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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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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 内部 审计 办法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办法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公司及所属公司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经济互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为管理之核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公司总部及其下属单位,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在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公司应当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按照公司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要求实施审计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保守秘密。 第八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内部审计人员受本公司和上级主管单位的双重领导,各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得上级单位的同意。 第三章主要任务 第十条内部审计工作主要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逐步开展经济效益审计,内部控制制度审计。 第十一条对经营层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法人代表离任审计,以及企业经营承包和企业租赁承包其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二条对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对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的专案审计。 第十四条对员工群众反映热点问题的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接受上级审计公司和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四章审计职权 第十六条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提供的报表、账目、凭证、制度及相关的文件资料,被审计的公司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参加被审公司的有关会议,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索取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设障。 第十九条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公司和个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对拒绝、阻扰审计工作的公司和个人,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采取封存账目、资产等临时措施。 第二十条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提高经营管理、经济效益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公司和个人,向本公司负责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有权向上一级审计部门反映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问题。 第五章内审工作程序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各级审计机构应根据本公司、本部门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公司、本部门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审计前要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公司,被审公司应提供必要的资料与工作条件。 第二十四条内部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表等有关资料与检查现金、实物后,要做出详细的审计原始记录并计入审计工作底稿,必要时还要取得有关证明材料,被审计公司负责人或财务主管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与证明材料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五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公司和个人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应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公司意见,被审公司在接到草拟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交视为无意见,后报实施审计公司领导人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公司,被审计公司必须无条件执行审计决定,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公司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5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公司反应,由该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在未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内审机构对所审计事项,应建立详细的审计档案,并按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处理审计中发现的违纪问题时,对于当年的违纪资金,一般以内部调账为主;对于以前年度应处理而未处理的违纪资金,除追究公司领导和财务主管的责任外,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对审计中查出的违纪问题,情节严重的,应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公司及所属公司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经济互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为管理之核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公司总部及其下属单位,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在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公司应当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按照公司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要求实施审计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保守秘密。 第八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内部审计人员受本公司和上级主管单位的双重领导,各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得上级单位的同意。 第三章主要任务 第十条内部审计工作主要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逐步开展经济效益审计,内部控制制度审计。 第十一条对经营层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法人代表离任审计,以及企业经营承包和企业租赁承包其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二条对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对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的专案审计。 第十四条对员工群众反映热点问题的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接受上级审计公司和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四章审计职权 第十六条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提供的报表、账目、凭证、制度及相关的文件资料,被审计的公司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参加被审公司的有关会议,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索取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设障。 第十九条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公司和个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对拒绝、阻扰审计工作的公司和个人,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采取封存账目、资产等临时措施。 第二十条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提高经营管理、经济效益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公司和个人,向本公司负责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有权向上一级审计部门反映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问题。 第五章内审工作程序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各级审计机构应根据本公司、本部门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公司、本部门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审计前要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公司,被审公司应提供必要的资料与工作条件。 第二十四条内部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表等有关资料与检查现金、实物后,要做出详细的审计原始记录并计入审计工作底稿,必要时还要取得有关证明材料,被审计公司负责人或财务主管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与证明材料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五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公司和个人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应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公司意见,被审公司在接到草拟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交视为无意见,后报实施审计公司领导人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公司,被审计公司必须无条件执行审计决定,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公司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5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公司反应,由该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在未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内审机构对所审计事项,应建立详细的审计档案,并按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处理审计中发现的违纪问题时,对于当年的违纪资金,一般以内部调账为主;对于以前年度应处理而未处理的违纪资金,除追究公司领导和财务主管的责任外,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对审计中查出的违纪问题,情节严重的,应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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