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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
知识产权
仲裁
实践
及其
地区
启示
张惠彬
第 卷第期 年月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收稿日期:基金项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项目()作者简介:张惠彬(),男,广东惠州人,副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学;何易平(),男,成都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学。大湾区知识产权仲裁实践及其对成渝地区的启示张惠彬,何易平(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院,重庆 )摘要: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有助于推动成渝经济圈建设全国具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知识产权仲裁具有尊重当事人自主性、效率性、经济性、专业性与保密性的优势,粤港澳大湾区在知识产权仲裁方面积累了较好的经验。中国香港立法确认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将其在民商事争议仲裁中的特长延伸至知识产权领域;中国澳门精准定位“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争议仲裁中心”寻求差异竞争;广州仲裁委则储备大量专业化与国际化的仲裁人才,积极与社会各界合作推广仲裁解决纠纷,并着力构建互联网仲裁平台。成渝两地仲裁机构可取长补短、择善而从,具体包括深化各方合作,推广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解决;优化规则设计,重视知识产权仲裁的保密性;探索在线仲裁,建立知识产权 平台;重视人才培养,加强国际化、专业化仲裁员队伍建设。关键词:知识产权仲裁;成渝双城经济圈;大湾区;仲裁实践;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一、引言近年来,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屡创新高,社会对知识产权纠纷替代性解决方式的需求日益旺盛。年月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年),指出要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仲裁体系,加强相关制度建设。月 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推动诉调对接、调解仲裁对接、行政执法与调解仲裁对接等机制。仲裁是一种与诉讼平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合意取得管辖权。当事人既可以在知识产权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也可以在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发生后签订单独的仲裁协议。知识产权保护需要行政、司法、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具有“准司法性”的仲裁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 指出,要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成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打造全国重要的科技创新和协同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作为成渝地区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完善知识产权仲裁工作是成渝地区推动科技创新、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放眼全国,粤港澳大湾区的知识产权仲裁事业引人注目。香港立法会通过修法全面明确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及裁决的可执行性,将香港仲裁业在商事仲裁上的竞争优势延伸至知识产权领域;澳门精准定位“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争议仲裁中心”,寻求差异化竞争;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则在知识产权仲裁员队伍建设、互联网仲裁和仲裁推广方面取得了不俗成绩。商事仲裁作为一种古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国内外诸多城市广泛存在。各法域虽实体规则有所不同,但仲裁的基本属性相对一致。事实上,各地仲裁裁决可依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 纽约公约)在全球 多个国家、地区执行,也说明了成员方仲裁制度的共通性。基于这种共通性,本文立足成渝,运用比较研究法,总结提炼大湾区仲裁经验以期为成渝地区所用。本文首先揭示知识产权仲裁相较于传统司法定分止争的优势,继而梳理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仲裁事业的发展与成就,提炼出三地在知识产权仲裁方面值得借鉴之处,为成渝地区知识产权仲裁的发展提供相应的对策建议。二、应运而生:仲裁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优势 年月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年度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指出,年人民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 件,较 年增长。过去五年,人民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保持持续增长,年收案数量较 年激增 (见图)。图 年人民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对于企业而言,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最常见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但现行的知识产权诉讼救济程序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一是知识产权案件具有复杂性与技术性,而法官多缺乏复合型背景,专业性有待提高;二是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当事人负担较重;三是司法存在涉技术秘密案件审理中的二次泄密问题。此外,知识产权涉外纠纷多发,而判决的境外执行亦非易事。美国学者曾指出,专利权保护采取属地主义,权利人在各国所受到的法律保护与救济不尽相同,权利人可能需要到数个国家、法庭分别进行不同的诉讼。一般专利案件的诉讼费用,可达 万至 万美元。至于跨国专利诉讼,更是有增无减。企业选择某种纠纷解决方式,一般主要考虑成本效益。仲裁是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裁决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以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员作出的裁决对仲裁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总体来看,知识产权仲裁在时间成本与争端解决费用上教诉讼有着明显优势。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调研报告,当事人在本国提起诉讼的成本平均为 美元,耗时约三年,而在他国提起诉讼的成本高达 美元,平均耗时超过 年;而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专利纠纷,争端解决费用平均约为 美元,平均耗时约一年。知识产权仲裁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尊重当事人自主性。仲裁最大的优点就是当事人对于纠纷的处理拥有自主权。在仲裁地、仲裁机构、仲裁员、适用法律等方面都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决定。在诉讼程序中,虽然当事双方可以约定一定范围的事项要求法院裁判,但却不能自由选择管辖法院及法官,也无法决定法院适用的程序和证据规则,而诉讼的“硬性”却是仲裁“弹性”的体现。对于来自不同地域甚至不同国家的纠纷当事人来说,合意选择的仲裁机构与仲裁员更值得信任。此外,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程序规则、适用法律的选择权也更有利于实现当事人对纠纷处理结果的期待。()效率性与经济性。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迅速有效地定分止争是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基本要求。不同于传统的诉讼程序,仲裁是由当第期张惠彬,等:大湾区知识产权仲裁实践及其对成渝地区的启示事人意思自治选择合适的仲裁员、仲裁地以及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可合意缩短甚至略去部分程序以加快纷争解决,又因为“一裁终局”,当事人不必经历漫长的二审、再审司法程序,可将生效裁决直接付诸执行。相应的,仲裁也具有经济性,在“一裁终局”的制度设计下,当事人不必支付二审的诉讼费与律师费,争议解决的成本在总体上较诉讼程序更为低廉。此外,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其权利在不同法域分别受当地法保护。当事人往往需要在不同法域平行提起多个诉讼来全面维护自身权益。但仲裁各方可利用 纽约公约 的规定执行仲裁裁决,从而极大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对于需要解决多法域下知识产权争议的当事人来说,仲裁裁决易于被其他国家或地区执行的特性无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专业性与保密性。知识产权纠纷常涉及技术领域,对于专业性具有很高的要求,而法官多不熟悉其他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按照仲裁程序选择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仲裁员进行裁断,更利于正确、高效地解决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也经常涉及未公开的技术秘密。适用仲裁程序时,争议双方对于争议相关事项之保密性有更大的控制权。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和专利诉讼案件时,虽然当事人可申请保密,但是法院不一定会批准。以商业秘密案件为例,原告的商业秘密在证据交换、庭审和文书公开等环节都可能遭到“二次泄露”。被告亦会担心其为了证明自身技术不同于权利人商业秘密而提交的技术信息遭到泄露,而仲裁程序中是否保密的最终决定权在当事人。此外,当事人还可通过合意约定程序规则来最大限度避免泄密给当事人的市场竞争力和商誉造成负面影响。三、他山之石:大湾区知识产权仲裁的实践近年来,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纠纷数量的大幅上升,对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粤港澳大湾区的仲裁机构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香港仲裁的优势在于健全的法制环境、仲裁员的专业性和仲裁机构的权威性。香港通过立法全面明确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将其在民商事仲裁上的优势延伸至知识产权领域。澳门仲裁事业起步较晚,其仲裁机构面临香港、广东等地带来的竞争压力。但澳门通过对仲裁法治的逐步完善及其“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争议仲裁中心”的精准定位实现了差异竞争,在处理与葡语国家的知识产权纠纷方面有其独特优势。广州仲裁委则是内地发展比较快、专业化与国际化程度较高的机构,并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院,培养了一支专业化、国际化的知识产权仲裁员队伍。此外,广州仲裁委与社会各界深度合作,调解知识产权纠纷,推广仲裁文化,并利用互联网领域的先发优势率先打造全流程线上解决的知识产权 ()机制,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提供新的思路。(一)香港知识产权仲裁实践香港仲裁的优势在于当地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庞大的法律专业人才队伍,这两者的结合为香港仲裁事业积累了良好的声誉。香港特区政府通过立法全面明确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将香港在民商事仲裁上的优势延伸至知识产权领域。有数据显示,香港有执业大律师 多名、执业律师 多名以及注册外地律师 多名()。本地及国际律师人才济济,让香港可在金融、投资、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等方面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法律专业队伍如此充实,确保香港有足够资深熟练的律师担任仲裁员。他们不仅拥有外语优势,且相较于其他国际仲裁机构,更拥有中文优势。香港提供仲裁和调解服务的机构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仲裁司学会()、特许仲裁学会()、国际商会()、香港调解学院()、香港和解中心、香港调解会及香港调解顾问中心(),其中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全球知名的仲裁机构。年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专门设置了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组,该组由 个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具有较高造诣的专业人士组成。回归之后,纽约公约 继续在香港特区适用,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可在 纽约公约 所有缔约国(至今逾 个成员国)执行。同样,纽约公约 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可在香港执行。此外,香港特区与内地及澳门特区分别签订了专门的互相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即 年的 关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及 年的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上述两个文件,确立了香港、内地及澳门可执行彼此的仲裁裁决,并提供有效的机制让三地的司法管辖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有助于促进香港与内地、澳门在民商事仲裁方面的合作,提升香港作为区域商事争议仲裁中心的地位。香港 立 法 会 于 年 月 日 通 过 香 港 年仲裁(修订)条例(以下简称 仲裁条例),厘清了知识产权的可仲裁性、知识产权仲裁裁决的效力和知识产权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三个问题。根据 仲裁条例 第 至 条关于“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争议”的释义,当事人在香港可以利用仲裁解决任何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无论有关知识产权是否要求注册而受到保护,以及是否于香港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或存在。针对仲裁裁决效力问题,一般而言,非仲裁一方不受仲裁裁决的约束。不过,在某些情况下,仲裁裁决可能会影响知识产权人与他人签订的许可合同的效力,如仲裁裁决导致该合同无法履行。面对这种情况,新订第 条厘清,某项知识产权的第三方特许持有人(不论是否专用特许持有人)本身不能被视为“透过或借着有关知识产权仲裁程序的任何一方提出申索”的人。除非第三方特许持有人加入成为仲裁一方,否则他们不会直接获得仲裁裁决的利益,或直接受该裁决约束。对于裁决强制执行的问题,仲裁条例 新订第 条澄清,仲裁裁决不会仅因涉及知识产权,而根据 仲裁条例 第 条遭撤销。同样,新订第 条澄清,仲裁裁决不会仅因涉及知识产权,而被认定违反香港公共政策,进而根据 仲裁条例 第 部遭拒绝强制执行。如果对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向香港原诉法庭提出申请,在香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不论该仲裁裁决是在香港或其他地区作出)。当事人还可以利用 纽约公约 执行仲裁裁决的机制,以及香港特区分别与中国内地和澳门特区签订的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在有关司法管辖区强制执行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二)澳门知识产权仲裁实践澳门法受葡萄牙法影响较深,长期没有单行的仲裁法,仅在 民事诉讼法典 中有关于仲裁的规定。年,葡萄牙废止了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