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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
服务
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类型: 。
2、地址: 。
3、建筑面积: 平米。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使用人,本物业使用人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停车场管理,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共用照明、暖气干线、楼内外消防设施设备等。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渗水井、热力井等。
第七条 公用绿地、花木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
第十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负责向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 2、水费。
3、电费。 4、暖气费。
5、垃圾清运费。
6、消防年检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
第十四条 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可以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五条 对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六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0时起至 年 月 日24时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3、按规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4、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对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理。
3、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4、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5、向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签订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6、本合同终止时,向甲方移交物业管理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乙方须按约定实现目标管理,具体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要求见附件《物业管理方案》。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采取包干制的形式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向物业使用人收取: 元/㎡。
2、上述费用按年收取,物业使用人应当于每年 月 日前将上述费用交付至乙方。
3、甲乙双方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实际运营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
第二十二条 乙方对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
第二十三条 其它乙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水费: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水务系统收费部门批准的水价按时交付至乙方。
2、电费: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电力系统收费部门批准的电价按时交付至乙方。
3、垃圾清运费: 元/月,物业使用人应当于每月底将上述费用交付至乙方。
第二十四条 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前述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费用的百分之五交纳滞纳金。
第七章 物业的维修及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
1、房屋共用部位的零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大中修、更新费用,由专项维修资金承担。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零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大中修、更新费用,由专项维修资金承担。
3、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零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大中修、更新费用,由专项维修资金承担。
4、公共绿地的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改造、更新费用,由专项维修资金承担。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零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大中修、更新费用,由专项维修资金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由甲方筹集和管理,确保需要使用专项维修基金时,由乙方制定维修方案经甲方确认后,签订工程合同,按照工程施工有关程序办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八条 通过甲方反映或检查,乙方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赔偿。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乙方正式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未规定的事宜,由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安装技术或遗留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形成较大影响或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负责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