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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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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修订《档案法》心得汇报发言
学习新修订《档案法》心得汇报发言
作为一名从事档案鉴定与利用工作的人员,我着重学习了档案利用方面的修订内容。总的来说,新修订的档案法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从5条增加到8条,体现了对档案利用工作的重视。同时,也对这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的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档案封闭期限缩短,开放审核主体有变。为提高档案开放效率,新修订的《档案法》将档案封闭期由现行的30年,缩短为25年。这一修改对档案开放鉴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第三十条对档案开放鉴定制度进一步明确:“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开放审核的主体,由原来的档案馆负责组织力量,即档案馆负责,改为会同形成单位共同负责。此外,尚未移交进馆的档案,现在需由原单位进行进馆前的开放审核。
二、对档案利用与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提出:“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服务永无止境,近几年,我馆在利用“互联网+档案服务”方面不断优化,应该说取得了较大进步,但仍远远不够,还有很大潜力可挖。
三、引入了档案开放利用的投诉途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提出:“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机构改革后,局馆分开,利用者有了独立的投诉渠道,档案馆不予利用或限制利用档案的行为或将引发利用者的投诉行为。同时,这也将促使档案开放与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更加完善。
四、增加了“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即在利用档案过程中,涉及到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以及涉及到个人信息的,需遵守《著作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五、增加并明确了档案工作的资政功能。第三十三条:“档案馆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这是希望档案利用为立法和研究提供支持,在公共决策领域发挥作用,也就是本法第一条所说的为国家治理提供支撑。总而言之,都是希望能利用档案发挥其更大的价值。
六、新增了档案馆的文化宣教功能。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以上六个方面,是新修订的档案法在档案利用方面的具体修订内容情况,一言以蔽之,即对档案开放提出了更高要求。现代法治国家,档案开放是趋势,但安全保密是前提,也是底线。档案法的此次修订,为各级档案馆扩大档案开放与利用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当然,此次档案法的修订,调整量非常之大,还涉及档案工作的其他方方面面,需要进一步深入学习与领会。我们要在在深入学习理解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充分认识档案法修订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档案法修订精神实质,并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做好档案法的贯彻实施。
一是要坚持档案工作的政治定位。新修订的档案法旗帜鲜明把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写入法律,档案工作姓党,这也是其政治属性所在。作为一名档案工作者,就是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忠实履行“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神圣使命。
二是要坚持档案工作的人民立场。新修订的档案法对缩短档案开放期限、扩大开放主体、拓宽开放渠道和方式以及对不按规定开放的责任追究等作出具体规定;规定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发挥社会教育功能;在扩大档案开放方面迈出了重大步伐。这些都体现了让人民群众共享档案事业发展成果的价值取向。
三是坚持档案工作的安全底线。档案安全关乎国家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安全,这就要求我们在今后的档案利用与开放工作中,严格细致,坚守底线思维,在扩大开放程度,优化提升服务的同时,确保不出现档案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