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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火灾事故
调查
处理
规定
XX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XX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消防执法改革的总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XX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关于在重大及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踪问责审查调查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办法(试行)》(X纪办发〔2021〕2号)等有关政策文件,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做好本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调查组织
第一条案件适用。本规定适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火灾事故。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条调查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三)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四)军事设施火灾;
(五)森林、草原火灾。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三条酝酿调查组组成。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负责牵头火灾事故调查的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公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生火灾事故行业主(监)管部门、工会和消防救援机构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草拟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文件并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未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或者未邀请市、县(市、区)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的,市、县(市、区)纪委监委可以根据同级党委领导批示或者事故性质、后果和影响,督促其及时成立调查组,或者视情况自行启动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
第四条批复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牵头火灾事故调查的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关于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指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召开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市、县(市、区)纪委监委派员列席参加,了解工作安排,根据事故性质,适时提出成立责任事故追责问责调查组的建议,经报市、县(市、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后,依规依纪开展工作。
第五条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组职责。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组组长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公布。
第六条实行组长负责制。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带领事故调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事故调查方向和调查组分工。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明确调查方向,确定调查重点,确定各成员职责和分工;
(二)组织召开事故调查有关会议。除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调查报告审议会议外,应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各小组衔接会以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
(三)督促、协调各小组工作。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
(四)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出现的分歧,经研究协商达不成统一意见的,调查组组长应在更大范围内征求意见或听取权威专家建议,也可根据需要,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决定;
(五)审定有关事项。需要向组织调查组的人民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对外发布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的审定签发。
调查组各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服从组长的调度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分工。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责任追究调查组等工作小组。除综合组以外其他每个小组配备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
第八条技术组职责。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三)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技术组由消防救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技术组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九条管理组职责。管理组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四)负责评估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五)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管理组由纪委监委、公安、消防救援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管理组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条综合组职责。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期保障和资料证据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一般由牵头调查的部门负责,应急管理部门配合,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筹备事故调查组成立、召开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等各项工作;
(二)负责事故调查组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对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需要,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
(四)负责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
(五)负责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
(六)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七)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审查调查组职责。较大、一般责任事故问责审查调查工作一般由事故发生地的纪委监委负责,组长由纪委监委指定人员担任。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工作由政府(管委会)或者有管理权限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也可商同级纪委监委处理处置。责任追究审查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组调查的基础上,完成以下任务。
(一)组织开展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审查调查;
(二)视情启动问责调查;
(三)进一步查清地方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和各级职能部门、相关单位,事故涉及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的责任;
(四)提出处理处置、问责意见并按规定报批后落实。
第十二条落实调查人员回避原则。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三章 调查范围
第十三条起火单位、当事人及知情人。依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询问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主体责任人、现场操作人员、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知情人、当事人、目击者、管理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监督单位的相关人员。询问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涉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公职人员的调查范围由市、县(市、区)纪委监委成立的责任追究调查组确定,并由责任追究组对相关人员开展调查。
经调查构成责任事故的火灾,除了应该查明起火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该查明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进行火灾事故现场调查。组织相关调查人员,严格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各个环节,实地调查了解掌握火场情况。
第十六条确定调查取证重点。注重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进行取证。
(一)调查中应当重点关注火灾事故责任人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问题;
(二)对火灾事故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重点调查火灾发生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责的情况;对党委政府和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及公职人员的调查取证,由纪检监察机关成立的责任追究调查组负责。
第十七条强化专业支撑保障。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的,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勘验、检测、试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结论,并盖章签名。
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好具有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等力量,加强与技术支撑单位协作和专家库建设,不断提高事故调查、取证和现场检验的专业性。注重组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单位业务骨干和律师、法律专家学者力量,加强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法律问题的研讨会商,强化法律专业支撑促进提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技术和专业支撑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