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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市党建工作成效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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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 工作 成效 考核办法
X市党建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X市党建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抓党建工作考核制度,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确保党中央、省委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某某市年度综合考核工作规定(试行)》《某某市年度综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建工作成效考核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的重要指示及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各方面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和水平,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市直单位、市管学校、市管国有企业、公立医院等方面党委(党组)的党建工作成效考核。 第四条党建工作成效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精准,注重实绩、考用结合,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综合评价、系统分析,改革创新、持续完善的原则,采用平时监测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分类考核与综合研判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统筹开展全市党建工作成效考核工作。按照统筹推进、分类负责的原则,明确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委教育工委、市委企业工委、全市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分别为县(区)、市直单位、市管学校、市管国有企业、市级公立医院党建工作成效考核主要考核责任单位,市纪委机关、市委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市政协机关党组、市委统战部、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委政法委等为考核责任单位(具体分工见附件)。各考核责任单位根据市考核委统筹部署和市考核办具体安排,按照责任分工,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研究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开展监测评估,加强日常督查指导,协调推进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党建工作成效考核按照分级分类的方式开展,市委对县(区)党委着重考核党建引领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对市直单位和市管学校、市管国有企业、市级公立医院党委(党组)着重考核党建与业务融合、服务促进高质量发展情况。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抓党建工作等方面。 (一)政治建设。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政治路线,站稳政治立场,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党组工作条例和党的工作机关条例,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发展党内民主和实行正确集中的相关制度,推动党的领导全覆盖。深化政治巡察,突出抓好巡视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深化巡视巡察成果运用,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二)思想建设。不断强化思想理论武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特别是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高质量抓好党委(党组)“第一议题”制度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充分发挥“学习强国”等网络学习平台和新时代学习大讲堂等思想教育阵地作用,坚持不懈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营造牢记嘱托、感恩奋进的浓厚氛围。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定期研究意识形态领域形势,有效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风险,切实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三)组织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支部工作条例和农村、城市、机关、市管学校、国有企业、公立医院等领域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统筹推进各层级各领域党组织建设,推动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不断提高党的组织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选优配强各级领导班子,做好市县乡领导班子和各领域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锻造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强领导集体和干部队伍。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制定完善人才发展政策措施,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和落实人才引进、培养、评价、流动、激励、服务机制,提高人才工作科学化水平。 (四)作风建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工作措施,深化治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维护群众利益不担当不作为、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等突出问题,重点整治变相发文开会、过度留痕等问题。严防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巩固扩大领导干部利用茅台酒等名贵特产、特殊资源谋取私利问题专项整治成果。持续整治大办婚丧喜庆、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违规公款吃喝、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等问题。完善和落实党员、干部联系群众制度,做到经常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五)纪律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健全监督制度,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分析、党内政治生态分析研判等工作,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推动完善对各级“一把手”监督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突出重点问题和重点领域的查处,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常态化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案件,完善民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治理机制。 (六)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抓党建工作。党委(党组)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好第一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级领导干部履行好“一岗双责”,坚持党建工作与中心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党委(党组)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领导、组织、推进党内法规执行工作,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坚持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着力破解基层治理难题,不断推进治理能力建设。地方党委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和落实党委领导人大工作各项制度,支持和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加强对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把政协工作纳入地方党委工作总体布局来谋划和推进,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作用;地方党委加强对统战工作的领导,巩固和发展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 第三章指标体系及计分方式 第七条考核指标设置坚持系统思维、全面考量,实事求是、适度加压,突出重点、体现差异,优选量化、持续改进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八条按照县(区)、市直单位、市管学校、市管国有企业、市级公立医院5个领域,分别制定体现个性化、差异化、可量化、可比较、能定责、可追责的年度考核指标体系。考核责任单位在每年的第一季度,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县区和单位的发展定位、职能职责,着重围绕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党建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年度中心工作、重点工作,明确年度考核指标项目和计分规则,经市考核办汇总审核,按程序报市考核委同意后印发实施。 实行考核指标体系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党中央、省委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及时对指标体系进行调整优化,不断增强考核的时效性和导向性。年度考核指标下达后一般不作变动,确需调整的,由责任单位按程序报请市考核办统筹研究确定。 第九条党建工作成效考核指标分值共100分,根据工作实际和指标重要程度,对各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考核指标计分方式实行扣分制,根据扣分细则据实计分。 第四章程序方法 第十条党建工作成效考核按照《某某市年度综合考核工作规定(试行)》,按季度监测、半年评估、年终考核等基本程序进行。第十一条季度监测。在市委组织部统筹下,由主要考核责任单位组织各考核责任单位对本领域考核对象的考核指标、党建工作任务的落地落实情况进行监测,对未按时序进度要求推进工作或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提醒,跟踪整改落实;确需督办的,提请市考核办进行督办。考核对象接到提醒、督办通知或督查通报后,应及时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分别向市考核办、主要考核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半年评估。由考核对象对照年度考核指标进行自查,形成半年工作总结报主要考核责任单位审核评价;市委组织部汇总各主要考核责任单位半年评估情况,按程序报市考核办。市考核办通报工作完成进度和评估结果,点评存在不足,提出工作建议,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年终考核。根据市考核办统一安排,各考核责任单位派员参加考核组,开展年终考核有关工作,综合季度监测、半年评估情况,形成指标考核得分。年终考核的具体程序按照《某某市年度综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及市考核委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党建工作成效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指标考核分值占80,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分值占20。 第五章等次评定及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党建工作成效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按县(区)、市直单位、市管学校、市管国有企业、市级公立医院分领域确定。 第十六条年度考核等次评定。根据考核对象单位的党建工作成效考核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本领域参加考核单位数30的比例评定“好”等次;考核得分排位靠后,加强党的建设年度成效不明显的,应评定为“一般”等次;考核得分排名末位,且在全面推进党的各方面建设中存在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应评定为“差”等次。 在党的建设工作方面,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点名或通报批评的县区和单位,不得评定为“较好”及以上等次。 开展党内集中教育满意度调查评估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县区和单位,党建工作成效考核不得评定为“较好”及以上等次。 第十七条等次评定结果的运用,按照《某某市年度综合考核工作规定(试行)》等执行。党建工作成效考核达不到“好”等次的县区和单位,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评价)不得评定为“好”等次、年度综合考核不得评定为“第一”等次,党委(党组)书记和分管党建工作的副职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考核结果为“一般”或“差”的,党委(党组)须向市委写出书面说明,分析原因并制定改进措施,明确时限抓好落实。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考核对象应当如实汇报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积极配合,接受考核。对在党建工作成效考核中弄虚作假、敷衍应付、说情打招呼、干扰考核等的,根据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并对本年度党建工作成效考核作降低等次处理。 第十九条考核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在考核中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市考核办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按规定移交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二十条考核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核工作纪律,执行考核工作规定和程序,客观公正反映考核情况;在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市级层面年度党建工作成效考核的单位,考核工作由相应综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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