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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21年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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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21 运用 监督 执纪 一种 形态 工作手册
公司2021年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手册 公司2021年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手册 公司党委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中,发现所属党支部或党员干部存在以下情形,情节轻微的,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落实党中央、市委决策部署态度不坚决、效果不明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的; (二)党的思想建设不力,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干部议事决策规则、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不规范,落实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规范的; (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不够有力,工作中存在搞形式、走过场倾向或者有遇事推诿、推卸责任现象的; (五)在秉公用权、廉洁用权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或者党员群众有反映的; (六)联系群众不密切、服务群众不深入,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不及时不到位的;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不力,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不够严格,在分管范围内发生轻微违规违纪问题的; (八)执行党内法规不严格,在领导、统筹、牵头、配合、监督等方面履责不力的; (九)个人行为与党员身份不符,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或者家风管理不够严格,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有负面反映的; (十)其他需要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第一种形态”的实施主体 根据党员干部党的组织关系、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第一种形态”的实施主体。 (一)实施对象为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一般应由集团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集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组织,根据问题线索内容由集团总部相关责任部门承办; (二)实施对象为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一般应由集团委托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也可由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组织,根据问题线索内容由集团总部相关责任部门承办; (三)实施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应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组织,由公司党工部承办; (四)实施对象为公司一般管理人员的,应由公司党委指派其所在党支部书记组织,由实施对象所在部门承办。 实施主体要做好实施后跟踪落实,加强对受处理对象后续的关心和教育,综合研判处理效果,切实发挥批评教育提醒帮助作用。 公司党工部负责每季度汇总公司“第一种形态”实施情况。 “第一种形态”的启动依据 实施主体根据以下情形启动“第一种形态”处置: (一)实施主体发现问题主动提出; (二)上级部门要求; (三)公司领导交办; (四)公司所属党支部建议; (五)群众反映; (六)其他。 “第一种形态”方式运用程序 依据市委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意见》规定,“第一种形态”方式主要包括: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整改、召开民主(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通报、诫勉等10种。 以上10种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提醒谈话 提醒谈话主要针对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有群众议论、社会传言,或者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由谈话人及时进行提醒,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主要程序包括: 1.实施主体发现问题主动提出,或公司纪检部、相关部门提出提醒谈话建议。 2.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被谈话人说明事由,指出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谈话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要求被谈话人就相关事项作解释说明,并作出承诺。 3.被谈话人应当对提醒谈话事项表明态度、引以为戒。 4.谈话情况需填写《提醒谈话情况记录表》,《记录表》原件由承办部门留存,一周内将复印件转相关部门。实施对象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复印件分别转集团党委办公室和集团党委组织部;实施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一般管理人员的,复印件分别转公司党工部或所属党支部。 (二)警示谈话 警示谈话主要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较为轻微,由谈话人及时警告提示,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主要程序包括: 1.实施主体发现问题主动提出,或公司纪检部、相关部门提出警示谈话建议。 2.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被谈话人说明事由,指出存在问题,提出严肃批评和整改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要求被谈话人就思想认识和整改措施等提供书面材料。 3.被谈话人应当对警示谈话事项表明态度、引以为戒。 4.谈话情况需填写《警示谈话情况记录表》,《记录表》原件由承办部门留存,一周内将复印件转相关部门。实施对象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复印件分别转集团党委办公室和集团党委组织部;实施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一般管理人员的,复印件分别转至公司党工部或所属党支部。 (三)批评教育 批评教育主要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轻微问题,由谈话人及时约谈,指出错误,提出批评,严肃教育,帮助其认识改正。主要程序包括: 1.实施主体发现问题主动提出,或公司纪检部、公司有关部门提出批评教育建议。 2.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被谈话人说明事由,指出存在问题,提出严肃批评和整改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要求被谈话人就思想认识和整改措施等提供书面材料。 3.被谈话人应当对批评教育事项表明态度、引以为戒。 4.谈话情况需填写《批评教育情况记录表》,《记录表》原件由承办部门留存,一周内将复印件转相关部门。实施对象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复印件分别转集团党委办公室和集团党委组织部;实施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一般管理人员的,复印件分别转至公司党工部或所属党支部。 (四)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 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是指党组织或纪检部责令违纪的党员和党组织立即停止其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党组织或纪检部发现党员和党的组织正在实施违纪行为时,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这是一种临时的具有强制性的措施,目的在于减轻违纪行为造成的后果,以避免给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更大的或者难以弥补的损失。 1.承办部门提出建议,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并责成相关承办部门实施,公司纪检部提供相关情况。 2.承办部门填写《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情况记录表》并跟踪落实情况。《记录表》原件由承办部门留存,一周内将复印件转相关部门。实施对象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复印件分别转集团党委办公室和集团党委组织部;实施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一般管理人员的,复印件分别转公司党工部或所属党支部。承办部门需还应及时将《记录表》复印件和跟踪落实情况同时报公司纪检部。 (五)责成退出违纪所得 责令退出违纪所得是指党组织或纪检部对不构成犯罪,但被认定为违反党纪政务行为,责令相关党员干部退出实施该行为所获得的财物。 1.承办部门提出建议,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并责成相关承办部门实施,公司纪检部提供相关情况。 2.承办部门填写《责成退出违纪所得情况记录表》并跟踪落实情况。《记录表》原件由承办部门留存,一周内将复印件转相关部门。实施对象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复印件分别转集团党委办公室和集团党委组织部;实施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一般管理人员的,复印件分别转公司党工部或所属党支部。承办部门需还应及时将《记录表》复印件和跟踪落实情况同时报公司纪检部。 (六)责令作出检查 1.公司党委在日常管理监督、专项整治等工作中,发现总部相关党支部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存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后果的问题,需要对相关党支部给予责令作出检查的,应当由公司党委的职能部门根据具体情形及时提出拟办意见,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2.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责令作出检查的,应当由承办部门根据具体情形及时提出拟办意见,经集团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3.对公司中层及一般管理人员给予责令作出检查的,应当由承办部门根据具体情形及时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其他普通党员经所在党支部书记批准后,由所在党支部组织实施。 4.对党组织或者普通党员责令作出检查的,承办部门应当明确责令检查的内容、作出检查的时限,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作出检查。党组织或者党员要深刻认识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在检查中写明检查事项、思想认识、纠错改正的措施和承诺等内容。 5.承办部门负责填写《责令作出检查情况记录表》,并及时跟踪回访,了解改正情况,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记录表》原件由承办部门留存,一周内将复印件转相关部门。实施对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复印件分别转集团党委办公室和集团党委组织部;实施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一般管理人员的,复印件分别转公司党工部或所属党支部。 (七)限期整改 1.对集团党委管理的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给予限期整改的,应当由承办部门根据具体情形及时提出拟办意见,经集团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2.公司党委在日常管理监督、专项整治等工作中,发现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所属党支部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存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后果的问题,需要对其给予限期整改的,应当由党委职能部门根据具体情形及时提出拟办意见,经公司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3.对公司中层及一般管理人员给予限期整改的,应当由承办部门根据具体情形及时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其他普通党员经所在党支部书记批准后,由所在党支部组织实施。 4.对党组织或者党员干部限期整改的,承办部门应当实事求是地向其说明事由,并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党组织或者党员干部应当在党组织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送整改情况。 5.承办部门负责填写《限期整改情况记录表》,并及时跟踪回访,了解改正情况,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记录表》原件由承办部门留存,一周内将复印件转相关部门。实施对象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复印件分别转集团党委办公室和集团党委组织部;实施对象为公司中层或一般管理人员的,复印件分别转公司党工部或所属党支部。 (八)召开民主(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 1.召开民主(组织)生活会对党员干部进行批评帮助的,按照民主(组织)生活会有关规定办理。 2.召开公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的,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安排推动,会前,对受批评帮助的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发言提纲审阅把关。会中,受批评帮助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诫勉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认真诚恳检讨,开展自我批评,深刻剖析反思;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明确提出要求,带头开展批评,提出整改措施;其他班子成员进行批评帮助。会后,受批评帮助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在党委要求的期限内,形成参加民主生活会情况和个人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并报党委主要负责人审阅。民主生活会由公司党工部承办,填写《召开民主(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情况记录表》,形成相关报告,留存相关资料。 3.召开各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的,经公司党委批准后实施。相关党支部书记应当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安排推动,会前,要对受批评帮助的党员干部个人发言提纲审阅把关。会中,受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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