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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谊镇第十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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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谊镇 第十一 民委 换届选举 工作 实施方案
双谊镇第十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双谊镇第十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双谊镇第十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维护广大村(居)民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规定和省、市、区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双谊镇第十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和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的原则,村(居)民委员会全部实行直接选举。在切实搞好选前调查摸底、分级培训工作人员和离任审计的基础上,严格人选条件,依法稳妥有序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做到该履行的法定程序不少、该公示的事项不漏、该遵守的法定时限不超,把群众拥护、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有文化、办事公道、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居)民委员会班子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确保在2021年2月底前完成换届选举任务。通过换届选举,进一步提高村(社区)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为全力打造成渝地区经济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翠屏样板提供坚强保证。 二、精心安排,严格依法有序开展换届选举 各村(社区)要按照“统一届期”的要求,在村(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后,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好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双谊镇第十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20年11月开始,到2021年2月底前结束。 第一阶段:准备工作阶段(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6日) (一)成立换届选举机构。我镇成立第十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等日常工作。 (二)搞好调查摸底。进行深入调研,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设置意见箱等方式,真正掌握干部、群众思想动态和本地人口、经济、文化状况以及宗教、宗族、宗派等社情,排查换届选举重点、难点村(社区),做到班子现状清楚、村情选情清楚、重点难点清楚、突出问题清楚、群众诉求清楚等“五个搞清楚”,为针对性制定政策措施、细化工作流程提供科学依据。通过调查研究,全面分析各村(社区)发展定位,明确村(社区)的发展类型,分类建立村(居)民委员会班子功能结构模型,确立“一村(社区)一模型”。对村情复杂、管理薄弱、经济利益较多的“重点村”及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聚集区、新建住宅区等“重点社区”,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实施“一村(社区)一策”,加强工作力量,加大指导力度;对干群矛盾突出及往届选举问题较多的“难点村(社区)”,加强分类指导,选派得力干部驻村(社区)指导,逐个分析村(社区)情选情,对可能影响和破坏选举的重大隐患和已经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提前进行专项整治,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三)部署选举工作。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省、市、区文件、会议精神,制定本地换届选举文件及工作方案,召开换届选举工作会议,部署换届选举工作。 (四)开展宣传培训。把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贯穿于选举工作全过程,充分利用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广泛宣传选举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让广大村(居)民了解选举法律法规、政策及选举程序,增强群众民主法制观念,激发群众参与选举的热情,形成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氛围。镇政府负责对联系村(社区)干部、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培训。要以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实施办法和选举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为主要培训内容,使负责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干部知法懂法,熟悉选举程序和方法步骤,不断提高指导选举工作的能力和实际操作水平。 ‍(五)开展离任审计。换届选举开始前,由镇政府组织镇纪委、农服中心、财政局等部门,对村(社区)干部开展任期届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村(社区)集体财务包括资金、资产和资源进行全面审计,审计工作应当有3名以上村(居)民代表参加,并将审计结果在选举日前向全体村(居)民公开。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纪依法及时处理。对因未落实任期届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而影响换届选举工作的,要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阶段:依法选举阶段(2021年1月7日至2月1日) 换届选举“法定日”:2021年1月11日为选民公布日,2021年1月16日为初步候选人张榜日,2021年1月26日为正式候选人张榜日,2021年1月31日(红场村、双凤村、老店村、罗林村、新华社区村、银定村、文明村、新政社区村)-2月1日(三合村、同盟村、双华村、五里村、文光村、真武村、罗嘴村、花古社区、双谊社区)为正式选举日。 (一)民主推选产生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其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或者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由5至9人组成。要通过法定程序将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副书记推选进入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并分别担任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担负起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指派、任命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确定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退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在广泛征求村(居)民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起草本村(社区)的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具体规定本村(社区)的选民资格、村(居)民委员会职位职数、候选人资格条件、候选人提名办法、候选人竞争演讲办法、投票站设置办法、委托投票办法、提名大会及选举大会投票办法、另行选举办法以及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工作方案要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三)依法开展选民登记。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开展选民登记,选民登记开始前公告选民登记日、选举日。要依法开展村(社区)选民的资格确认、审核和登记,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切实加强与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的联络沟通,确保广大城乡群众都能依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同时,依法受理村(居)民就选民资格的申诉。以下人员应当列入本届选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的村民; 2.年满18周岁; 3.享有政治权利; 4.具有表达自己意志、行使选举权利的行为能力; 5.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村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凡已在一地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不得再在其他地方重复登记。 村(居)民委员会换届,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对上届选民名单进行确认。对迁出本村(社区)的、死亡的不予登记,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予以除名,对新增有选举权的村(居)民予以补充登记。 被剥夺政治权利、精神病患者或者智力残疾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村民外出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或者联系后本人在选举日不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没有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可以不计算在本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总数内。 选民登记是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基础环节,‍要切实落实公告公示、资格审查、登记造册、提前通知等法律程序及相关要求,‍做到无一遗漏。对于登记过程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在严格依法依规的基础上,要积极采取民主的方式解决,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 (四)公布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村(居)民对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诉人。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选民名单的变动情况,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 (五)依法确定候选人。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由本村(社区)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以单独或联合直接提名。本次换届选举,村(居)民委员会原则上由3-7人组成,其中二类村3-5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最多2名);三类村3-5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最多3名);三、四类社区5人(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组成。候选人资格条件,‍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区换届工作的要求,结合人民群众意愿在选举工作方案上作出具体规定。要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大力选拔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服务能力强、治理能力强的优秀人才进入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村要更加注重选拔致富带富能力强、敢闯敢拼、能推动乡村振兴的干部,社区要更加注重选拔治理和服务能力强的干部。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要切实做好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提名为候选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下例条件: 1.符合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法律法规规定,已登记参加本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 3.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4.有较强的市场经济观念和开拓创新精神,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懂经营、会管理,带头勤劳致富和带领群众发展致富能力强的。 5.遵守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6.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热心为村(居)民服务,积极为群众办实事、谋利益,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7.承诺遵守换届选举纪律,承诺当选后认真履职。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名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1.政治觉悟不高,“四个意识”不牢,“四个自信”不强,“两个维护”不够自觉的。 2.组织观念不强,不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法治意识淡薄,存在严重失信情形的。 3.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涉霸、涉邪教等问题的。 4.受过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 5.因黄赌毒、个人贪腐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在影响期内的。 6.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立案调查的。 7.参加或组织非法宗教活动,当两面人、“骑墙派”的。 8.不担当不作为、缺乏斗争精神,考核不称职或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9.上一任期内长期不履职,不担当不作为,连续2年年度考核排名本镇末位的。 10.损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疾苦、群众意见反映较大的。 11.道德品行差,存在不赡养老人、不抚养子女,生活作风不正等行为的。 12.以贿赂、欺骗、威胁、暴力、诽谤等手段破坏或妨碍选举的。 13.存在其他无法正常履职情况的。 实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回避制度,原则上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能同时作为提名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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