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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局委督查
督办
工作制度
XX局委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XX局委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为强化上级指示决策和批示要求的贯彻执行,推动本级重点任务和重要事项的落实,更好地履行督查督办工作职能,保证督办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提升我委整体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督办机构
XXX局督查督办工作(以下简称“督办工作”)由局主要领导直管,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并设专人经办。
二、督办内容
1.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件;
2.区委、区政府督查督办件;
3.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
4.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
5.局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全委重要会议明确的工作事项;
6.局年度重点工作;
7.局领导批示和交办的督办事项。
三、督办原则
1.服务大局原则。严格依照局党政班子决策,按督办事项时限要求,贯彻落实相关指示要求,紧密围绕中心任务,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2.及时办理原则。督办任务下达后,由相关科室或单位具体承办、有序推进,局办公室督促承办部门按期保质完成。
3.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实际地反映督办任务的推进和落实状况,真实、准确地体现执行和办结情况。
四、督办形式
1.书面督办。通常以正式发文、转达批示件或《督办工作任务单》(附件1)等形式书面督办,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情况。
2.其他督办。对时间紧急的特殊事项,书面督办不适用时,可通过登门传达、电话联系、网络沟通等方式进行督办和反馈,事后做好补充登记。
3.通报讲评。局办公室每月梳理督办工作情况,主要领导在每月中层干部工作例会上,进行通报讲评并作指示要求。
4.展板公示。对年度重点工作,局办公室根据当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书、承办部门月度进展情况反馈,以及主要领导讲评意见,按照“正常”“缓慢”“滞后”“完成”四种状态,在年度重点工作展板上公示。
5.跟踪催办。对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者无法按照计划推进的,承办部门应向局中层干部工作例会说明原因、存在困难,提出对策建议。对无正当原因办理不及时、不到位的,局办公室应向承办部门发送《催办单》(附件2),并作为年终绩效考核依据之一。同一事项经两次催办无效的,报委党组会议研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五、督办程序
(一)接受任务
局办公室通过政务信息平台、上级批转件、本级领导批示件等受领督办事项,明确督办任务。局办公室具体经办人每日做好政务网平台上级督办通知和批转件等的查阅、报告工作,确保事无遗漏、件无延误。
(二)传达要求
局办公室领受任务并呈报领导后,根据督办事项的来源和属性,做好任务传达。
1.对年度重点工作,以正式发文方式传达,明确工作任务、主要目标和推进计划;
2.对上级批转、本级批示的督办件,加盖“建X局督办”专用章,以纸质文件方式传达,明确相关指示和要求;
3.对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通过“两会”《办理单》方式传达承办部门,明确任务和时限;
4.对会议决定和领导交办的督办事项,以《督办工作任务单》方式传达,明确内容、要求和时限等。
(三)提醒督促
局办公室根据督办事项的重要性和紧急度,按照事项内容和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做好提醒和督促,必要时可登门造访,保证承办部门认真办理、有序推进、及时落实、顺利完成。对重点工作、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等,每月提示进展情况反馈;对其他批转批示件、《督办工作任务单》事项等,按照具体要求和时限,适时提醒督促。
(四)及时报告
1.对重点工作,每月及时、准确、简明扼要反馈推进情况。区政府重点工作由承办部门于每月25日前反馈当月进展,局重点工作于每月30日前反馈当月进展(遇节假日则自动前推至上一工作日,作为区政府重点工作的,则无需重复报送);
2.对上级批转、本级批示的督办件,以及《督办工作任务单》督办事项,按照其具体要求,承办部门及时反馈节点性进展情况直至办结;对有时限要求且短期内无法办结的,于每周五11时前反馈进展;对需要长期推进的,视情每月或每半月反馈进展;
3.对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参照区政府重点工作督办方式执行。
局办公室按照事项类别、时限要求等,及时收集梳理进展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研、现场督办,并将进展情况及时呈报领导。任务事项如有重要情况的,承办部门应即时反馈办公室。
如遇客观情况确实难以按照要求完成督办任务的,由承办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主要领导确认,由局办公室调整相应督办要求。
(五)汇总归档
督办事项办结后,由局办公室负责、承办部门配合,做好资料的整理、汇总和存档。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