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1页信托投资税制问题思考(一)信托投资所得税课税要素未界定目前,我国信托投资纳税义务人、税目的内容和性质以及税率等课税要素均未明确.我国信托投资收益所得税纳税主体上很不统一,既有对受益入课税,也有对受托人课税,还有对受益人和受托人同时澡税的.税目的法律性质和适用税率在法律上更未有涉及.在征税客体性质上,信托投资“收益〞和个人所得税纳税客体存在差异.信托投资收益是因为委托人将其信托财产交由信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处分两获褥的权益,但信托财产对信托投资公司两言属非负债业务.换言之,‘馆托投资公司并不对信托财产收益作任何承诺或保证,信托投资收益实际上是一种风险投资性质的收益,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属或有收益〞。未明确解决信托投资收益在所得税下适用具体税目问题,因此导致实践中适用税目和适用税率的混乱和困境.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征收税目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纳税所得工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尽管有上述立法上前瞻性规定,仍未解决信托投资收益的税目问题.个人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该种收益为11个税目中哪一种;信托投资收益也不属于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工程;主管机关也没确定其属于哪一种性质的应纳税所得工程.现行的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也未有明确投资信托收益的所得税税目.202223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信托投资收益税目问题也仅有一款兜底性的规定.由于上述原因,信托投资应税所得工程未详细界定,信托税率就无法明确.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实践中大致形成两种处理方法:一是贸然确定信托收益的性质,随意套用应税所得工程以确定税率,规定代扣代缴个^所得税.该种作法无疑违背了课税要素法定主义的要求,值得商榷,这样作法的为极个别信托投资公司.另外大多数信托投资公司选择了观望的态度,等待第2页共21页相关政策出台再定.如上海外环隧道、新上海国际大厦等工程资金信托方案的招募说明书中,都没有关于信托收益的纳税方法.(二)信托投资重复征税问题突出重复征税问题是当前我国信托税收制度存在的最为突出、最迫切需要解决问题.。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双重所有权原那么与“一物一权〞原那么的冲突.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一物一权〞是我国物权理论的根本原那么和出发点.“一物一权原那么,是指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奉行的在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