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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XXX镇委员会议事和决策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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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 XXX 委员会 议事 决策 规则
中共XXX镇委员会议事和决策规则 中共XXX镇委员会 关于印发《XXX镇党委会议事和决策规则》的通知 各村两委会,镇直各单位: 《XXX镇党委会议事和决策规则》已经镇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世界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XXX镇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XXX镇党委会议事和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XXX镇党委会工作机制,提高党委会议事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共丹江口市委常委会议事和决策规则》和《中共丹江口市委办公室关于加强镇党委民主集中制建设的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十堰市委和市委各项决策部署。 第三条 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切实增强党委集体领导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着力解决正确集中不够,驾驭全局能力不强,不敢集中、不善于集中不同意见,回避矛盾、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各行其是,决策质量和执行效率不高等问题。凡属集体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要正确对待党内意见分歧,坚决防止“家长制”“一言堂”。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也不得在行动上违背决定要求,切实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第二章 议事和决策的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围绕以下职责开展议事和决策: (一)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省委、十堰市委、市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省委、十堰市委、市委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研究我镇贯彻落实意见。 (二)落实镇党代会常任制,讨论提出召开镇党代会方案,讨论书记代表党委所作的工作报告稿。 (三)组织实施党中央、省委、十堰市委、市委决策部署和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决议、决定,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四)审议上报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对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人大政协工作、群众路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农业农村工作、脱贫攻坚工作、安全稳定工作、民族宗教工作、卫生计生工作、教育科技工作、财政审计工作、民生领域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和安排部署。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镇党代会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七)其他需要各支部讨论呈报、党政办、组织办收集整理酝酿的重要事项和应当由党委会决定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事项不能提交党委会会议研究: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紧急情况除外);未经充分沟通酝酿的事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征求意见反对意见较多的事项;未经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或者经审查可行性低、不合规、不合法的重大事项;其他不能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六条 党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凡属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做到不经过咨询论证不决策、不符合法定程序不决策、不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不决策。重大决策必须按规定召开党委会讨论和决定,不得以文件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得随意简化或者变通决策程序,不得以现场办公会等其他任何形式的会议代替党委会作出决策。在个别酝酿、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党忠诚、襟怀坦荡、酝酿充分、讨论透彻。党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和末位发言制。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具体召开时间由书记确定,或者由相关分管同志和科室根据镇党委近期工作安排和议题情况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审批同意后召开。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党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党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八条 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的出席人员为书记、副书记和党委其他委员。同级人大主席团主席列席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决策程序一般为: 1.确定议题。党委会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2.准备预案。重大决策前要认真组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有关单位根据调研论证、评估、审查情况,拟定具体方案,必要时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3.提前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天通知到参会人员,议题材料应当同时送达。参会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参会准备。 4.充分酝酿。对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方案,应当明确有关领导和单位深入调查研究。必要时,会前应当征求下级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听取同级人大主席团、政府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个人对议题方案的意见要明确,不能模棱两可。酝酿议题方案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正式讨论。 5.会议讨论。召开会议必须符合规定人数,应当按照规定议题和程序进行。讨论之前由议题提出单位作情况说明,然后由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党委书记应当末位表态,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建议方案,提请会议表决。 6.会议表决。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表决。个人要对组织忠诚,表里如一,提出的意见应当前后一致。 7.形成决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对决策过程中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党委会委员的发言内容、表决意见等,应当如实记录。 8.决策实施。镇党委通过党代表大会作出的决策,由党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党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党委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由一名党委会委员牵头负责实施,党委会相关委员密切配合。 第四章 监督和纪律 第十条 镇党委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委的领导和监督,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镇党委应当有计划地邀请上级和同级党代会代表列席党委会会议,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党委会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通过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交心谈心等方式,经常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有力武器,提高党委会委员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 第十二条 党委会委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讨论情况以及会议决议、决定等,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言行不一,会上不说、会下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破坏党的团结和行动一致,影响党的决定贯彻执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中央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省委党内法规和十堰市委、市委另有规定的,严格遵守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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