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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碳汇交易司法机制创新的逻辑与进路_刘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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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 目标 下碳汇 交易 司法 机制 创新 逻辑 进路
刘超,法学博士,华侨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合作导师(泉州)。本文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司法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 卷),北京:外文出版社,年,第 页。习近平:坚定信心 共克时艰 共建更加美好的世界 在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的讲话(年 月 日),人民日报 年 月 日,第 版。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 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年 月 日),北京:人民出版社,年,第 页。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体系,“”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 年 月 日印发的具有统领性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是指包括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分领域分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以及科技支撑、能源保障、碳汇能力、财政金融价格政策、标准计量体系、督察考核等保障方案。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法学研究“双碳”目标下碳汇交易司法机制创新的逻辑与进路刘 超摘 要 我国的“双碳”政策体系将健全法治保障措施作为推进“双碳”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构建“双碳”目标法治保障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司法服务保障机制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逻辑上看,司法服务保障“双碳”目标的诉讼类型应属于环境司法,增加碳汇是司法助力“双碳”目标的着力点,碳汇交易是司法助力“双碳”目标的机制创新路径,其机制法理是将碳汇交易作为一种替代性修复的新型方式。涉碳环境司法中碳汇交易的机制适用路径包括以下几个层次:明确“碳汇交易”司法适用的条件;厘清“碳汇交易”机制司法适用的案件类型;选择“碳汇交易”机制的适用方式,包括当事人认购碳汇用于原位修复、当事人认购碳汇用于异位修复、设置公益碳账户实现异质修复等。关键词“双碳”目标;碳汇交易;环境司法;替代修复如何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已成为当前全球治理的重点领域之一。近些年来,国际社会逐步重视通过国际文件确立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原则和框架,为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基本法律遵循。很多国家也日渐从多个维度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强化气候治理的法治建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理论创新,在此理念指引下,我国积极部署和推进全球气候治理的中国方案。年 月 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中国将力争 年前实现碳达峰、年前实现碳中和。”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明确:“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中共中央、国务院 年 月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系统地对碳达峰碳中和(以下简称“双碳”)工作进行了顶层设计。我国已经基本建立实现“双碳”目标的“”政策体系,注重在法治轨道中综合施策以推进“双碳”目标实现。意见将“健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统计监测体系”作为推进实现“双碳”目标的十大重点工作任务之一。虽然“双碳”目标的核心是“减碳”,但实际上,“双碳”问题深层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多个领域的大全局和大战略问题,是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极为重要的价值取向。因此,“双碳”目标在本质上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向,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实现“双碳”目标要以法治完善为保障。构建契合“双碳”目标之价值与需求的司法服务保障机制,是“双碳”法治的重要内涵。“双碳”目标在实现过程中,需要通过政策调整和制度建设分配涉碳利益、重构涉碳事权、调整涉碳关系,由此伴生的涉碳领域新型纠纷会大量涌现,这既需要法院在遵循法理和现行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因应涉碳纠纷的特殊性,因循司法规律,发挥司法经验,适度能动司法,在自由裁量权路径下解决新型纠纷,也需要因应涉碳新型纠纷的特殊规则需求,进行司法机制创新。年 月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法发 号),提出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加大对涉碳案件裁判规则和裁判标准的供给力度,这要求总结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的服务“双碳”目标的涉碳案件审判创新经验,提炼司法服务“双碳”目标的机制创新法理,切实发挥保障“双碳”目标的司法功能。一、司法保障“双碳”目标的逻辑与机制从一般意义上看,司法应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服务于“双碳”目标,是其作为法治建设重要环节的应然功能。从内在机理上看,“双碳”目标引领下多项重点工作任务的系统推进带来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多重社会关系重构引发的法律纠纷亟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就要求在审视与辨析司法保障“双碳”目标的法律逻辑的前提下,归纳司法保障“双碳”目标的机制需求。(一)法治保障“双碳”目标的逻辑机理“双碳”目标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实施的战略决策,“双碳”治理体系是覆盖全社会、多方面的社会系统性变革,需要从产业结构、能源体系、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科技攻关等方面分领域、分行业地协同推进。因此,虽然在形式上和表征上,“双碳”目标以“减污降碳”为切入点和抓手,固然需要重视在“双碳”目标推进的各个阶段均须坚持降碳这一本质性导向要求。但同等重要的是,理解与贯彻“双碳”目标不能就碳论碳,不能片面理解甚至是曲解“双碳”目标的意图与初衷,而应当“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从“双碳”工作属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的内在组成部分、引领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绿色发展、推动实现绿色转型的系统性变革角度,理解“双碳”目标。因此,“双碳”工作本质上是一个以降碳为表征与指标、以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发展为路径与目标的系统性工程。“双碳”工作的多领域、跨行业、多阶段特性,也决定了“双碳”法治的体系及其特张璐、龚乾厅:“双碳”背景下我国能源消费战略推进的路径选择,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 期。欧阳康:“双碳”目标、绿色发展与国家治理 “双碳”战略及其实施路径的若干前提性问题,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 期。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和核心要义,东方法学 年第 期。张璐:“双碳”背景下能源安全的理性认知与法律回应,政法论丛 年第 期。张梓太、张叶东:实现“双碳”目标的立法维度研究,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 期。有研究归纳了“双碳”目标的推进,需要在技术化(促进低碳技术创新与应用)、市场化(建立和完善碳市场)、行政化(强化政府引导与规制)、绿色化(推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全球化(加强碳中和国际合作)等方面综合着力。参见杨解君:实现碳中和的多元化路径,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 期。色。申言之,保障“双碳”目标的法治体系,既包括针对以生产、生活中的碳排放总量和强度作为直接调整对象、采用行政规制和市场机制进行控制的一整套法律制度的直接规制进路,也包括通过对相关生产活动施以限制或激励的方式、对相关企业与行业的生产活动进行规制或推动其生产活动作出调整,从而间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间接规制进路。“双碳”法治建设可分为双向进路:()现有涉碳法律机制的“低碳”化重塑。这包括在立法上按照意见的要求,系统梳理、检视并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加强法律法规间的衔接协调”,并“抓紧修订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双碳”执法上,在常用的行政规制手段基础上,行政机关可以更多地引入行政指导机制与宣传教化方式,创新行政协商机制以引导绿色低碳环保理念与社会氛围。在“双碳”司法上,司法机关应在援引适用现行法律法规处理涉碳纠纷时,在现行立法存在与“双碳”工作不相适应、亟待修改的状态下,适度能动司法,司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更多地考量碳减排的法律价值。()专门“双碳”法律机制的创新。体现在立法上为意见提出的“研究制定碳中和专项法律”,包括学界已有关注和论证的“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法”“气候变化应对法”等专门立法,以及建议在专门立法中系统构建的规划制度、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制度、温室气体库管理制度、低碳发展促进制度、碳汇制度等。在“双碳”治理上,应更加注重市场激励机制的创新与适用。在“双碳”司法上,构建契合“双碳”目标的专门司法机制。(二)司法服务“双碳”目标的诉讼类型如前所述,法治保障“双碳”目标有双重进路,在现有涉碳法律机制的“低碳”化重塑进路下,司法服务“双碳”目标更多延循的是解释论路径,法院在解释适用法律规范时行使自由裁量权,适度司法能动,契合“双碳”目标要求合理解释适用法律,以实现促进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专门“双碳”法律机制创新进路下,应针对涉碳纠纷解决需求创新司法机制。从“双碳”目标的本质内涵及其构成体系看,司法服务于“双碳”目标的诉讼机制,应当选择环境诉讼的机制创新。理由如下:从司法机理上看。“双碳”目标是对社会环境、能源、产业、交通、经济等社会系统涉碳事项以低碳转型、绿色发展为目标的“整体性管控”,实现“双碳”目标的过程即全面调整多元主体的多重社会关系的过程,“双碳”司法需要系统处理多领域、跨区域的涉碳纠纷,救济兼具经济属性、公共属性和生态属性的涉碳权利。涉碳纠纷的多样性和涉碳权益的复合性,决定了“双碳”司法机制要充分彰显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性。我国的环境司法专门化进程,是渐趋深入贯彻生态环境法治实施体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协同性的过程,以尊重和彰显生态环境的整体性、联系性为基础,创新了生态环境修复等具体司法机制。因此,环境诉讼机制契合“双碳”纠纷司法解决的内在需求。从生态司法机制建设经验看。从 年至今,中国的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路径和专业化发展机制历程,既为节能减排、低碳技术、碳交易、绿色金融等领域涉碳纠纷解决提供了诉讼机制,同时,也为探索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碳汇、碳产品等涉碳领域新型纠纷解决的诉讼规则,进而为构建系统的“双碳”审判体制机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于文轩、胡泽弘:“双碳”目标下的法律政策协同与法制因应,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年第 期。秦天宝:整体系统观下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法治保障,法律科学 年第 期。周珂:适度能动司法 推进双碳达标 基于实然与应然研究,政法论丛 年第 期。孙佑海、王甜甜: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立法策略研究,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 期。徐以祥、刘继琛:论碳达峰碳中和的法律制度构建,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 期。吕忠梅:迈向中国环境法治建设新征程,地方立法研究 年第 期。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明确了在“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框架中“建立完善涉碳案件审判机制”。这意味着,延循环境司法专门化路径,对于司法服务“双碳”目标具有关键作用。在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进程中,不同程度地实现了对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三合一”归口审理,或对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执行案件“四合一”归口审理,是环境司法专门化机制的重要构成,可以借助该机制实现对跨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的涉碳案件的合并审理。这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推动涉碳案件审判机制建设的重点方向。从“双碳”所涉诉讼性质看。“双碳”目标实现过程中可能会涌现的排放权交易、绿色金融、清洁能源、低碳交通、绿色建筑等新型涉碳纠纷,本质是生态环境要素及其承载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纠纷,属于当前正在推进完善的生态环境司法机制的处理范围。涉碳新型案件在领域的多样性、纠纷的复杂性、权益纷争的复合性等方面,对环境司法在审判机制具备必要的开放性与协调性、审判人员的专业能力、裁判规则的专门化等诸多方面均提出了新挑战新要求,这就要求在当前的环境司法机制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司法机制创新,为“双碳”目标实现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从现有环境司法涉碳纠纷解决基础看。从 年贵阳市“环保两庭”成立到 年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我国的环境司法专门化呈现出明显的“从地方到中央”“从试点到推广”的特征。此一阶段,环境司法在环境审判的机构、机制、程序、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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