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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推进
党政领导干部
能上能下
实施办法
2023年XX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
XX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切实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充分调动全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XX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重点解决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讲政治、不守规矩,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市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五条调整市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主要依据是:按照干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现实表现情况,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不讲政治,不守规矩,纪律观念淡薄,不作为、乱作为,能力平庸,人岗不适,具有下列情形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一)政治立场不坚定,党性观念不强,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态度模糊,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二)规矩意识淡薄,处事独断专行,不按组织程序办事,擅自决定本地区、本部门单位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三)领导班子不团结,闹无原则纠纷,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致使单位内部矛盾突出,不正之风盛行,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四)道德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五)落实市委、市政府改革部署不坚决,推进本县区本部门重大改革长期消极怠工、措施不力,耽误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六)能力平庸,工作要求不严,标准不高,抓班子、带队伍不力,对单位管理放任自流,工作打不开局面、被动滞后的;(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单位及干部职工因“四风”问题被连续通报的;(八)舆情管控不力,处置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根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研判结果等,具有下列情形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二)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四)综合月通报、季讲评、专项观摩、督查约谈情况和基层党建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五)领导班子综合研判中被确认为“短板干部”,经过“补短”后仍没有提升、变化的。
第八条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具有下列情形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一)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依据全省排名连续两年退位幅度在前3名的;(二)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连续两年全省综合排位后3名的;(三)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连续两年全市退位幅度最多的。
第九条根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具有下列情形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追责:(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二)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三)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
第十条根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具有下列情形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一)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二)对本地区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
第十一条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具有下列情形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一)县区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分管行业领域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县区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二条根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具有下列情形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二)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
第十三条根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具有下列情形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一)发生严重违规提拔干部问题,或者本县(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市委通报批评的;(二)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基层党建工作不力、问题突出,受到中组部或省委、市委通报批评的;(三)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市委通报批评的;(四)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按照职能分工,由有关部门和县(区)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将严肃追究。
第十五条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各县(区)、市级部门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
(二)审核。市委组织部对受理的报告要进行认真核实、综合分析研判。对需再进行调查核实的,要及时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中要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其陈述意见。在全面调查基础上,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
(三)报批。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明确调整或问责追责意见报市委审批。
(四)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五)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六条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
第十七条对下的干部,经过“补短”变化较大,表现较好,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管理的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市属企事业单位县级干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区)、市直部门党政机关科级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