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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
名师
评选
奖励
实施办法
教学名师奖评选奖励实施办法
教学名师奖评选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宣发〔2018〕13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名师”是指**教育领域内师德高尚、专业素养厚实、教学特色鲜明、教研能力突出、团队引领优良、教学效果显著的优秀中青年教师。
第三条 “**教学名师”从2018 年起,每2 年评选认定一次,每次评选认定不超过20 名,每名一次性奖励1 万元。
第四条 “**教学名师”评选工作由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配合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原则和范围
第五条 “**市教学名师”评选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市教育系统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通过个人申报、单位民主推荐评选。
第六条 “**市教学名师”的评选范围为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含公办、民办及培训机构)的优秀教师。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教学名师”申报对象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5年以上(其中在**市从事教学工作时间不少于5 年,2 年内教学成绩优异者);身心健康,有强烈的进取心、责任感和学习意愿,有丰富的教师培训经验,勇于创新,乐于奉献;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坚持在教学一线任教,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5 年以上。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二)特级教师。
(三)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省名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坊主持人或市三名(名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
(四)曲靖市或**市优秀骨干教师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五)曲靖市或**市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曲靖市或**市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曲靖市或**市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六)其他获得市(厅)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者。
第八条 已获得云南省“万人计划”“教学名师”“珠源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可优先评选“**教学名师”。
第九条 “**教学名师” 评选要求:
(一)教育实践:每学年开展乡级及以上公开课等示范性教学活动不少于2 节,举办教育教学专题讲座不少于1 次;每年完成1 篇不少于4000 字的与本学科教学方法或教学改革相关的问题研究报告。
(二)教师培训:每学年至少承担2 次区域内教师培训或本校培训工作;培养周期内,为不少于5 名中青年教师提供专业培训;每学年至少参加1 次“送培下基层”活动。
(三)教学资源:每学年提交不少于4 课时的公开课教案或案例视频、课堂实录等优质教学资源。
(四)社会服务:主动承担送教、带教等教学指导或师范生实习指导等工作;在教师培训模式上有创新;积极为教育发展提供专业技能支持。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教学名师”实行竞争式评选,推荐名额以大于评选指标一定比例下达。
第十一条 “**教学名师”评选采取个人推荐、组织推荐,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申报。“**教学名师”采取个人推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
(一)个人推荐:全市教育系统符合条件者,可采取自荐或他人推荐的方式进行推荐,按要求填写申报表。
(二)组织推荐:符合条件人员向所在学校进行申报,由学校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推荐对象由所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申报表,加盖学校公章。申报人员须将《**市“**教学名师”申报表》一式二份、先进事迹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教育局。申报人员所在学校对推荐人选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初审。市教育局对“**教学名师”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
第十四条 评审。市教育局组织评审组对“**教学名师”申报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 组织考察。市教育局组织考察组对评审通过的拟推荐人员进行考察。
第十六条 复审。市教育局将考察合格的拟推荐人选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审。
第十七条 研究审定。拟推荐人员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合格后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十八条 公示。市委、市政府研究审定的人员名单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表彰。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教学名师”培养人选所在学校应从教师培训经费中适当安排培养经费。
第六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教学名师”队伍建设规划、认定和管理工作,市教育局和“**教学名师”所在学校承担相应的管理任务。
第二十二条 市教育局要结合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加强对“**教学名师”的培养、管理和使用,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在学习研修和经费方面给予支持,并为其发挥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提供交流展示平台。
第二十三条 “**教学名师”所在学校负责督促“**教学名师”按要求完成个人年度发展计划,支持其参加学习研修、示范帮扶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教育局核实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定,撤销“**教学名师”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一)违反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或校纪校规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在申报、评选中弄虚作假的;
(四)师德师风考核、年终履职考核、省名师工作室主持
人考核、市三名(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考核、“曲靖市优秀骨干教师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年度考核等四类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五)有其他应当撤销“**教学名师”称号情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