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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加强
人民政协
协商
民主
建设
实施
意见
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区委关于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XX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重要意义。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保障,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为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发扬民主、参政议政、团结合作提供了重要平台。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有利于广纳群言、广谋良策、广聚共识;有利于促进党和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利于畅通各种诉求的表达渠道,理顺情绪、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势和特点,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政协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协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中心环节,认真总结经验,深入研究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拓展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广泛凝聚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智慧和力量,牢牢把握中共XX区委总体工作要求,为推进XX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3.基本原则。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牢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把握性质定位、完善政协职能,把政协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广泛凝心聚力;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推动实现广泛有效的人民民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上双向发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履职尽责,做到人民政协为人民。
二、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协商议题和年度协商工作计划
4.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需要在政协与政协各参加单位、政协委员等进行协商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起草和修订过程中的重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党委提出的有关重要人事事项;党委、政府制定的事关全局的其他重大决策以及有必要进行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及政协要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和工作需要,结合实际丰富协商内容,拓宽协商范围。
5.协商议题的提出。认真落实由党委、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提出协商议题的规定。协商议题可由党委和政府交办,可由党委、政府、政协办公室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可由政协与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沟通协商提出,可由政协通过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座谈会、发函等形式征集议题建议,可由界别、委员联名、委员小组提出议题建议。在此基础上,党委会同政府、政协确定协商议题。
6.政协年度协商工作计划的制定。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包括协商议题、协商活动的主要形式和时间安排、出席协商活动的人员范围、协商活动的牵头或负责部门(单位)等。
政协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专题协商会议题及其他协商形式的重要议题,应分别以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和重点提案办理协商列入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协商议题要和协商形式相匹配。
政协年度协商工作计划由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按照《政协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制定办法》要求执行。具体工作程序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细化。
三、政协协商的主要形式
7.政协全体会议。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开幕会、闭幕会,参加界别联组和委员小组讨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界别联组和委员小组讨论、听取意见。可安排跨界别联组讨论;界别联组和小组会议应安排时间讨论界别提案。
8.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区政协视情安排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会议可以围绕专题分组讨论、进行大会发言。根据议题需要,政协邀请党政有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并可与委员互动交流;邀请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参加讨论。
9.专题协商会。区政协一般每年召开1-2次专题协商会。根据议题需要,政协邀请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听取意见,与委员互动交流。政协主要领导同志、政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相关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发言应充分反映政协专题调研、委员视察等成果。
10.对口协商。明确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的职能部门(单位),建立健全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对口联系的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协商议题为纽带的对口联系工作机制和对口协商机制。重要协商活动由政协领导同志,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有关政协委员参加。对口部门(单位)根据情况邀请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参加重要工作会议或重要活动,政协组织的视察和调研活动可邀请对口部门(单位)参加。
11.界别协商。界别可通过视察、调研、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途径在协商中发挥作用。完善政协领导同志、委员联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联系界别的制度。委员联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根据协商活动整体部署协调界别委员开展专题调研,举行界别协商会、座谈会等活动。重要界别协商活动由党委、政府、政协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和界别委员参加,政协主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
12.提案办理协商。政协有关职能部门加强与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委员的协商沟通,协商征集提案线索、确定选题方向。加强对提案的协商审查,完善立案标准,提高立案提案质量。加大专门委员会和界别提交提案力度,增加集体提案比重。协商做好提案的交办、办理、督办工作,召开提案协商交办会,落实办理责任;建立健全提案办理询问、研讨交流机制,把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承办单位要通过座谈会、上门走访、电话、邮件等形式与提案者进行深入沟通协商,及时通报办理情况,主动征求提案者意见,共同协商解决难点问题。涉及重点提案的调研座谈活动,应邀请提案者参加,未经沟通协商特别是重点提案未经面对面协商,提案复文不得进入报批程序。加强提案督办,建立健全跟踪督查和成果反馈机制,促进成果转化。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把提案办理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督查计划,提案复文须抄送党委、政府办公室,每年由党委、政府、政协联合采取抽查、重点督办等形式对部分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提案答复后又有新情况的,或提案者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须进行二次办理,并及时向提案者作出二次答复。完善提案办理协商考核评价机制,开展提案和提案办理双向评议,围绕办理工作开展协商监督。制定和落实提案及办理结果公开的规定,逐步向社会公开提案及办理结果。制定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办法和党委、政府部门(单位)办理政协提案办法。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和政协主席会议成员阅批、领办重点提案制度,建立和完善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协商督办重点提案机制。
13.协商形式和载体创新。政协在党委和政府有关重大决策形成过程中及时召开专题座谈会,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建议。在政协视察、调研、考察等活动中开展协商。通过视察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建议案等形式开展协商。积极探索政协协商与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相结合的有效方式。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在政协协商中的作用。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文件,事前视情以书面形式征求政协意见,政协应以书面意见建议形式予以回复。深化提升“商量”平台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搭建网络平台,积极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形式,构建广泛多层、灵活多样的协商平台。
四、政协协商活动的组织、成果转化和协商成效评估
14.调研论证。坚持不调研不协商、先调研后协商、边调研边协商,每项协商议题在协商会议前开展集中调研。制定加强和改进调研工作的办法。协商活动的牵头或负责部门(单位)会同参与调研的委员、专家等研究制定协商活动主要安排和调研工作方案。调研课题要与政协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和政协重点工作相衔接。可以会同各类研究机构、智库和专业研究人员以多种方式开展调研论证。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主动配合,根据需要派员参加相关调研论证等活动。
15.协商会议的组织。协商会议前,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将相关材料送交政协相关专委会,政协办公室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协商会议主要采取委员发言和互动交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关部门(单位)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议题相关情况的介绍。坚持开门协商、开放协商,视情邀请专家、有关方面代表等参加协商会议,旁听或参与协商活动。
16.协商成果的转化落实。党委、政府督查机构和政协有关机构负责协商成果转化落实情况的跟踪工作。协商后形成的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政协信息、重要提案摘报等成果,对党委、政府集体研究或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由党委、政府督查机构和政协有关机构负责督促落实,并将结果书面反馈政协办公室;对领导同志要求有关部门(单位)落实的,应将落实情况抄送政协办公室。政协可通过组织专项视察、调研、座谈、走访或与党委、政府督查机构联合检查等方式,及时跟踪了解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情况。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督查机构向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报告、向政协通报有关协商成果转化落实情况的制度。
17.协商成效评估。探索建立政协协商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年度协商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协商成效评估结果,应向党委、政府进行专题汇报,并向政协全体会议作出报告。
五、完善政协履职制度,不断提高政协协商能力
18.健全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相关制度。加强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作为重要环节纳入决策程序,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和政协在协商活动中的职责。适时制定我区民主监督的专项规定,规范民主监督的内容程序,健全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跟踪督查机制。重视发挥协商会议视察、提案、建议案、专题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委员举报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和视察调研计划应当包含监督性议题。政协各种协商活动特别是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等,应增加民主监督内容,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参加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可应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邀请推荐特约监督员。要密切与党委和政府监督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注重总结推广专题民主监督、民主评议的做法。
建立健全参政议政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和改进经常性工作。发挥专门委员会在政协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完善和落实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做好党委和政府委托政协开展的重大课题调研和邀请委员参与的重大项目研究论证,集中优势资源,不断提高意见建议的质量。
19.完善委员履职规定和联络制度。进一步明确委员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委员履行职责和服务管理,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建立健全委员履职档案。将委员履职情况作为换届时继续提名的重要参考。强化廉洁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