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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
独资
建设
有限公司
章程
国有独资建设有限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建设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单独出资、由XXX市XX区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XXX省X大齐核心示范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XXX市XX开发区CBD大厦11层1105室。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园区基础设施投资、开发、建设,受政府委托经营国有资产,滩涂治理,房地产开发,污水排放及供排水设施管理维修。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 资 额
(人民币亿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出资比例
认缴
实缴
XXX市XX区财政局
5
5
货币、实物
2011年 9 月2日
100%
第五章股东的职权
第八条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六章董事会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人。其中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出资人委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执行出资人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会(监事)提议时;
4经理提议时。
第十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他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被委托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 经理的产生办法及职权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七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 监事会的产生办法、职权及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5人。监事会中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出资人委派,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出资人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二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登记。
第二十四条法定代表人使下列职权:
1、代表公司签属法律文件;
2、代表公司参与民事活动;
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重大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栽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栽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公司股东会报告。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十章出资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议,对外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60%。
第二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股东决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出资人盖公章:
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