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刑事
赔偿
申请书
最终版
刑事赔偿申请书[最终版]
赔偿请求人:余伟军,女,44岁,身份证:43020235196904270025,失业工人,原居住XX市XX县区银盆岭新村16栋42023房被请求赔偿单位:XX市XX县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赔偿的具体要求:
一、要求严肃查处滨江新城征地拆迁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及相关领导、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赔偿我的一切损失,恢复我的名誉,公开赔礼抱歉;
三、赔偿明细:
1、宁乡牢狱之灾的国家赔偿:299天×162.65元/8时×3=145897.05元
2、家人交通费用:2023000元
3、监狱伙食费用:2022元×2023月=20220元
4、由于我被关押,患有高血压的公公被急晕,治疗费用:护理费、伙食费、误工费、住院费合计33000元
5、请律师费用、交通费、餐费共计14000元
6、北京上访及误工费用:202300元×25次+2022元×12月=49000元
7、我及我家人精神损失费:12022000元(根据观沙岭黄某拘留15日六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计算)
合计:1471897.05元事实根据与理由:
原居住在XX市XX县区银盆岭新村16栋3门42023房,该房屋已于202223年7月30日被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非法强拆,而非法强拆之前对我们全家进行了各种骚扰如:房顶打洞,搭钢架上楼强行进屋,断水断电,并且屡次实施抓人,企图制造“交通事故〞,对我们进行软禁等卑劣的流氓行径。
在202223年7月19日下午3点,又有不知名的人未出示任何证件,未着制服的情况下对我家再次进行断水断电,先是剪短电线接着又挖断水管,在我屡次劝说又屡次报警无果的情况下,我想起了上大学的儿子第二天就要回家,我想阻止他们的非法行为,于是,我倒了一点汽油想把他们吓走,不料被他们当场拷上送至区法院,后又被银盆岭派出所送至XX市第三拘留所拘留十天,接着又被送至宁乡看守所拘禁,跟着XX县区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并于202223年2023月12日被告知审查起诉,前后共四次延期审查起诉,期间被关押共299天。关押我的同时,于202223年7月29日,银盆岭派出所以拿我的拘留证为名,将我丈夫彭超凡骗至XX县区银盆岭派出所,并且当场扣押,并于第二日202223年7月30日下午将其拷至我家楼下,喊走我儿子,在我家无人的情况下,将我家房屋和财产洗劫一空,至今我家是一无所有了。而我在2023年5月13日,在XX县区检察院的干预下,才被保释走出看守所。
我始终相信法律是公正的,2023年2月16日,我收到了XX县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定性是不构成犯罪。请问有关领导是他们在40℃的高温下断水断电,其目的是不让我们生存,我出于本能
的自卫,何罪之有。
行为是否犯罪,这是每一个阶段都要审查的根本问题,特别是在立案的侦查阶段,这些都是应该弄清楚的,而XX县区公安检察机关,在政府某些人的授意下,成心对无罪的我批捕,审查起诉,超长关押299天,对我及我的家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如:在狱中,我不仅失去自由,经常头痛、感冒、失眠,时而呕吐鲜血,四十岁的我就已经白发丛生,但还要牵挂着家人的平安;儿子无心读书,成绩一落千丈;丈夫无心工作,在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的情况下还要经常远赴宁乡看守所给我送钱送物,不能及时治病;父母天天以泪洗面,为我的事情伤透了心,且急出了病,时常住院。
我想请有关部门还我一个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三条]给予赔偿,这样讲更加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以及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以及对司法人员的监督。
此致
XX省人民检察院
赔偿请求人:
年月日
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
第二篇:刑事赔偿申请书刑事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莫如东,男,1947年7月14日出生,XX省XX市人,住XX市XX县区民治路29号, :13030198791,身份证号码:4420230319472023142938。
赔偿请求:
(一)支付人身赔偿金869,636.30元;
(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11,000元;
(三)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抱歉。
事实与理由。赔偿请求人入狱前系XX县区房地产公司第一分公司承包者。1990年6月23日,你院根据XX县区房地产公司(现XX市粤鑫房地产开发)邹礼兴的诬告,以涉嫌贪污罪决定将赔偿请求人执行逮捕,羁押于XX市霞山看守所。后在1993年6月30日无释放证、无结案书,也不讲明释放理由突然释放赔偿请求人。
赔偿请求人获释后,诬告者邹礼兴对赔偿请求人说。“莫如东你要安分守己,你没有释放证案未结,否那么,随时可把你收监关起来。〞赔偿请求人信以为真,总以为自己是犯罪嫌疑人随时被收监羁押,整天提心吊胆生活,睡无安枕,食无甘味,惶惶不可终日,造成的损失不但无法挽回,而且没人敢接受赔偿请求人工作和洽谈业务,致使赔偿请求人丧失生活来源。
为寻求生活出路,赔偿请求人只得向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投诉,最后,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你院于202223年3月26日向赔偿请求人发出告知书,
告知该案经XX市、XX县区两级检察院1993年8月3日和8月5日决定:“撤销你涉嫌贪污一案〞。同年4月2日,你院档案室复印一直不发给我的(1993)湛坡经撤字第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给我,并加盖公章和签署了时间。赔偿请求人后来向你院申请刑事赔偿,你院在202223年12月16日向我作出湛坡检刑复决(2022)1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以本案“按当时情况并没有办错,该案在移送审查起诉后证据出现变化,根据市检察院的批复,1993年8月5日本院撤销该案。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实施的,并且国家赔偿法明文规定没有溯及力〞诸多理由,决定:“由于莫如东对撤案没有提出异议,只是申诉请求赔偿,但1993年国家赔偿法还没有出台,因此我院对莫如东案不予赔偿。〞后来你院经赔偿请求人屡次催告又不予确认违法。
自你院拒绝赔偿后,赔偿请求人自200年起向国家人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信访局和省、市、区等相关部门申诉、控告、投诉、上访、请愿。其中2023年6月29日向原XX市人民检察院王雁林检察长呈交申诉书;202223年12月19日和21日分别向XX市人民政府和人大常委会上访和呈交申诉书;202223年2月20日向你院提交刑事赔偿申请书;202223年5月6日和21日向XX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刑事赔偿申请书;202223年5月22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提交刑事赔偿申请书;202223年3月2日、4日、15日三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上访、投诉;2023年3月15日向中纪委、监察部举报中心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控申赔偿请愿书;2023年4月14日向XX县区人民政府上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在2023年4月15日又向XX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赔偿,但均没有结果,你院仍然拒不确认和拒绝赔偿。
至于你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称,“按当时情况并没有办错,该案在移送审查起诉后证据出现变化〞,根据市检察院的批复才撤销该案。但赔偿请求人系XX县区房地产公司第一分公司承包者,不具备贪污犯罪主体,也没有贪污、诈骗犯罪的主观成心和客观行为。这是完全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的非法羁押,你院有什么理由“按当时情况并没有办错〞。在移送审查起诉后即使有证据变化,也是你院未依法侦查收集的证据,这过错完全在于你院责任,怎么能说“按当时情况并没有办错〞案呢。
至于你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称,“1993年8月5日本院撤销该案〞,“莫如东对撤案没有提出异议,只是申诉请求赔偿〞。1993年6月30日“三无〞突然释放赔偿请求人,
当时也未撤销案件,只是时隔35天即1993年8月5日才撤销案件,但你院根本没有发给赔偿请求人(1993)湛坡经撤字第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而赔偿请求人此时仍然是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后经多番申诉、控告、投诉、上访、请愿,你院在202223年3月26日才向赔偿请求人发出告知书,告知该案已撤销。既然撤销该案还了赔偿请求人的清白,赔偿请求人为什么再要“提出异议〞。难道又要将赔偿请求人重新关起来才没有异议。赔偿请求人知道撤销该案后申诉请求赔偿,是依法行使的公民权利有何之过啊。
至于你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称,“国家赔偿法1995年实施的,并且国家赔偿法明文规定没有溯及力〞,“1993年国家赔偿法还没有出台,因此我院对莫如东案不予赔偿。〞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局部,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虽然你院1993年6月30日释放赔偿请求人,但你院无释放证、无结案书,也不讲明释放理由突然释放赔偿请求人,事后也不发撤销案件决定书,在202223年3月26日才发予撤销案件告知书,此前赔偿请求人仍然是有罪之身,你院侵犯赔偿请求人的人身权利实际上持续至202223年3月26日发予告知书时止,且你院经赔偿请求人申请拒不依法确认,依照以上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对赔偿请求人“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所以,即使1993年你院撤销本案时1995年国家赔偿法未出台,但你院1993年6月30日“三无〞释放赔偿请求人,也没有发给赔偿请求人撤销案件决定书,至202223年3月26日才发予告知书宣告赔偿请求人不构成犯罪,本案纯属错案才撤销本案。显然,你院侵犯赔偿请求人人身权利自1993年6月30日逮捕时起持续至202223年3月26日,依法应当适用1995年国家赔偿法,即1995年国家赔偿法对本案有溯及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3年4月22日关于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202223年12月1日以前提出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早在202223年12月1日以前已向你院申请刑事赔偿,但均未作出给予赔偿请求人生效的赔偿决定,根据以上规定,也“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二)项规定。检察院侵犯人身权,“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你院非法错误羁押赔偿请求人,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依法“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你院应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关于202223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为142.33元。你院自1990年6月23日对赔偿请求人决定逮捕,持续至202223年3月26日才发予我撤销案件告知书,限制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共612023日,按照每日142.33元计算共应赔偿869,636.30元。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抱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你院除依法对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抱歉外,还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对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你院对赔偿请求人限制人身自由共612023日,在精神上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按每日20230元计算,共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