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23年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医疗错误损害赔偿案学习.docx
下载文档

ID:238595

大小:26.64KB

页数:17页

格式:DOCX

时间:2023-03-15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预防接种 异常 反应 医疗 错误 损害赔偿 学习
预防接种异常反响后医疗错误损害赔偿案学习 预防接种异常反响后医疗错误损害赔偿案 1994年8月20日,被告XX县区得胜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得胜镇卫生院)向被告刁正碧发放了预防接种儿童疫苗药物。刁正碧于同日通知原告严彬接受预防接种。次日,严彬在其父严维春(已故)带着下,到刁正碧处接受预防接种。刁正碧用同一棉球消毒后,用同一针管在严彬臂部和右臀部各注射一针疫苗针药,并让严彬服用糖丸一粒,未向严维春告知接种后的本卷须知。同年2023月上旬,严维春发现严彬被注射臀部部位有一茶杯大小的红肿硬块,即将严彬带到刁正碧处诊疗,并告知是预防接种后的反响。刁认为系一般反响,遂采用膏药为严彬贴敷治疗。2个月后,肿块未见消除,反而变大。同年12月底,严彬去得胜镇卫生院治疗,其父告知医生肿块系预防接种后的反响。但治疗2个月仍未见效,该院杜琴医生将严彬脓肿部切开,引流出桃花脓液约300ml,未诊断病因即为严彬换药治疗。严彬在得胜镇卫生院产生医疗费81.9元。严彬的父亲严维春向得胜镇卫生院分管卫生防疫工作的胡明荣医生反映,严彬脓肿系预防接种后发生,要求处理。胡通知刁正碧调查了解情况后,主持严、刁二人进行调解,达成各自承担50%的医疗费和刁正碧继续为严彬医治的口头协议。两个月后,严彬动手术处的切口仍未愈合。严维春将严彬转本村个体乡村医生晏绍北医治1月,未见好转,再转得胜镇卫生院间隙性诊疗2月余(未有诊疗记录)未治愈。该院建议严彬转XX县区福集中心卫生院治疗。1995年6月11日,XX县区福集中心卫生院对严彬施行“右侧臀部脓肿慢性窦道切除术〞,术后住院12天,切口根本愈合出院,产生医疗费443元。出院诊断:右臀脓肿愈合后形成慢性窦道。1995年9月,严彬开始出现间隙性发热。2023月,出现下午高热,体温高达40度不退,并伴有右腿疼痛。2023月17日,严彬到泸州医学院附属医疗就诊,门诊以“败血症〞收入儿科住院治疗。12月11日以“右侧化脓性髋关节炎、败血症〞转骨科治疗,12日晚进行手术引流,治疗中发现低位性肠瘘。1996年1月2日转该院儿外科住院治疗。同月4日,严彬之父未经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同意,自行将严彬转到XX县区人民医院外科住院治疗。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为严彬补办的出院诊断为: 1.脓毒性 败血症;2.左胸腔积液;3.右髂窝脓肿,由病原菌从右臀部注射部位化脓感染灶入血后大量繁殖并产生毒素所引起。严彬在该院产生医疗费9390.87元。从1996年1月4日至同年5月7日,严彬在XX县区人民医院共住院治疗123天。该院起初仍按脓毒败血症治疗,经二次会诊后决定进行剖腹探查,发现后腹膜粟粒样结节,并发现长期不愈的瘘口深达右脊柱旁经骶前达盆腔即骶骨前,经抗结核治疗,切口愈合后出院。XX县区人民医院诊断:严彬患右髂窝及盆腔tb(结核)性脓肿。严彬在XX县区人民医院产生医疗费19435元。严彬先后共住院治疗22023天,发生医疗费29886.89元、护理费1728元、交通费263.70元、住院伙食及营养补助费120230元,共计32958.59元。 原告严彬为上述医疗等费用的负担,向XX县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得胜镇卫生院委托个体乡村医生刁正碧给其打预防针,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响,后又错误诊疗,给其造成人身损害。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误工、护理等费,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得胜镇卫生院辩论称。我院发放疫苗给个体乡村医生刁正碧为适龄儿童预防接种,是合法行为。刁正碧的业务和经费都是自行负责,即使打预防针发生异常反响或事故,也与我院无关。我院为原告切脓引流及医治切口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院的赔偿请求。 被告刁正碧辩论称。原告所诉我为其打预防针引起感染,并错误诊断医疗不是事实。原告的病变是其法定监护人未及时采取治疗措施所致,与我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赔偿请求。 审判XX县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原告严彬的申请,先予执行由得胜镇卫生院给付202300元、刁正碧给付2600元于严彬,并委托XX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法医鉴定。1996年11月1 5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法医鉴定,结论为。严彬患盆腹腔结核病的诊断成立,严彬腹腔的粟粒样结核为继发性结核;系打预防接种针时消毒不严,引起注射处感染化脓,身体抵抗力免疫力降低,继发结核产生开展变化以致恶变。 同时查明。刁正碧自60年代开始以大队赤脚医生名义行医,参加过必要的培训和乡村医生考试,成绩合格。1993年11月,得胜镇卫生院招聘刁正碧为玉伏村卫生防疫医生,明确行政上受村、镇领导,业务上受镇卫生院防保科领导,负责本辖区内方案免疫、卫生监测、疫情报告等项工作。 XX县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按方案免疫要求,到被告刁正碧处接受注射儿童疫苗药物不为过,其右髂窝及盆腔tb结核性脓肿造成的人身损害,与严彬自身带有结核菌以及严彬的法定监护人未及时采取治疗措施有关,严彬的法定监护人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刁正碧作为个体乡村医生行医,应对其医疗行为承担责任。刁正碧在为严彬打预防接种针时,违反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消毒不严,引起注射部位感染、化脓,继发严彬的结核开展变化;治疗阶段,采取错误的医治措施,至严彬病情恶化,是为过错,应对严彬的医疗损害赔偿承担一定责任。被告得胜镇卫生院在为严彬治疗注射部位感染化脓时,未查清病因即行切脓引流手术,属错误诊治,造成严彬身体抵抗力和免疫力降低,继发结核产生恶变,是为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得胜镇卫生院招聘刁正碧为乡村卫生防疫医生,应对刁正碧预防接种和医疗损害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XX县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七)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原告严彬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及营养补助等费共计32958.59元,由被告刁正碧赔偿9888元,其已偿付2600元,尚欠7288元;被告得胜镇卫生院赔偿9888元,其已偿付202300元,尚欠8888元,限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得胜镇卫生院不服一审判决,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称:严彬患右髂窝及盆腔(tb)结核性脓肿与打接种预防针无关。tb(结核)是严彬自身存在,自身引起病变,打不打预防接种针都要治疗,都会引起病变,所以不能与打预防接种针联系在一起。XX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结论认为严彬所患结核病与刁正碧打预防接种针具有因果关系,是不科学的,不能用作定案证据。刁正碧当乡村医生,是玉伏村推荐,得胜镇人民政府批准,XX县区卫生局认可的,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代XX县区卫生防疫站发放疫苗给刁正碧,其预防接种的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均与上诉人无关。请求二审法院依据客观事实,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严彬的医疗损害赔偿费用由两被上诉人负责。 被上诉人严彬未进行辩论。 被上诉人刁正碧辩论称。我打预防接种针的行为与严彬产生结核病变损害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存在承担严彬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定理由和条件。从人道主义和感情出发,愿意给予严彬经济补偿2600元。造成严彬身体免疫力降低以致患“右髂窝及盆腔tb(结核)性脓肿〞,产生3万余元的医疗等费用的损失,是得胜镇卫生院、XX县区福集中心卫生院、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的错误诊断、医疗和手术所致,责任应由他们承担。请求法院将XX县区福集中心卫生院和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追加为共同被告,让其承担局部责任,以便给予严彬适当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认定的事实的根底上,还查明了以下几个事实: (1)1996年4月,XX县区卫生局组织本局卫防、医政、防疫站人员,调查严彬预防接种后的纠纷情况,写出了调查报告,明确:刁正碧用棉球消毒和未执行一人一针一管,违反了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得胜镇卫生院防保科知情不上报,又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措施,使患儿病程 拖延过长,病情恶化,应负一定责任;预防接种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受理范围,不能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 (2)严彬与得胜镇卫生院和刁正碧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泸州日报酒城星期刊予以报道,引起社会关注。严彬所在学校捐资680元,玉伏村捐资42023元,镇政府捐资500元,社会捐资3700多元。本案纠纷发生后,得胜镇的乡村医生、得胜镇卫生院对预防接种工作有畏难情绪,直接影响得胜镇的预防接种工作和乡村医生正常工作的开展。 (3)严彬的父亲严维春于1997年1月1日死亡。严彬家里现有母亲和年近90岁的曾祖母,3人生活,十分艰辛,为治病已负债2万多元。 (4)严彬的结核病尚未医治完结,仍在XX县区人民医院诊疗,时间尚需1年半,每月诊疗费几十元,是否会有后遗症、造成器官功能丧失或减退,目前难以确定。 (5)与严彬有医疗关系的5个医疗单位、个人,都明知严彬所患疾病与预防接种有关,均未与卫生防疫部门联系,通过预防接种异常反响诊断小组诊断后实施治疗,未按预防接种异常反响和事故处理原那么进行治疗。 依据上述事实,二审法院通知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XX县区人民医院、XX县区福集中心卫生院参加诉讼。他们参加诉讼后,与原诉讼当事人达成协议:与严彬有医疗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各自分担一定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上诉人得胜镇卫生院据此于1997年7月8日向二审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刁正碧作为个体乡村医生,负责本村居民预防接种工作,应对其预防接种事故和医疗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刁正碧在为严彬预防接种时,违反“一人一针一管〞 的操作规定,未向严彬告知预防接种后的本卷须知,引起严彬注射部位感染化脓,系预防接种后的异常反响;事后不报告上级医疗单位,擅自采取错误诊疗措施,致反响加重,给严彬造成医疗损害。刁正碧的行为违反了卫生部1982年11月29日公布的全国方案免疫工作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为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得胜镇卫生院明知严彬右臀部脓肿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响有关,未慎重诊断和报上级卫生防疫部门处理,擅自采用错误诊疗措施,致严彬预防接种异常反响继续加重,扩大了医疗损害,违反了卫生部1980年1月公布施行的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响的诊断及处理细那么的规定,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应对招聘人员刁正碧违规操作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XX县区福集中心卫生院、泸州医学附属医院、XX县区人民医院均明知严彬所患疾病与预防接种有关,违反全国方案免疫工作条例和卫生部1980年1月22日公布施行的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响和事故的处理试行方法第二条的规定,采取错误诊疗措施,导致严彬患右髂窝及盆腔tb(结核)性脓肿,加重严彬医疗损害,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严彬腹腔的粟粒样结核为继发性结核,严彬自身无过错,不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严彬的法定代理人与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XX县区人民医院、XX县区福集中心卫生院、得胜镇卫生院、刁正碧之间达成的医疗损害赔偿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确认。上诉人得胜镇卫生院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于1997年7月8日作出如下裁定: 准许上诉人得胜镇卫生院撤回上诉。 评析本案形式上以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结案,实际是当事人自行和解结案。这种结案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易为当事人所接受,便于裁判内容的执行。二审法院的做法可取。本案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本案纠纷性质纠纷性质由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决定。纠纷性质决定诉讼案由,决定适用法律和案件处理结果。明确了纠纷性质,才能审理好案件。本案两级法院及当事人对本案纠纷性质有3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纠纷性质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响纠纷,其理由是: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