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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记分
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记分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记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全员安全责任意识,促进安全生产全员履职,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集团全员安全生产记分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记分,是指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以及出现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违和安全生产履职不力等行为,除按规定对责任人考核处罚外,以累积记分的方式进行量化评价和过程处置。
第三条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工作遵循直线管理、逐级考核的原则,坚持应记必记、记分结果与安全奖金相挂钩,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和引导功能,提升全员安全意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安全生产记分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修订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制度;
(二)负责制修订安全生产记分标准,并动态更新;
(三)负责组织汇总公司安全生产记分信息;
(四)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所属单位实施全员安全生产记分工作。
第六条公司机关相关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本专业系统的安全生产记分工作,并指导、督促和检查本专业领域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记分实施情况;
(二)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将中层领导人员的安全生产记分结果作为对其管理的重要参考;
(三)企管法规部负责将领导人员的安全生产记分结果作为对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
(四)纪委办公室负责对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记分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所属单位是安全生产记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记分归口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记分工作;
(二)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记分处置;
(三)组织基层单位具体执行安全生产记分工作。
第三章记分执行
第八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记分由集团执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记分依据公司安全生产记分通用标准,由安全环保部提出安全生产记分建议,报HSE委员会审定后执行。其他人员安全生产记分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记分标准执行。
第九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记分个人总分为6分,其他人员安全生产记分个人总分为12分。因职务升降引起记分总分发生变化的人员,按新职务的记分总分计算。
第十条安全生产记分周期为1年,自每年1月1日0时起开始记分,12月31日24时记分清零。新入职人员当年记分起始日期自正式上岗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不因岗位调整、工作调动而清除。
第十二条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项,由公司机关部门或所属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记分:
(一)发生一般C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含升级调查处理事件)的;
(二)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被政府或政府部门公开通报处罚或者公开披露的;
(三)存在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
(四)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的,或违反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行为并影响安全生产的;
(五)存在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履职不力、失职失责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三条政府和上级部门对公司进行事故事件调查、行政处罚、隐患排查、监督检查、体系审核和工作考核时,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记分情形的事项,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由专业部门对本部门责任人进行记分,责令所属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记分。
第十四条公司机关部门及所属单位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专项督查、QHSE审核、生产安全事故事件调查、行政处罚处置中,对发现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记分情形的事项,应责令下属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记分。
第十五条公司安全环保部及所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设专人负责汇总或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记分信息,每月月底由所属单位安全总监或主管领导审批。安全生产记分结果和处置情况应录入相应的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含升级调查处理事件)的,公司安全环保部或所属单位应至少对三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记分;存在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所属单应至少对三级单位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记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对上一级管理人员记分。
第十七条对所属单位正在使用的承包商、分承包商人员的现场违章违规行为疏于管理或形成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视情况严重程度对相应管理层级的属地管理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等有关责任人进行记分。
第十八条对在生产安全事故事件、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中受到行政处分的责任人,不再对其就受行政处分的具体事项进行安全生产记分。对受到经济处罚的符合记分情形的具体事项,只对当事人进行安全生产记分,不再对当事人进行奖金考核,经济处罚作为安全生产记分处置信息进行记录。
第四章记分处置
第十九条公司安全环保部及所属单位应对记分周期内安全生产记分达到如下分值的人员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一)记分达到3分的,给予当事人奖金考核扣减500元;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做出整改承诺;当事人当年度安全环保履职考评结果不能处于最高档,当事人不能参加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比。
(二)记分达到6分的,给予当事人奖金考核扣减2000元;所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者责令其在本单位或本部门有关会议上做检查;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岗位培训教育,并对其安全生产履职能力进行再评估。
(三)记分达到9分的,给予当事人奖金考核扣减5000元;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谈;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当安排专人对其进行脱岗培训,培训期间的薪酬按岗位培训有关规定发放,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记分达到12分的,给予当事人奖金考核扣减8000元;视为不满足本岗位安全生产能力要求,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当对其调离本岗位,经脱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培训期间的薪酬按岗位培训有关规定发放。24小时内多次出现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记分情形,合计记分达到12分的,视具体情节,按照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党委组织部及所属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记分作为各级人员选拔任用和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相关人员对安全生产记分或者相应处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HSE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复核,或者向上级HSE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公司HSE监督总站及所属单位监督机构发现符合安全生产记分标准的隐患问题时,应责令属地单位对相关人员进行记分,属地单位应按照记分标准对责任人进行记分,并向监督机构反馈记分结果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安全环保部每季度组织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记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公司安全环保过程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相关管理人员不遵守记分管理要求、不按记分标准执行或工作不负责的,按照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所属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发布本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记分具体实施标准,并动态更新。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日开始,现职人员记分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