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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
基地
管理
细则
校企共建实训基地管理细则
校企共建实训基地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校企紧密合作,推动校院(企)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以下简称生产性实训基地),建立校企深度融合的长效合作机制,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责任共担、成果共享的合作格局,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共建目的
第二条 生产性实训基地是指具备生产条件并开展生产活动的实训基地。生产性实训基地必须同时具备生产和实训教学功能,以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为主要目的,在真实的岗位上开展实践教学。
第三条 校院(企)双方应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与合作、培训、文化等环节或领域开展全面合作。
第三章 共建条件
第四条 生产性实训基地合作医院(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校企双方应具备项目合作的硬件或软件实力。
第四章 共建方式
第五条 合作共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由学校提供实训场地,医院(企业)提供全部资金、生产设备和技术,校企共同规划和建设,医院(企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双方共同组织学生实训和管理;
2.由学校提供实训场地及以租赁形式提供部分或全部设备,医院(企业)提供部分设备及全部经营资金,校企共同规划和建设,医院(企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双方共同组织学生实训和管理;
3.由学校提供实训场地及设备,学校和医院(企业)共同提供资金及技术等,合作建立研发中心、实验(试验)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校内工作站(工作室),合作完成技术革新、产品开发或技术推广等;
4.其他合作共建方式。
第六条 合作共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依据不同实现功能分为:教学为主生产性实训基地、研发为主生产性实训基地和培训为主的生产性实训基地。
第五章 基地管理
第七条 成立校院(企)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医院(企业)和学校教务处、科研处、继续教育学院、计财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及相关系管理人员组成。
1.以教学为主、研发为主和培训为主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分别由教务处、科研处和继续教育学院牵头负责,做好基地项目初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评估与考核等工作。
2.计财处主要负责核算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项目运行成本,审查项目经费支出与收入项目的合理性及财务管理。
3.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生产性实训基地固定资产的管理与监督及项目终止时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的清理与回收。
4.相关系负责基地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 基地审批
第八条 校企合作的审批流程包括申请、论证、审批及签约等过程。
第九条 相关系可根据专业发展的需要,与合作医院(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根据所申报的生产性实训基地的功能特点,向归属部门(教务处、科研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书面申请报告,拟定合作协议。
第十条 申请报告应包含必要性、可行性、具体合作建设内容、保障措施等。合作协议应在与医院(企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明确双方合作形式、合作范围、权责关系、成本分担和利益分成方式等,协议期一般为五年。
第十一条 归属牵头部门对生产性实训基地申请和协议进行初步审核,经牵头部门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生产性实训基地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