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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运用现代司法理念对“执行难”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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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运用 现代 司法 理念 执行 思考
运用现代司法理念对“执行难〞的思考 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日益显示出它的重要作用。人民法院在相当困难的条件下执行了大量的案件,但仍有许多生效的法律文书未能执行,未能兑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执行难〞的存在已经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与尊严,影响了人们对整个法律制度的信心,损害了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交易公平与平安,这一问题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所谓“执行难〞,是指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客观因素引起的,一些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不履行法律义务,采取软拖、强顶、躲避,甚至以死相要挟,或者有的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人为地转移财产阻挠法院强制执行,或者被执行人无力承担举证财产所在的举证不能等引起的案件难以执行的局面;同时也由于执法环境差、执行立法不够完善、法院执行力度不够、执行人员怠于执行、地方行政保护主义干预司法独立等非当事人自身因素所引起的案件得不到实际执行的局面。 “执行难〞是主要表现为:⑴被执行人难找;⑵执行人财产难寻;⑶被执行财产难动;⑷抗拒执行的案件难查;⑸申请执行人举证不力使法院无从执行;⑹执行财产的权属有待确定致使法院无法迅速执行;⑺立法的缺陷导致执行过程中缺乏实践操作性,给执行人员的依法办案增加了难度;⑻法院人员编制的限制引起的执行机构力量配备缺乏;⑼执行队伍素质不高,个别执行人员犯官僚主义,怠于执行案件;⑽地方保护主义作祟,受委托执行法院或协助执行法院不配合,不协助,使委托、协助执行案件执行效率降低;⑾裁判文书制作简单,未能对证据进行逐一的认定,亦未对裁判文书的说理局部加以翔实而又明确的表述,导致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公正心存疑心,对履行裁判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持消极态度甚至抵触情绪,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执行难〞;⑿如个别案件的裁判文书对执行事项的表述模棱两可,不具体,以致案件无法执行。⒀审执别离所引发的难执行,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审判人员一般注重的是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除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外,对于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审判人员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裁定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就为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提供了时机,使执行程序开始后的执行工作无法顺利进行;⒁法院为追求社会的稳定而不得已的慎重执行而引发的执行工作难以开展,如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死相威胁,法院不得已而采取暂缓执行,对其进行思想说服工作等;⒂地方行政保护主义干预司法独立阻碍法院执行。第二篇:对税务稽查“执行难〞的几点思考执行是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实现税务稽查查处成果的最后环节。自2023年平谷地税稽查局成立以来,税务稽查执行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执行难〞仍是困扰当前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问题。稽查部门依法通过立案、检查等标准程序完成生效的法律文书,而最终不能及时有效地执行,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而且直接影响税收法律的权威和税务机关的形象。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执行难〞问题已成为税务稽查工作中的当务之急。 一、税务稽查案件“执行难〞的表现 (一)涉“困〞案件和特殊案件使税务稽查执行陷入困境 涉“困〞案件即涉及濒临破产、面临倒闭、严重亏损、举步维艰企业的案件。如某地税局2023年前未执行完毕的18件案件就属于此类情况。这些关停企业拥有的可执行财产缺乏或根本没有可执行财产,使执行机关无从下手,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而且这些企业往往是下岗职工多、离退休职工多,一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会借机将企业的矛盾转嫁给税务机关,很有可能引发上访闹事、暴力抗法,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还有一些特殊的欠税人也无法执行。如我区某物业公司,给我区202300多户居民提供供暖效劳,欠缴税款20多万元,但他的财产多数都是锅炉房等,如果强制执行会造成居民停暖,社会不和谐现象,无法强制催缴税款。 (二)对个别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无法实施有效监控 在案件执行中,有相当一局部被执行人挖空心思逃避执行,其手段趋向隐蔽、复杂。有的公开账户空挂,隐秘账户运行,或采取一个法人及其家属注册好几个公司,a公司财产挂b公司的户,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造成财产主体不明,权属不清,摆下迷魂阵。如我区有一家宾馆欠缴税款3万余元,为躲避缴纳而注册了好几家以他家人为法人的公司,采取财产转换的方法躲避执行;而有些不法个体商户为逃避执行,那么采取一年一废业、一年一开张、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手法,让税务机关摸不准去向;有的干脆转移财产,溜之大吉,跑到外地改头换面继续干。 (三)依法义务协助、配合税务机关行使执行的个别部门和机构存在消极应付的现象 个别职能部门对协助税务稽查执行工作不理解、不支持,对协助、配合执行消极对待,当协助执行单位与执行对象有利害关系时,就无故推诿、拖延,甚至主动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使之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有的金融机构为使自己赢得客户信赖,吸引企事业单位多来立户,公开承诺为立户者保密,保证不向任何机关透露,致使税务机关难以依法进行查询,个别金融机构甚至以各种借口拒绝税务机关依法冻结、扣缴被执行人的款项。协助单位配合乏力,影响了税务稽查执行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对“神通广阔〞的纳税人执行难 一些外资企业、重点企业因为与地方政府利益有关联,因此政府或有关部门往往十分关注涉税案件的企业,采取直接或迂回的途径影响税案的执行。有的国有企业居功自傲,凭着层层保护伞视税法而不顾;有的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关系网密布,拒不执行。 二、税务稽查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一)纳税人纳税观念淡薄是执行难的思想根源。虽然在近年来,我国加强了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但是人们的思想观念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转变,法制观念不强,税法观念就更为淡薄。 (二)是对有关法律标准不了解、不理解,导致对案件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表现为不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 (三)明知自身涉税违法行为不当以及税务机关所作处理(处分)决定的正确,但抱着抵触的心理不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甚至抗拒执法,拒不执行税务机关的决定。 (四)税务稽查执行工作有待进一步标准。由于我们的执行工作本身不够完善,还缺乏健全的机制和秩序,以致个别部门、个别人员执行不标准,使得执行工作难中添乱,乱中积难,这也是形成“执行难〞的一个不可无视的原因。从实践中看,执行工作的不标准表现很多。比方,有些执行人员工作方法过于简单,对待纳税人“冷、横、硬、冲〞,对其陈述和申辩置之不理,造成被执行人有抵触情绪,给执行工作带来麻烦,直接影响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的工作责任心不强,机械执行,不能按期、按质、按量地完成执行工作任务。 三、解决税务稽查案件“执行难〞的措施 (一)加强税收宣传,优化执行环境 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依法作出的税务案件处理决定书必须最终执行的广泛共识,促进全社会增强知法和守法意识。借鉴法院执行宣传的经验,利用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充分运用传媒工具,以扩大税务稽查执行工作在社会中的影响和效果,取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对抗拒执行和阻碍执行的人要依法进行处分,以案释法,边执行,边宣传,做到执行一案,宣传一片,到达警示和教育一大批被执行人的目的。 (二)争取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 税务部门应积极主动与政府沟通,让政府领导“吃透〞税收法规、政策,从而作出与税收法规相符的决策,支持税收工作。加强与银行、工商、法院、公安等部门的合作,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形成严密的协税护税体系,以保证税务稽查执行落到实处。 (三)健全税务稽查执行法规,提高执行质量 1.进一步建立健全税案执行的法律法规,当前特别要贯彻落实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那么,提高税务稽查执行的立法质量,根据法律的原那么性规定,增强法律条文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对现有的执行规定,根据形势开展的需要,该修订的予以修订,该补充的予以补充,该废止的予以废止,使执行规定适应时代的要求,防止规定滞后带来的负面影响。 2.加快税收执法信用体系建设,对未执行完毕的违法纳税人要记录信用档案,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经营业户要进行信用跟踪,加强税收信息交换,防止被执行人溜到外地以逃避执行。同时对拒不执行和阻碍执行的纳税人,要对其丧失税收信用的行为进行曝光,以加强信用监督力度,维护税法的统一。 (四)加强队伍建设,讲究执行艺术,提高执行水平 1.严格按照执行工作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的要求,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熟练,责任心强,作风过硬,公正廉洁的税务人员担任执行人员,对不适合做执行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离。 2.加强对执行队伍的科学管理,加强作风建设,严肃执行纪律,使执行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确行使权力,坚决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3.抓紧执行业务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以便提高工作效率,着力提高协调能力及解释、宣传和疏通的本领,提高执行水平。 4.讲究执行艺术,正确处理好执行工作与其他工作、其他方面的关系,既要坚决,又要慎重;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坚持依法执行与文明执行的辩证统一,把原那么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在充分发挥税法威慑力的同时,要着重做好教育、联系、疏导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把握适度,掌握时机,加强横向联系,促进执行工作深入开展。 第三篇:论民事司法中的“执行难〞论民事司法中的“执行难〞 内容提要。多年来,民事、经济案件中“执行难〞问题成为一个老大难问题,“执行难〞是社会政治、经济、体制和机制问题的综合表达,需要运用现代司法理念,来正确认识和看待“执行难〞。本文通过分析“执行难〞问题的开展过程、形成的原因、难以执行的案件类型,来澄清对“执行难〞的一些模糊认识,形成一个客观、全面的“执行难〞问题的景象,找到治理“执行难〞的方法。 关键词:执行难司法地方化司法权威法律缺陷 多年来,民事、经济案件中“执行难〞问题成为执行机关工作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给执行机关造成很大的压力。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步伐的推进,执行机关的执行案件数量激增,这对原本就已堆积的大量的得不到实际执行的执行案件来说,无异是雪上加霜。执行是指执行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内容的一种司法行为。“执行难〞是指由于多种原因的影响,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内容,致使执行不能,权利人合法权益不能实现、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平安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遭到破坏、国家法律和人民执行机关的权威遭到践踏的情况。 我国“执行难〞问题的开展阶段 在我国,“执行难〞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比较突出地显现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执行机关执行工作中,十多年来,大体经历了“无序执行期〞、“粗放执行期〞和“理性执行期〞三个阶段。 “无序执行期〞。“无序执行期〞突出发生在90年代中期之前,最典型的行为是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抓人促执行〞,即用违法拘留被执行人的方法来逼迫被执行人归还债务。这里,首先应当明确,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是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执行机关的权利,是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已执行的必要手段和保障措施,必须依法坚决实施,并且要用足、用好。但,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是必须依法,被执行人得有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应受制裁的行为,而不能违法采取。由于大量案件积压,社会反响强烈,执行机关压力很大,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左右,曾有一段时间,有的执行机关为提高执行率,采取过违反法律规定的“以抓人促执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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