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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审核
硬伤
公文审核须治“硬伤”
公文审核须治“硬伤”
公文审核修改如同良医治病,对那些非改不行、后果严重的“硬伤”“重伤”,要力争做到“药到伤愈”。
征求意见不认真
征求意见是公文制定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这项工作做不好,就会使文件“头重脚轻根底浅”,执行落实过程中也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导致文件成为水中月、镜中花。征求意见不认真有两种突出表现:
一是公开征求意见不规范。根据规定,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拟制定的文件涉及有关部门、单位职责或者企业、行业权利义务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建议。但有的文件起草过程中,主办部门征求意见不充分、不严谨,或者以书面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意见代替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到位或者与存在意见分歧的部门、单位后期沟通不彻底,先入为主、“自认有理”,未采纳或部分采纳意见后没有再次与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致使征求意见虎头蛇尾,征求意见的效果大打折扣。
日期设定不规范
对文件中的有关日期,必须准确规范设定,不能有不合规、前后矛盾等问题。
例如,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除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在审核有关餐厨废弃物、劳动能力鉴定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等管理办法时,发现其印发日期与实施日期为同一天。
又如,《关于推进中医药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稿中规定,“对三甲医院引进的中医药领域博士(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给予每人每月一定生活补助,期限为5年”,但文件有效期则设定为3年,明显互相矛盾。
增加义务无依据
公文特别是规范性文件不仅有对下级部门、单位作出指令性要求的内容,还有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内容。在审核过程中,必须擦亮眼睛,看增加义务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例如,我们在审核《公民献血管理办法》稿时,发现文件稿提到“血站和医院应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参与无偿献血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活动”,增设了血站和医院的义务,宜修改为“倡导血站和医院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参与无偿献血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活动”。
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许多地方都出台了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制度,主要目的是确保政府有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但在审核优惠政策类文件稿时,有时会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表述。
例如,某文件稿中提到“优先保障高端人才子女就近入学”,违反了关于公平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规定,修改为“保障高端人才子女就近入学”即可达到政策效果。
又如,某配套产业园入园政策规定,“市级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优先保障产业园入园企业融资担保需求”,影响了其他企业公平竞争的权利,应删除“优先”,表述为“保障产业园入园企业融资担保需求”。
内容违反法律法规
文件内容不能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冲突,更不能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但在文件审核中仍有时会发现违法违规的内容。
例如,我们在审核有关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稿时,发现文中提到,“免征市外工程项目的企业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的规定。
解释条款设定不正确
文件解释条款或是对正文未尽事宜的重要补充,或是对正文有关表述的权威解释。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对政府文件的解释由法制审核机构负责,部门文件由制定机关解释。
在审核有关城市道路隔离护栏管理、供热管理、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文件稿时,发现均设定了由起草单位负责文件解释的条款,有可能损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