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刑事案件
再审
申请书
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2023年
申请人:xxx男
再审代理人:xxx女XX省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男户籍所在地:xx市xx区xxxx(系申请人之子)
申请人因不服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23年2月9日作出的(202223)渝一中法刑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现依刑诉法203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1、撤销xx市渝一中法刑终字(202223)第13号刑事判决书。
2、对该案立案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
3、如不予立案,或受理后驳回申请,望法定期限内出具相关手续。
事实与理由:
序言
202223年12月12日晚,重庆公安在北京将申请人秘密抓捕,并连夜押往重庆,制造了一场荒唐离奇,令人瞠目结舌的司法闹剧。重庆相关人员蔑视法律尊严,践踏司法程序,肆无忌惮地制造了一起冤假错案,给中国的司法带来了严重伤害,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2023年6月11日,申请人刑满出狱,开始践行当年“藏头诗〞中立下的誓言——“础去间决神诉〞。
半年多来,除向有关国家机关不间断控告、申诉之外,并于2023年12月12日正式向最高院递交了再审申请。按最高院要求“应经当地高院处理后,再来最高院〞的司法惯例,申请人今日正式向重庆两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或许这是一场艰难而又漫长的申诉,或许还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灾难。但,“依法治国、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一个律师的崇高信仰,也是驱使着一代又一代法律人向前、再向前的终极理想。
李庄事件不仅仅浪费了纳税人的巨额钱财,而且摧残了中国的法治文明。原判的黑幕,纵使再用一万个谎话去描,也描不圆;再用一万个假话去撑,也撑不住。纸是包不住火的,真相终究要大白于天下。这场冒天下之大不韪,且有违法治、人伦底线的徇私枉法闹剧,到了该谢幕的时候了。
今天,不去揭露、戳穿黑幕,怎能对得起神圣的法律,对得起人性的良知,对得起所有关注该事件的民众。
下面,从十个方面分述再审理由:
第一局部一季一审
一、以“速度〞掩盖一审真相
自202223年12月12日至30日开庭,仅18天,“李庄案〞就完成了侦查、起诉、审判的全过程。创造了中国法制史上的新纪录。被海内外称为“重庆速度〞的背后,掩护着一个漏洞百出、手段拙劣的诉讼过程。
第一,“李庄案〞是“龚刚模案〞的衍生案,是否够“罪〞,应以龚是否受到刑讯逼供为要件。而在龚案尚未开庭,一切尚未明了的情况下,一审提前判定申请人有罪,无异于宣告了龚案中没有刑讯逼供情节。前案之车,必然导致后案之辙,对申请人的有罪判决,使得龚案在开庭前页已盖棺定论。换言之,也只有使申请人“被有罪〞,才能搞定龚案。这正是“李庄案〞公诉人,同时兼任“龚案〞公诉人的诡异所在,此荒唐做法,赤裸裸地显现出了制造“李庄案〞的真正动机。
针对上述枉法现象,律师界、法学界发出了呐喊。2023年8月、12月,全国人大连续两次对刑诉法草案进行审议,专门对此罪名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既,先审本案(龚刚模案)再审衍生案(李庄案)。其立法目的,就是将该罪的诉讼逻辑加以法制化。以杜绝今后类似重庆式的司法程序混乱。
第二,申请人被控“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除主体要件外,其余要件均不具备。首先,伪证在哪儿。哪个证人受到“妨害〞。又受到了怎样的“妨害〞。对此,控方自始至终支支吾吾不能举证。正如申请人当庭陈辞:你们哪怕找出烟头大小的一片证据,判我20230年,我也认。〞
第三,检法两院202223年12月4日联合对龚刚模查体,龚刚模自述左肩痛,双手感麻木,法医鉴定龚刚模手腕部色素沉着留有疤痕,一审法院不但未查明成因,亦未将司法鉴定依法送达申请人,这不仅协助隐瞒了刑讯逼供的黑幕,还无端的剥夺了申请人的异议权。
事实上,在申请人介入龚案之前的202223年夏天,龚刚模因刑讯逼供,就已经不能正常行走,(详见申请人再审提交录像)
第四,既然是“妨害作证〞,那么依据刑法学理论,此处的“作证〞,必然是证人作证,龚作为第一被告人,他的言词仅仅是被告人供述或辩白,控方为何强行把他华美转身变成了证人。
第五,龚案侦查半年之久,形成12023本卷宗,2200套证据,而龚案中每位辩护人看到、拿到的,甚至缺乏全部案卷的1%。为什么绝大局部资料对辩护人保密,有哪些怕见阳光的东西(对申请人有利)。强大的司法,看似无情剥夺的是律师的阅卷权和辩护权,实际撕毁的是法律的底线。
第六、第七、第八……诸如开庭传票的送达时间迟延、审讯笔录没有两名侦查员签字、所有勘验鉴定报告均未送达申请人、会见受阻、被监视监听等程序瑕疵,不再一一列举。
以上这些,都被一个“快〞字所遮掩。
二、全部用“言词〞堆砌的证据链
现代刑法体系,一切犯罪均以证据证明为定罪根据,是证明之罪原那么,试看公诉人指控证据。
其一,委托协议、律师证、身份证、律师费发票、委托书、律师所函、机票……这些证据,除证明辩护人身份之外,与指控犯罪无任何关系。
其二,八名证人书面证言。
其三,申请人供述辩白。除“藏头诗〞外,没有任何“供认价值〞。
对申请人定罪的所有依据,都赖于八份书面证言。“证言指罪〞须经法庭公开质证,这是常识,亦是铁律,因它关乎一个人罪与非罪,甚至生与死。在如此重大问题上,质证的唯一方法就是证人出庭,然而,警方为将申请人定罪,竟然将全部证人抓捕,关进看守所迫其出证,并阻挠出庭。这不仅严重违背了刑诉法根本原那么和立法本意,甚至是犯罪。也是本案证据体系的一大污点,为世人诟病。
刑诉法97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到证人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除此之外,没有一条法律授权:抓捕证人取证。
这些司法黑幕,只有在再审程序中,八名证人(一名已亡,尚剩七名)才能和盘托出事实真相,是不能出庭,还是不愿出庭,还是不被允许出庭。
马晓军律师夫妇,最近同时对xx市公安局提起的行政诉讼,完全揭开了证人“不愿出庭〞的冰山一角(详见公诸于世的行政起诉状),这也是申请人再审过程中新的证据。
三、“为判而审〞的庭审过程
李庄案一审持续了16小时,司法程序乌龙百出,世人瞩目,其审判的单一目的非常明确:
为治罪而开庭。具体表达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刑诉法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而李庄案一审中,审判长未经批准,当庭擅自驳回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已经令人瞠目。之后,又未经公诉方检察长批准,(江北检察长也无权决定上级检察院的全国十佳公诉人回避)屁股不离坐位,当庭驳回了对公诉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更是令人咋舌。全然无视回避制度的明确规定。再一次引起法律界的猛烈抨击。无怪乎申请人当庭斥责:你们哪怕是去一趟卫生间,装装样子,回来再驳回也行啊。
第二,庭审前,公诉人未依法“提前5日〞将证据提交法庭,搞当庭突袭式举证,宣读了多份辩方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的证人证言,申请人屡次要求查验质证,竟遭公诉人躲躲闪闪的无端拒绝。使得一审质证程序有名无实。然而,就是这样一些没有进行质证、怕见阳光的东西,仍然被一审判决作为判决根据。
第三,为充分揭露指控虚假,辩方屡次申请调取江北看守所申请人三次会见时的监控录像,甚至,还提供了当年为看守所安装录音录像监控的生产厂家招投标证明,但合议庭视而不见,以不能调取为由,放任控方拒绝提供视听资料。无奈,辩方又向法庭申请调取曾用来向北京举报申请人使用,用以“固定证据〞的专案组偷拍录像,亦遭非法拒绝。
第四,大量矛盾证据,充满着整个控方证据体系:
1、如刑讯逼供是申请人编造,为何申请人再三要求,对龚刚模双手腕部“色素沉着〞的伤痕进行成因鉴定,难道是自揭谎话。一名外地律师,一次会见就能“编造〞出完全吻合龚案中的审讯者姓名、刑讯时间、地点、方式、看伤医生姓名等详细信息,这可能吗。用这些指控,明显荒唐,认定这些指控,那么彻底丧失了可信度和公信力。
2、龚刚模案开庭时,几十名被告人对遭刑讯逼供的事实,异口同声进行了描述,这些与申请人素未谋面的人,是谁“教唆〞的呢。
3、申请人执业多年,明知审判阶段,已不允许侦查人员调查取证。但龚刚华的证言宣称:“再有十几天就开庭审判龚刚模,李庄让龚刚模公司的员工遣散,防止这几天警察来调查取证。〞此证言与吴家友、龚刚模完全相反且有违常理,事实上,申请人自始至终也未与龚刚华所称的员工有任何形式的接触,他们之间所谓的证据链,根本没有申请人这一环。
另外,工商档案确实显示“保利夜总会〞法定代表人是唐筱,不是龚刚模,这怎能像控方所说是“申请人编造〞。
4、控方提供的四位警察证言显示。“被告都是白天受审,夜间睡觉……一般都是六、七个小时〞。但从申请人及龚刚模供述中可明显看出,很多笔录都在连续审讯数十个小时以上完成,期间,不让睡眠,限制吃、喝,申请人亲身体验了连续几十个小时,被固定在一把专用椅上受审,岂是几个警察可以自证推翻的。通过再审,看看有多少笔录形成的时间是在半夜、凌晨,看看有多少笔录是在连续审讯几十个小时以上完成,相信,这些龌龊,定将曝光于世。
5、申请人依据律师法33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与警方的据理力争,成了被追究犯罪的把柄。三次会见,三次阻挠、三次监视、三次争吵,谁之过错。龚案34名被告人,几十名律师,哪一名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会见过被告人。哪一名律师在不受监视的状态下会见过自己的当事人。哪怕只有一名。
6、被拘留的证人吴家友证言证实,申请人让龚刚模请保利公司员工出来作证。而被拘留的证人龚刚华、李小琴等证人证言那么证实申请人让龚刚华遣散保利公司员工,不要出面作证。如此相互抵触的证言,竟被控方采用。拿以己之矛攻己之盾的方法分析一下:前者,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何错之有。后者,申请人与李小琴素未谋面,她的间接证言与申请人何干。
7、一审法院委托的伤痕鉴定结论,证明龚刚模手腕有钝器伤痕,而公诉人出示的警方“自证证言〞,以及龚刚模进入看守所体检表证明体表无外伤,但一审法院不仅对显现如此重大矛盾的证据视而不见,反而狡辩:该伤不能证明是刑讯逼供所致,那是什么所致呢。
8、由于公诉人断章取义地宣读了那些前后矛盾的证言,所以,辩方在要求质证时,公诉人躲躲闪闪不敢出示,面对上述异常锋利的问题,公诉人采取了缓兵之计的解释:辩论阶段再解释上述矛盾。直到庭审结束,尽管辩方穷追不舍,公诉人对此始终未敢将据以认定有罪的证据交辩方质证。法庭对此默认。
四、击碎法律底线的一审判决
至一审庭审结束,疑似伪造的证据始终没有出现,被妨害作证的证人亦未出现。可一审法院仍在众目之下、厅堂之上,作出了令世人鄙视的判决。除了前述相互矛盾的证据被采纳外,还有很多十分荒唐的逻辑。
其一,判决认定公安机关拘留证人提取证言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知这一认定根据的法律来自何处。
其二,马晓军、龚刚华、吴家友等证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作为公诉机关的证人,所出证言只是显示申请人以动作、眨眼、眼神暗示龚刚模翻供、声称被刑讯逼供,而不是公开教唆龚刚模翻供。但一审判决却罔顾事实,将此歪曲成“公开教唆龚刚模翻供〞。法理何在。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龚刚华、吴家友、龚云飞他们知道的会见过程,都是听申请人介绍的。
其三,龚刚模在认识申请人之前自述被黑社会屡次敲诈的口供是公诉机关向重庆一中院提供的。但一审判决却无视这一证据,强行认定是申请人成心编造。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