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工运2023.2以案说法孕妇无法胜任工作,企业可解雇?不知怀孕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怎么办?用人单位人手不够可缩短女职工产假?“三期”女职工岗位调整可以薪随岗降?女职工“三期”指孕期、产期、哺乳期。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均作出了明确且特殊的保护性规定,赋予了她们一系列的特殊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女职工因“三期”权益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仍然不少,主要是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办事造成的。那么,“三期”女职工享有哪些主要特权呢?孕妇不能胜任工作,企业也无权解雇王某是公司的销售经理,所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的绩效工资与月度销售任务完成情况挂钩;若连续3个月未能完成销售业绩,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022年9月,王某怀孕,由于身体原因,连续几个月未能完成销售任务。2023年1月,公司以王某不胜任工作为由,提前30日通知王某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那么公司的做法对吗?点评:对工作业绩不佳的孕妇也不得解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属于预告辞退。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预告辞退做出了限制,即对无法定过错情形的“三期”女职工不得预告辞退。本案中,王某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工作,不属于法律上的过错,所以公司无权解雇王某。面对公司的违法解雇,王某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公司纠正错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其支付赔偿金。不知怀孕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刘女士的劳动合同到期前两天,公司通知刘女士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在刘女士希望再续签合同不成的情况下,双方签署了《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刘女士领到了2万元的经济补偿金。刘女士在离职后第3天因身体不适前去就医,方知自己已怀孕5周。随后,刘女士联系公司,以自己已怀孕为由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被一口回绝。刘女士的要求法律支持吗?点评:刘女士有权请求恢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该规定表明,劳动合同是否应当延续,并不以用人单位对女职工怀孕是否知情为前提,而是基于女职工的怀孕事实。本案中,公司虽然在作出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