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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安全生产
目标管理
办法
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
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措施,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有效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润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各部门、事业部、晟晖、启润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
第三条 公司每年与各部门、单位签订《新疆润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对责任部门及单位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四条 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公司领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对分管业务领域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纳入绩效考核,对责任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六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目标制定
第七条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分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任务。
第八条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依据开发区环安局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结合本公司实际确定。
第九条 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包括:
(一)上级党委、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工作部署;
(二)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体系和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设;
(四)安全生产基层与基础工作;
(五)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七)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八)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演练;
(九)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十)其他重点工作任务。
第三章 目标实施
第十条公司按年度与责任部门、各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书签订人如有工作变动,接任者为责任人。
第十一条 责任部门、各单位应当层层分解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分析、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 落实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责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落实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过程控制和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所分管、包联的部门和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督导责任。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对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承担安全生产日常和综合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对合并、撤消、成立的部门,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其新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任务再予以分类,并报请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签批后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范围。
第五章 目标考核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依据《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月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季度)》,组织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采取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终评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采取百分制。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实行排名制,部门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企业分为优秀、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企业四个等次。
根据考核得分,按照部门、单位20 %、30 %的比例,确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确定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先进部门;得分85-90分(含85分),确定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合格部门;得分在85分以下的部门,确定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部门。
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确定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企业;得分85-90分(含85分),确定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良企业;得分在80-85分(含80分),确定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合格企业;得分在80分以下的企业,确定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企业。
第%1条 其他考核事项
(一)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为不合格:
(1)责任单位职责范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2)瞒报、谎报事故;
(3)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4)自治区、伊犁州、开发区和奎屯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
第二十条责任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的建议,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决定。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公司每年通报签订《责任书》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单位予以罚款,责令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励、处罚标准等事项应当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做出调整。
第二十四条 被评定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的部门和单位给予人民币1000-5000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公司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作为责任单位领导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要求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并通报综合部、财务资产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