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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
报告
制度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事项审批(审签、审阅)、请示、报告制度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事项审批(审签、审阅)、请示、报告制度
一、审签、审阅文件(文稿)
(一)需要局主要领导审签、审阅的文件(文稿)。
1.报送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乡村振兴局、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文件(文稿)。
2.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乡村振兴局、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等中央和自治区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下发的工作部署文件。
3.涉及机关、直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人事任免及调整、评优评先、干部职工福利类文件(文稿)。
4.涉及资金分配、东西部协作考核、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评估考核、巡视巡察等全局性工作或重大事项的文件(文稿)。
5.履行局党组书记、局长职责、涉及党建方面重大事项的文件(文稿)。
6.国家乡村振兴局领导和自治区领导的批示件,以局主要领导个人名义落款报自治区领导的文稿。
7.涉及经费开支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文件(文稿)。
8.涉及需要局主要领导、负责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的副局长参加会议培训活动的文件。
9.各级来文中明确要求由局主要领导审签、审阅的文件(文稿)。
10.局副职领导提出的需提请局主要领导审签、审阅的其他文件(文稿)。
(二)需要局副职领导审签、审阅的文件(文稿)。
1.涉及需要局副职领导参加的会议培训活动的文件由负责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的副局长审签。
2.会议要求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分管负责同志参会并作发言的发言文稿。
3.与区直部门间商洽业务工作、征求和反馈意见建议的文件(文稿)。
4.要求有关区直单位以及各市县乡村振兴局报送工作总结材料的文件。
5.所分管处室相关同志参加会议培训活动、到市县调研和检查指导工作的文件。
6.涉及经费开支在1万元(不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文件(文稿)由分管副局长审签,经费开支在10万元(不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文件(文稿)由负责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的副局长审签。
7.外单位送自治区乡村振兴局会签的文件(如需要局主要领导审签,由负责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的副局长提出)。
8.内容涉及业务相对单一、分工界限明确的文件(文稿)。
9.局主要领导授权局副职领导签发的其他文件(文稿)。
二、审批经费
(一)需要局主要领导审批的经费开支。单笔开支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经费(常规开支的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人员工资、住房公积金、社保费、车补、小儿统筹医疗、差旅费等除外,下同)。
(二)由负责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的经费开支。单笔开支在10万元(不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费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已经审定的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支出经费。
(三)由分管秘书处的局领导审批的经费开支。单笔开支在1万元(不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经费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已经审定的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支出经费。
(四)由秘书处处长审签的经费开支。单笔开支在1万元(含)以下的经费和常规开支的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人员工资、住房公积金、社保费、车补、小儿统筹医疗、差旅费等。
三、审批出差、请(休)假
(一)需要局主要领导审批的出差、请(休)假。
负责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的副局长出差、请(休)假。
(二)负责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的出差、请(休)假。
1.其他局副职领导出差、请(休)假。
2.处级干部〔3天(不含)以上〕。
3.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5天(不含)以上〕。
(三)其他局副职领导审批的出差、请(休)假。
1.所分管的处级干部〔1天(含)以上—3天(含)以内〕。
2.所分管的处室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2天(含)以上—5天(含)以内〕。
(四)处长(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出差、请(休)假。
1.本处室副处长、一至四级调研员〔1天(不含)以内〕。
2.本处室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2天(不含)以内〕。
(五)报批方式
1.1天(不含)以内,可以口头报告;1天及以上,书面报批。
2.干部职工出差、请(休)假实行逐级报批。
3.局领导报批情况送综合处(文电组)备案,其他人员报批情况送综合处(文电组)、督查办备案。
4.领导干部出差、外出培训等,有文件明确要求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的,不再重复申请报批。
四、请示、报告工作
(一)报告自治区领导批示指示。由综合处指定专人负责向局主要领导报告自治区领导批示事项(含书面报告)。
(二)报告会议精神。
自治区省部级领导、国家乡村振兴局领导出席的以及其他涉及全局性工作或重大事项的会议、培训(活动),由参会处室将会议精神整理形成《参会报告》向局主要领导书面报告。其他的有厅级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培训(活动),由参会处室将会议精神整理形成《参会报告》向负责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的副局长书面报告。
(三)请示报告紧急工作及公务安排。
1.突发事件、紧急事项、紧急公文由涉及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局领导直接向局主要领导请示报告。
2.涉及局主要领导的公务安排,由综合处处长或文电组指定同志向局主要领导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