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有关烟花爆竹平安管理规定第一条加强烟花爆竹平安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平安,维护社会公共平安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单位及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烟花爆竹平安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平安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平安管理;市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市和区、县(市)应当建立安监、交通、工商、城建、房产行政执法等部门和社会文教、宣传及公共事业管理职责的重点单位组成的烟花爆竹平安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平安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平安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播送、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平安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具体方法由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六条严格限制烟花爆竹的生产活动,对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第七条三环绕城公路以内的地区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限制区域。在限制区域内,除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期间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以外,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三环绕城公路以外地区,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第2页共9页护公共平安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第八条禁止在以下地点和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二)重要军事设施;(三)播送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平安保护区内;(六)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内;(七)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以及周边距离20230米范围内;(八)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教学科研单位、大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