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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饮用水
水源
保护区
巡查
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取水口水源地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和报告保护区内发生的各种破坏水环境违法行为,防范水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饮用水源的平安、洁净,根据XX县区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方法,结合我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巡查范围
(一)取水口等重点区域范围。美林玉叶一级泵房取水口、西溪泵房取水口。
(二)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库库面及水库正常高水位以上20230米范围以内陆域;玉叶村上游300米处以下河面及两岸各50米范围以内陆域;东溪桥溪东溪桥大桥以下河面及两岸各50米范围以内陆域;主流环库公路下庵村上游250米以下河面及两岸各50米范围以内陆域。
第三条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向水体内排放污水;
(二)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倾倒、排放污染水体的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等物体;
(三)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清洗贮存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毒鱼、电鱼、炸鱼、养殖投料、滥用化肥、倾倒施工垃圾、施工排污、喷洒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等行为;
(五)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
(六)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工程;
(七)其他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
第四条水源保护区巡查由我站综合监管科负责组织实施,我站行政负责人为巡查总负责人,综合监管科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水源保护区巡查组组长为综合监管科负责人,成员为综合监管科人员。管理站值班人员协助巡查组参与取水口等重点区域范围巡查。
第五条水源保护区巡查采用步巡、车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取水口等重点区域范围巡查采用步巡方式;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采用陆路车巡和水域快艇巡查相结合;水库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采用车巡方式。
第六条水源保护区巡查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重点巡查和一般巡查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每日一小巡,每周一大巡,每月一次全面巡查。取水口等重点区域范围实行逐日巡查;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对重要区域、重点时段要增加巡查次数;水库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实行不定期巡查,但每季至少巡查一次。
第七条建立巡查记录专人负责制。每次巡查应做好详细现场记录,认真填写取水口水源保护区巡查记录表,参加巡查人员签字确认。巡查记录表内容要详细,重点要突出明确,必要时可绘图、拍照、摄像,做到巡有记载,查有依据(文字、照片、摄像等)。巡查记录必须及时整理,巡查记录人在做好巡查记录后要及时登陆市交投集团平安生产管理信息化系统,按常规平安检查流程要求上传巡查记录和有关图件。巡查的记录、图件等均应整理归档。
第八条巡查组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向管理站报告;对较大的违法事件要及时制止,并上报公司领导、环保局、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九条对巡查中发现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按照XX县区美林水厂取水口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公司领导、环保局、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十条综合监管科要利用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加强水库水质变化情况的实时监测,如水质异常变化,要及时汇报,并上报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第十一条为加强破坏水环境和污染水源等违法活动的监督,在取水口上游设立假设干个协管员和举报线人。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技术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篇: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模版]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和报告保护区内发生的各种破坏水环境违法行为,防范水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饮用水源的平安、洁净,根据==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方法,结合我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巡查范围:
(一)取水口等重点区域范围。西岸溪入库处(吴坑桥)、取水口、码头、水库大坝坝前等重点区域。
(二)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库库面及水库正常高水位以上20230米范围以内陆域;XX县区泽雅镇黄坑村上游300米处以下河面及两岸各50米范围以内陆域;西山溪西山大桥以下河面及两岸各50米范围以内陆域;主流环库公路下庵村上游250米以下河面及两岸各50米范围以内陆域。
(三)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水库集雨区范围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所有区域(东至龙娘山和龙井山,南至雪尖山、荸荠峰和金岗尖,西至五个岩、东山尖、大尖山,北至凌云山、白脚坳山)。
第三条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向水体内排放污水;
(二)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倾倒、排放污染水体的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等物体;
(三)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清洗贮存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毒鱼、电鱼、炸鱼、养殖投料、滥用化肥、倾倒施工垃圾、施工排污、喷洒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等行为;
(五)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
(六)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工程;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工程;
(七)其他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
第四条水源保护区巡查由我站综合监管科负责组织实施,我站行政负责人为巡查总负责人,综合监管科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水源保护区巡查组组长为综合监管科负责人,成员为综合监管科人员。管理站值班人员协助巡查组参与取水口等重点区域范围巡查。
第五条水源保护区巡查采用步巡、车巡、快艇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取水口等重点区域范围巡查采用步巡方式;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采用陆路车巡和水域快艇巡查相结合;水库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采用车巡方式。
第六条水源保护区巡查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重点巡查和一般巡查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每日一小巡,每周一大巡,每月一次全面巡查。取水口等重点区域范围实行逐日巡查;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对重要区域、重点时段要增加巡查次数;水库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实行不定期巡查,但每季至少巡查一次。
第七条建立巡查记录专人负责制。每次巡查应做好详细现场记录,认真填写==水库水源保护区巡查记录表,参加巡查人员签字确认。巡查记录表内容要详细,重点要突出明确,必要时可绘图、拍照、摄像,做到巡有记载,查有依据(文字、照片、摄像等)。
巡查记录必须及时整理,巡查记录人在做好巡查记录后要及时登陆市交投集团平安生产管理信息化系统,按常规平安检查流程要求上传巡查记录和有关图件。
巡查的记录、图件等均应整理归档。
第八条巡查组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向管理站报告;对较大的违法事件要及时制止,并上报====、====、=====及相关部门。
第九条对巡查中发现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按照==水库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市====、市====、======及相关部门。
第十条综合监管科要利用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加强水库水质变化情况的实时监测,如水质异常变化,要及时汇报,并上报市====、市=====。
第十一条为加强破坏水环境和污染水源等违法活动的监督,在库区上游设立假设干个协管员和举报线人。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综合监管科负责解释。
第三篇:XX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XX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法律法规篇>>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
【有效性】
有效
【法规名称】
XX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公布部门】
XX省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
1992年03月13日
【实施日期】
1992年2023月01日
【正
文】
XX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1992年12月20日XX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2年3月13日XX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保护
第三章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保护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水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XX市行政区内城镇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保护。
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市、区(市)、县方案、工业交通、农业、城市管理、城乡建设(公用)、规划、卫生、水利、林业、乡镇企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本行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禁区(不含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分。
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划定明确的地理界线和设置标志。
第五条
本市在柏条河、徐堰河、府河、沙河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青白江、岷江XX县区段及其他河流、水库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地方水质标准和本条例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跨本市行政区的,向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报批。
第六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因饮用水水源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八条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和奉献的单位、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保护
第九条柏条河、徐堰河、沙河、青白江、岷江XX县区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以下四级划分:
(一)自汲水点起算,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二百米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五十米的陆域为保护禁区。
(二)自汲水点起算,上游五千米至下游二百米的水域,河岸两那么纵深各一千米的范围中除去禁区范围的区域为一级保护区。
(三)自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一万米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五百米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四)自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一万五千米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五百米的陆域为准保护区。
第十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以设计的正常蓄水位为界并受纳地表径流、饮用水供水明渠的两侧各五十米的陆域为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