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3页烟草专卖局法制建设工作报告5篇【篇一】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烟草专卖重大执法行为的法制监督,保障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xx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法(试行)、国家局烟草专卖重大执法行为法制审核方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xx县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xx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基于专卖管理职权,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一)重大行政处分决定;(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三)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第四条本方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同级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前,由委托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第五条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出。第六条本方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分是指:(一)罚款一万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没收违法烟草专卖品价值四万元以上或者卷烟数量20230万支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202300公斤以上的;(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取消烟草专卖业务的;(四)其他重大行政处分事项。第七条本方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第2页共23页(一)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二)撤销已生效的行政许可;(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四)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第八条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由专卖执法机构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在集体讨论前送审。第九条专卖执法机构对重大行政处分、行政许可调查终结或审查后,需将相关资料交同级法制机构进行审核。专卖执法机构提交的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重大执法决定的调查报告;(二)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三)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四)相关证据材料;(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法制机构认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专卖执法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第十条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