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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2022
年度
工作
目标管理
考核
方案
xx镇2022年度辅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
xx镇2022年度辅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辅警队伍管理,客观公正的评价公安辅警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绩效,督促和激励辅警人员提高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全面提升农村地区社会治安管控能力,按照中央《关于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全省“一村一辅警”建设现场会精神及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一村一辅警”建设的意见》(x政法〔xxxx〕xx号和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xx市关于加强“一村一辅警”建设的意见”》(x政法〔xxxx〕x号文件精神,根据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xx县关于加强“一村一辅警”建设的意见”》(x政法〔xxxx〕x号)文件精神规定,结合我镇辅警人员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考核对象
各村(社区)(17个)
二、考核内容
(一)各类专项整治完成情况,2022年度辅警工作完成情况。
(二)镇社会治安办和镇派出所“村警办”2022年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详细工作任务及考核办法按上级相关文件进行增补。
(三)2022年度辅警工作考核办法、细则(详见附件1、2),xx县xxx镇群众自治(监督服务)微信群区任务。
三、考核方式
(一)动态监测。镇社会治安办和镇派出所“村警办”对考核对象全年对上级下发相关工作任务数、上报的相关资料、信息建立登记等工作完成情况;镇社会治安办公室和镇派出所“村警办”对考核对象的督查、暗访情况。
(二)查阅资料。被考核对象按照考核内容和考核细则要求,将考核相关资料装订成册送镇社会治安办和镇派出所“村警办”办,镇社会治安办和镇派出所“村警办”办考核人员对照细则逐项查阅计分。
四、考核结果确定
2022年12月15日前,镇社会治安办和镇派出所“村警办”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以百分制确定考核结果,按镇党委、镇政府绩效考核办法设定的分值折算得分。
五、考核时间
镇社会治安办定于2022年11月30日下午17:30以前接收被考核对象的考核资料。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对2022年度辅警工作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列入镇党委、镇政府重点工作目标绩效考核。
(二)作为年度政法工作(辅警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附件:1.2022年xxx镇辅警人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2.xxx镇2022年度各村(社区)辅警工作考核细则
附件1
2022年xxx镇辅警人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安辅警队伍管理,客观公正的评价公安辅警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绩效,督促和激励辅警人员提高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全面提升农村地区社会治安管控能力,按照中央《关于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全省“一村一辅警”建设现场会精神及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一村一辅警”建设的意见》(x政法〔xxxx〕xx号和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xx市关于加强“一村一辅警”建设的意见”》(x政法〔xxxx〕x号文件精神,根据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xx县关于加强“一村一辅警”建设的意见”》(x政法〔xxxx〕x号)文件精神规定,结合我镇辅警人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辅警人员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实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在编在岗的辅警人员。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方法
第四条辅警人员绩效考核主要是对辅警的思想政治、遵章守纪、履职能力、工作绩效、创新工作及工作中的过错等情况的全面考核。
(一)思想政治。具体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决定的执行力情况,及其个人品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表现。
(二)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具体指工作责任心,敬业奉献精神,担当意识,团结协作和相互配合意识及其工作努力程度等方面的表现。
(三)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具体指个人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能力,处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适应岗位职责工作要求的能力。
(四)遵规守纪。具体指依法行政,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各级公安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五)履行岗位职责主要指根据辅警工作岗位分类,应履行的工作职责、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果。
(六)创新工作是指年度工作中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被县、市公安局、县、市政法委肯定和认可,对公安、政法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
(七)过错是指个人因失职、失信、失误、泄密或不遵守工作纪律,工作不作为、乱作为,影响工作秩序、质量、效率和公安机关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被各级各部门批评、问责和纪律处分的。
第五条辅警人员绩效考核采取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月度考核成绩=共性部分分数(100分﹣扣分值+加分值)×40%+业务工作部分分数(100分﹣扣分值+加分值)×60%;年度考核成绩=(理论考试分数×40%+体能测试分数×30%+警务实战技能测试分数×30%)×40%+全年月度考核平均分数×60%。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成绩均不得高于100分。
第六条月度绩效考核内容分为共性部分和业务工作部分。共性部分内容由镇社会治安办、镇派出所制定统一考核标准,镇社会治安办、镇派出所、司法所可自行再细化。
第七条共性部分包括遵章守纪、警容风纪、内务管理、教育训练、创新工作、表彰奖励等内容。
(一)辅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除相应分值:
1.因工作过错等原因被问责、警示谈话或诫勉谈话的;
2.因工作原因被上级公安局、上级政法系统、镇社会治安办、镇派出所点名批评、通报批评或督察通报的;
3.对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有抵触或执行工作任务不力的;
4.违反保密管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无故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情形的;
6.协助公安民警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的;
7.单独执法执勤或在无民警带领下接处警的;
8.工作中对群众有“冷、硬、横、推”现象发生,引起群众不满或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差引起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9.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学习、会议、教育训练等集体活动,团结协作精神差的;
10.教育训练考核不合格的;
11.私自将统一配发的辅警人员制服、标志标识、工作证件等转借、赠送他人的;
12.违反规定使用或损坏警用器械、标识或公共财物的;
13.故意损毁、丢失辅警制服、标志标识和工作证件的;
14.有迟到、早退情形的;
15.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16.工作时间不按规定着装的;
17.办公区域、宿舍内务卫生脏、乱、差的;
18.请事假的;
19.请病假的;
20.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视情节扣除相应分值。
(二)辅警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增加相应分值:
1.严格遵守纪律,忠实履行职责,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2.因工作成绩突出或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等行为,受到群众褒奖或被新闻媒体表扬的(有文字、图片佐证);
3.在本职岗位上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上级、本级公安机关、政法部门表彰或通报表扬的(有文件、证书佐证);
4.工作中勇于探索、刻苦钻研,创新好方法、好经验对公安、政法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
5.其他相关规定可以加分的,增加相应分值。
第三章考核的程序
第八条月度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结合实际,对本月下发的任务指数进行数据对比,进行评议;
(二)评议和认定:结合该辅警人员当月工作实绩,综合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勤情况等进行评议认定;
(三)审核和备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被考核人可在公示期内向本单位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申请,领导小组签署复核意见,复核意见为最终结果;没有异议的,及时反馈考核情况,存入个人及村(社区)档案备查。
辅警月考核结果既作为当月核发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月度考核时间为上月的24日至当月的25日。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在当月26日前完成考核工作。
第九条年度考核由派出所“村警办”合理安排时间,统一组织全体辅警人员进行理论考试、体能测试、警务实战技能测试及全年工作评价,统计汇总各项成绩,按相应比例计算辅警人员年度考核最终成绩,填写《xxx镇派出所辅警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后发回各单位;对考核结果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和辅警本人在《xxx镇派出所辅警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交回镇社会治安办,存入本人档案备查;有异议的,被考核人应及时提出复核申请。考核等次在合格以下的,单位负责人须填写履行职责的不足及过错。
第四章考核等次的确定
第十条依据辅警人员绩效考核分值,从高到低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89分)、基本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以上所设分数均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辅警人员绩效考核“优秀”人员为3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比例原则上为1人。
第十二条特殊情况等次的确定
(一)新招聘辅警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均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二)当月事假累计超过7天的,月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当月病假累计超过10天的,月度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累计超过15天的,不参加月度考核;全年病假累计超过90天的,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累计超过120天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因公伤残的辅警人员,所在单位须及时向政工室备案。因工伤残的辅警人员住院治疗和出院休养,当月累计超过15天的,不参加月度考核,参照“基本合格”等次核发绩效工资;当年累计超过180天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五)有违反纪律作风方面规定的,月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六)本年内,因工作过错等原因被问责、警示谈话或诫勉谈话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七)上述所设天数均包含本数。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三条辅警人员月度考核结果既作为核发当月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月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核发120%绩效工资,另发奖励绩效300元;评定为“合格”等次的,核发基本绩效工资;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核发50%绩效工资;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不确定等次的,不予核发绩效工资。不参加月度考核的,不予核发绩效工资(因公伤残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辅警人员年度考核作为奖惩、劳动合同续签或退回劳务派遣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本年内,月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连续两次或累计达三次的,辅警人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予以约谈。月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连续三次,年度考核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