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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公文
处理
实施细则
X有限公司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X有限公司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确保公司文件行文严谨、阅读规范、办理高效、推进文书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参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坚持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部室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公司党委、纪检、工会、团委公文处理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五条公司使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
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各部室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
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六条公司公文一般由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版记、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必要时可添加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
(一)发文单位标志。由“XXX有限公司”或者“XXXXXX”加“文件”二字组成。公司标志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联合发文,发文单位标志可以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的名称,也可单独使用主办单位的名称。同时标注联署发文单位时,应分行连续标注所有联署发文单位名称,一般主办单位在前,并将“文件”二字置于联署发文单位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
(二)发文字号。由公司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置于发文单位标志下空二行的位置。平行文、下行文居中排布,上行文居左空一字编排,右侧对称位置标注签发人。年份要用四位年代号,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为公司在一年内所发各种不同文件总数的顺序编号。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
(三)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加全角冒号,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单位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单位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排列,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四)标题。由公司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应当准确、扼要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与红色分割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4个以上(含4个)单位联合行文时,标题中发文单位名称可简略。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全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五)主送单位。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单位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单位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单位名称移至版记中,置于抄送单位的上一行,与抄送单位之间不加分割线。
(六)正文。作为公文的主体,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编排于主送单位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七)附件说明。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八)发文单位署名。署公司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九)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署会议通过或者公司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印章。公文中署名应当加盖公司印章,并与署名相符。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单位属名和成文日期,发文单位署名和成文日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单位署名按照发文单位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单位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单位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十一)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请示和报告件应当在附注的位置上标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公文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十二)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十三)版记。版记置于最后一面,一定要在偶数页上,版记和空白页不标页码。如附件是被转发文件,转发文件还应标识自己的版记。
(十四)抄送单位。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单位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单位名称后标句号。
(十五)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单位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后加“印发”二字。
(十六)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位置在版心之外。
(十七)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份号为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十八)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
(十九)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紧急程度编排在版心左上角。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七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第九条向上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单位,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不抄送下级单位。
(二)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条向下属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
(二)涉及多个部室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室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三)上级单位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单位的另一个上级单位。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
第五章公文拟制
第十一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二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公文文稿签发前,综合办公室负责最终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单位或者部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文号使用是否正确。
第十四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部室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室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十五条一般公文由发文部室的分管领导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董事长签发。联合发文需要所有联署单位或部室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公文办理
第十六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登记。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单位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单位或者部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室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室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室。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室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室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十八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单位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