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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地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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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 林地 承包合同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GF—2020—2602 合同编号: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发包方:承包方: 国 家 林 业 和 草 原 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二○二○年五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供集体林地承包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发包方和承包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咨询。 三、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发包方、承包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 , 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在选择项前的 □打√。 五、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六、合同签订前,发包方应当出示本合同涉及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等。 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管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八、本合同编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合同编号: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省市县(市、区) 发包方: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承包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户主(农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具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成员(家庭承包方式):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与户主关系 1 2 3 4 5 …… 为维护林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在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双方(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承包林地情况 发包方将宗、面积共亩的林地(具体见下表及附图)发包给承包方,承 包期共年。 承包林地基本情况信息表 宗地序号 不动产单元号 林地集体所有 / 国家所有 承包经营权 / 经营权 * 林木所有权 / 林木使用权 地块名称(小地名) 林班号 小班号 面积(亩) 四至界线 东 南 西 北 公益林 / 商品林 人工林 / 天然林 树种 起始日期 终止日期 备注:*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填写承包经营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填写经营权 第二条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或者其他建设。 第三条承包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一)承包价款 本合同约定林地承包价款总计为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1. 林地承包价格为元/亩·年,承包期为年,合计元人民币。 2. 林地上附属建筑及设施承包价款总额为元人民币。 3. 林地上林木承包款总额为元人民币。 (二)价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承包方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分期付款支付: 。其他方式支付: 。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 ( 1)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 2)发包方有权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资源的行为。 ( 3)承包方对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要求损害赔偿。 ( 4)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按当地林业发展规划完成造林任务。 2. 义务 ( 1)确认前述承包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没有设立担保物权。 ( 2)维护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 3)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4)协助承包方申请不动产权证并提供有关办证手续。 ( 5)协助承包方做好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 6)依照本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 (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林木及产品;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林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 2)在承包期限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在承包期限内,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也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 3)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使用承包地的林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 ( 4)以家庭联户形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内,各联户需要对承包林地进行分割分户经营的,在发包方的组织下,经协商一致,以原承包合同为依据,订立分割分户承包合同,明确四至界线和林地林木权利,并依法申办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 5)林地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承包。 ( 6)承包期内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2. 义务 ( 1)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使之闲置荒芜。属于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 (2)落实造林和管护措施。荒山应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年内参照国家有关造林标准造林。林木采伐后应在当年或次年更新。 (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实施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在承包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 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4)保护好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 5)依照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承包费。 ( 6)如遇国家征用、占用林地,配合林业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7)配合发包方执行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林业总体规划、重点工程实施方案, 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特别约定 (一)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发包(含“四荒地”)的,应提供: 1. 发包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2. 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承包的决议记录复印件; 3. 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意见书或同意发包的证明材料。(注:发包给本集体经济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 (二)其他: 。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法律效力不受双方(发包方、承包方)负责人变动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 (二)合同有效期间,如因政府依法征占用该承包林地,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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