣5分。 (三)加分项 1.党员或党员家庭受到区属各部门表彰的每次计2分;受到区委、区政府及市级各部门表彰的每次计3分;受到市委、市政府及省级各部门表彰的每次计5分;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及相当于省级表彰的每次计10分。参加各级团体活动的,获得一等奖的参赛人员每人加5分,获得二等奖的参赛人员每人加3分,获得三等奖的参赛人员每人加2分。同一奖项按最高标准计分,不重复计分。 2.党建工作新闻、信息被《人民日报》、《求是》、《光明日报》和中组部《组工信息》、《组工通讯》、《党建研究》采用刊发的,1篇(条)加10分;被《中国组织人事报》、《云南日报》、《云岭先锋》杂志、《云南组工信息》、《云南组工通讯》、云南党建手机报等刊发的,1篇(条)加5分;被《昆明组工信息》、昆明组工微信、《昆明党建》采用的,1篇(条)加3分;党建工作新闻、信息、评论文章被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求是理论网、央广网、央视网、凤凰网等全国重点网站采用的,1篇(条)加2分。 3.课题研究报告或调研报告得到中组部刊发或转发的,每篇加10分,得到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刊发或转发的,每篇加5分,得到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刊发或转发的(不含),每篇加3分。 4.积极向党组织或单位提出合理性建议被采用的一次加2分; 5.参与社会公益性事业,参加助困、助残、助学等慈善活动的每次加2分; 6.其他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经支委会研究酌情加分,最高不得超过5分。 (四)一票否决 1.本年度受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的; 2.本年度有犯罪行为的; 3.本年度受到党政纪律严重处分的; 4.六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党费或不参加组织生活的; 5.参加邪教组织、非法活动的; 6.本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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