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3页影响行政职能部门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方法第一条为标准对影响行政职能部门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机关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淅江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方法(试行)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医院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医院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职能部门工作秩序和效能,导致损害管理和效劳对象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方法追究效能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第四条对影响行政职能部门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那么:(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四)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五)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第五条院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口头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效能告诫,并可视情节调离原工作岗位、责令离岗培训、建议引咎辞职、降职和辞退等;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第六条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的,扣除当月奖金,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书面效能告诫的,扣除告诫期内奖金,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该部门本年度不得评为先进集体。第七条被追究效能责任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第2页共23页(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三)干扰、阻碍工作效能责任调查的;(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第八条被追究效能责任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一)管理和效劳对象弄虚作假,致使行政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二)因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行政工作人员效能责任的。第三章责任追究的程序第十条行政职能部门效能监察投诉事项由院监察室分级负责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