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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下属子公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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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 下属 子公司 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下属子公司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下属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子公司业务符合集团公司的总体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xxx集团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集团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设置最少为二级结构,机构设置必须完善,董事长(含副职)、总经理(含副职)、总监为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含副职)为中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集团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以及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需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子公司在集团公司总体战略规划下,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同时必须执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由集团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被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集团公司负责。集团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集团公司经营计划在子公司的具体落实,同时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反馈。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或办法,对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及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一条子公司人事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二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本着合理合法原则,规范用工行为。 第三条非经集团公司委派的控股子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报集团同意后由子公司任命,子公司应在其任命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条子公司应结合企业经济效益,根据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办法,参照本地区、本行业的市场薪酬水平,制订有一定竞争性的薪酬激励制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条子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及时将以下信息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一)年度人工成本、工资总额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 (二)部门主管人员年度薪资实际发放情况; (三)在公司定员范围内,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备的人力资源管理相关信息。 第六条集团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忠诚地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策。 第七条集团公司向子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执行绩效考核机制,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每年须向集团综合办公室填报绩效考核表,以企业当年设定的战略经营目标为绩效考核标准。 第九条鉴于目前集团正处于转型发展时期,各级子公司无及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允许增加工作人员,如确需增加,必须向集团综合办公室提交用人计划,并在集团内部调剂解决。集团内没有合适人选必须外聘的,经集团党委、董事会同意后,由集团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招聘。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一条各子公司财务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归口管理,子公司统一按照集团公司的财务制度规范流程执行。 第二条子公司应健全会计机构设置,并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归口管理制度。上述归口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财务会计人员任免与轮岗; (二)资金统一调度。除预留日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之外,剩余资金全部上划到集团银行账户; (三)财务会计岗位设置; (四)对财务会计人员的监督与考评; (五)融资行为; (六)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制,被派往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管理。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的,应向集团公司报告,经集团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五条子公司在银行开设账户由集团财务管理部统一审批。子公司财务部负责对银行账户进行日常管理。新开立银行账户,注销银行账户,子公司财务部必须提交书面申请,集团财务部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子公司应按照集团财务管理部统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资金周表、资金月报表等财务资料。 第七条集团公司实行年度预算制度,全面预算目标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相同。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全面预算管理规定,做好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子公司超年度预算的费用支出,要严格履行追加预算手续,需经集团公司董事会议审批。 第八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集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征,按照集团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要求,定期报送会计报告以及提供会计资料。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一)月度报告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季度报告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报送月度(季度)财务报表及分析(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和其他内部管理报表等)。 (二)半年度报告于年度中期结束后30天内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报送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同(一))。 (三)年度报告于年度终了后60天内(即每年1月30日前),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报送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同(一))。 第十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它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情况。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集团公司有权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制度所述关联方为: 1.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3.前述1、2项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子公司应根据集团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科学安排使用资金,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私自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否则,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告。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一条子公司经营由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指导、调度、协调。 第二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法规,并根据集团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计划管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 第三条子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和经营部门职责。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工作,制定系统而全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查备案。 第四条子公司应定期组织编制经营情况报告上报集团公司。报告主要包括季报、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季报上报时间为季度结束后10日内,半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每年7月15日前,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 第五条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报告必须能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理状况。报告内容除公司日常的经营情况外,还应包括市场变化情况,有关协议的履行情况、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重大诉讼及仲裁事件的发展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前由总经理组织编制本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由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实施。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经济指标计划总表,包括当年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指标; (二)当年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计划差异的说明,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市场营销策略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措施; (三)当年经营成本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 (四)当年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下一年度资金使用和投资计划; (五)集团公司要求说明或者子公司认为有必要列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子公司应依据集团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自觉接受集团公司督导,建立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重大资产处置权、年度预算外的对外融资权、对外投资权和对外捐赠权。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集团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子公司应按集团公司规定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自主融资。子公司应按集团公司规定程序申办融资,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子公司对外投资(10万元以上)必须经集团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实施,并确保投资收益。 第八条在经营投资活动中,未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和要求,给集团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对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视情况给予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纪委监委、检察机关处理。 第五章 行政事务管理 第一条子公司行政事务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二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重要文件、重要资料等,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备、归档。 第三条子公司公务文件需加盖集团公司印章时,应根据用印文件涉及的权限,按照集团公司《印鉴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盖章。 第四条子公司的企业文化,应与集团公司保持协调一致。在总体精神和风格不相悖的前提下,可以具有自身的特点。 第五条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协助子公司办理工商注册、年审等工作,子公司年审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应及时交集团公司存档。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管理 第一条子公司内部审计监督由集团公司审计法务部归口管理。 第二条集团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由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按审计事项组织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子公司除应配合集团公司完成因合并报表需要的各项外部审计工作外,还应接受集团公司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对子公司进行的财务状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内部或外聘审计。 第四条内部审计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执行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五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子公司必须配合对其进行的审计工作,全面提供审计所需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六条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 第一条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由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归口管理。 第二条子公司有义务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重大合同以及其它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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