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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2022
污染
天气
应急
预案
XX县2022年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XX县2022年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为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和应对能力,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预警防控环境空气污染,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降低危害程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县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工作,臭氧为首要污染物引发的重污染天气及沙尘暴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二、预警分级
按照《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我县重污染天气划分3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一)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二)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三)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三、应急响应
(一)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应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接收到绥化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信息时,按要求及时启动响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黄色、橙色预警的发布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总指挥批准,同时向总指挥报告;红色预警的发布由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批准。
(二)预警响应
由XX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实施预案中设定的应急响应措施。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发布指令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教育部门的具体通知执行。
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并进行督导检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并进行督导检查。
县有关部门要加强预警期间的执法检查,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应急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5时前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遇重大紧急事项随时报告。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应急响应措施的企事业部门或单位,应于当日15时前书面报请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
(三)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当监测预报组预测或监测环境空气质量不符合已发布的预警等级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黄色预警不含降级),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全县空气质量指数(AQI)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以保持响应措施的稳定。
(四)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AQI≤150),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预警解除信息;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根据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数据及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分区域逐步解除或全部解除预警。
四、预警措施
(一)黄色预警(Ⅲ级响应)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4)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5)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列入《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相应的减排措施。
(2)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砂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的执法检查频次。
(3)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供热。
(4)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1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5)提升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力度。
(6)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7)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每日6时至20时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市区内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
(8)提升对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的查处力度;加大对露天焚烧秸秆、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执法检查频次。
(9)加大对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橙色预警(Ⅱ级响应)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运动或者作业的人群需采取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3)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4)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4)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列入《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相应的减排措施。
(2)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砂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的执法检查频次。
(3)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供热。
(4)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5)提升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力度。
(6)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延长2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7)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全天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市区内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不符合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
(8)提升对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的查处力度;加大对露天焚烧秸秆、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执法检查频次。
(9)增加白天公交运力,并延长1小时夜间收车时间。
(10)加大对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红色预警(Ⅰ级响应)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运动或者作业的人群需采取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必要时停课。
(3)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4)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4)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列入《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相应的减排措施。
(2)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砂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的执法检查频次。
(3)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供热。
(4)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3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5)提升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力度。
(6)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延长2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2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7)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全天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城区内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不符合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其中本县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
(8)提升对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的查处力度;加大对露天焚烧秸秆、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执法检查频次。
(9)增加白天公交运力,早晨提前1小时发车,夜间延长1小时收车。
(10)城市建成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使用非道路工程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