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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
本部
印鉴
证照
管理办法
试行
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部印鉴证照管理办法(试行)
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部印鉴证照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集团公司印鉴证照管理,规范审批流程,根据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印鉴及证照范围
集团公司印鉴包括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名章、部室印章等;证照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
二、印鉴及证照管理
1.集团公司(部门)印鉴刻制,须填写《集团公司印鉴刻制、更换审批单》,经用印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由综合办公室派专人办理。现行印鉴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和授权,不得擅自重刻、复制、注销。
2.集团公司印鉴、证照丢失,应立即向集团综合办公室报告,并依法公告作废,重新刻制。停用的印章,要及时送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3.集团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由综合办公室机要人员管理。法人名章由法人代表授权后,按照回避和制衡原则,由财务管理部指定专人管理;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按照回避和制衡原则,由财务管理部指定专人管理,法人名章和财务专用章不能由同一个人保管。部室印章由部室负责人或部室指定专人管理。
4.集团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
三、印鉴及证照使用规则
1.综合办公室、财务管理部及其它相关部室,须按印章、证照类别建立《集团公司印章、证照使用登记簿》。使用登记内容包括使用部室、日期、用途、经办人、经办部室负责人、经办部室分管领导签字、综合办公室负责人签字、董事长/总经理签字、用印数等,进行痕迹化管理。
2.集团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原则上禁止带离公司使用;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带的,须经使用部室负责人、使用部室分管领导、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由综合办公室派专人外带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如需外带,须经使用部室负责人、使用部室分管领导、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借用人应出具借条,承诺严格遵守印鉴管理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授权范围使用。
3.严禁在空白合同(协议)、空白介绍信、白纸等不符合用印规定的地方用印。
四、公章、合同专用章及证照使用审批流程
1.集团公司公文印发使用印鉴,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后,可直接用印。
2.其他事项使用印鉴,须由使用部室填写《印鉴、证照使用登记簿》。一般事项,由经办人、经办部室负责人、经办部室分管领导、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印鉴;涉及“三重一大”及其他项目、投资、权益、人事等事项,须提供党委会或董事会纪要或决议,由经办人、经办部室负责人、经办部室分管领导、综合办公室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印鉴;合同类文件,严格按照《XXXX集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程序,除相关领导签字外,须提供相应的《合同法律审核意见表》、《合同审批表》方可使用印鉴。
3.证照使用,须由使用部室填写《印鉴、证照使用登记簿》,由经办人、经办部室负责人、经办部室分管领导、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4.相关领导已在原件或请示卡上签字同意的,应由经办人在《印鉴、证照使用登记簿》上注明,经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印鉴,并给综合办公室复印留存。
5.因相关领导外出而急需使用印鉴及证照的,可由经办人与相关领导电话联系,并经印鉴证照管理人征求其同意后,实施先使用后补批手续。
五、附则
1.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名章使用须严格按照财务管理部程序办理。
2.部室印章使用须严格按照相关部室程序办理。
3.印鉴证照使用管理坚持“谁承办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原则。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将根据情节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