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简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简介公平竞争审查是什么——含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对其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符合公平竞争要求的自我审查制度。1、主体——政策制定机关2、对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3、标准——符合公平竞争要求4、性质——自我审查*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审什么——范围只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均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具体判断标准为:从实质内容上看:一是规定的事项为经济管理类事项;二是具有对外效力,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三是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要重点审查。其他政策措施从表现形式上看: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需要审查,还包括:1.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2.“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防止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3.政策制定机关负责起草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由政策制定机关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与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是否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等。公平竞争审查: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等,是否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是否排除、限制竞争。公平竞争审查谁来审——制定(起草)机关1.制定(起草)机关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和《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