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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有关
学习
一些
看法
有关学习的一些看法
关于学习,我想谈谈自己的一点观点,公司去年提出打造学习型企业,学习的重要性,大家都应该很清楚,不学习就会被社会淘汰,与时代脱轨,比方用智能 发微信,如果不学着发,将来就与社会脱节了,那么学什么呢,怎么学,是每一个人都应该思考的问题,下面就说说我的看法。
首先是确定目标,明确要学什么,多长时间学会,给自己制定一些目标,目前职场最迫切的是需要掌握那些知识,然后调整好时间,按照方案好好学习,不能像以前没什么目标,什么都学,什么都不专。
其次是怎么学呢。首先要找对方法,要多问勤思考,看到重点拿笔记录下来,比方对文字的学习,看到好的句子,就写下来记住,慢慢积累,时间长了,写作水平自然就提高了,其次端正态度把握好时机,多向身边的人虚心请教,不可自以为是,这样就会少走弯路。
以上两点就是我个人的一点看法,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参考。
第二篇:有关阳光体育活动的一些看法心得体会有关阳光体育活动的一些看法心得体会
碛塄中心小学:李鹏
许多学校对学校体育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甚至迫于种种压力,以应试教育替代素质教育,以“升学第一〞替代“健康第一〞。结果造成学生课业负担过重,根本没有时间进行体育锻炼;在教学内容上,中考高考考什么,学校就开什么课,体育课干脆就不开了。体育课常常被主课占用,课外活动时间也被用做自习课,这种现象十分普遍。此外,除了一些条件比较好的中小学之外,许多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场地少、师资缺乏、课程和活动内容陈旧等问题。特别是为了尽量防止伤害事故,大多数学校都不敢开展剧烈对抗的运开工程,很多学校还习惯于把孩子“圈养〞在教室里,不允许在操场上奔跑,打闹,更少有创新的课程和活动形式,单调枯燥的课程和活动很难吸引学生参与的兴趣。
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给各级教师尤其是体育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阳光体育运动不是单纯的享受,是建立在到达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根底上的快乐;也不是把大局部精力放在培养少数体育尖子学生,带他们参加比赛,夺得奖牌上,而是使大多数学生形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切实提高体质健康水平。体育教师面临着更大的挑战,要求他们更加富有责任心、体育技能娴熟、教育手段得当。
学生缺乏自主运动锻炼的意识,66%的学生每天锻炼缺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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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大的利益,把建筑面积规划为4.8、4.9万平方米,致使许多城市社区很少或更本没有体育设施器材。有的社区虽然有体育设施但是这些体育设施是按照成年人的标准设计,只适合成年人进行体育锻炼,不适合青少年进行体育锻炼。因此,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的匮乏和不合理,使有体育锻炼意识的青少年因这种客观原因无处进行体育锻炼,以增强体
质。此外,许多社会体育场馆仍然没有公开开放,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体育锻炼意识的青少年无处进行体育锻炼以增强体质。
第三篇:关于分税制的一些看法关于分税制的一些看法
分税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根底上,按照事权和分税制财权相统一的原那么,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是符合市场经济原那么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
分税制的精髓在于运用商品经济的原那么处理中央与地方收支权限的划分,把中央与地方的预算严格分开,实行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的“一级财政、一级事权、一级预算〞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目前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间事权划分以及相应的支出责任范围的划分缺乏合理界定
1、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有待于进一步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应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根底性作用,政府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但事实上我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远没有理顺:一是政府“缺位〞,该管的没有管起来,如对根底教育、根底科学、卫生保健、农业等投入缺乏;二是政府“越位〞,不该管的管了,主要表现在财政尚未退出盈利性经营领域,继续实行企业亏损补贴和价格补贴等。
2、各级政府间的事权界定过于粗略,而且侧重于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事权。由于政府间事权范围只是作了原那么性划分,不够具体和细化,由此导致各级政府财政之间的支出范围不能清楚界定,存在“剪不断、理还乱〞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为难局面。
3、地方政府间支出效益外溢的问题没有合理解决。政府间事权划分应本着区域性原那么、受益性原那么和效率性原那么来进行,但某地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共效劳工程,其受益范围超出本地政府的管辖区域,为协调各辖区间关系,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应设立转移支付机制,但我国目前的转移支付机制还不健全。
(二)财权划分方面存在的问题
1、税收收入划分的分配目标与调节目标存在矛盾。现行分税制要实现的分配目标是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确立中央财政在财政分配体系中的主导地位,淡化原有包干体制下地方政府片面追求产值,盲目开展高税产业的倾向,改变区域间产业结构趋同的局面,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到达优化。在实践中要实现以上两个目标,必须设计科学的分税方案,防止出现两个目标顾此失彼,相互矛盾的情况。而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调节目标主要是采用将增值税的75%和全部的消费税划归中央,将营业税、农业税等划归地方,以抑制地方盲目开展高税产品,片面追求产值的倾向,并调动地方开展农业和第三产业的积极性。从分配的角度来看,如果地方顺应调节目标的要求,淡化对产值的追求并减少应缴消费税产品的生产,那么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税收收入必然减少,提高中央财政收入比重这一分配目标也就无法实现。而地方只有在完成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任务后才能获得税收返还并参与增量分成。这就使许多地方为保基数并多分增量,不得不维持原有产业格局,继续开展高税产品,这就与分税制改革中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的调节目标相矛盾。
2、税种划分不合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经济等方面有不同的事权侧重点,这些事权上的差异必须通过税种的合理划分来实现,将适宜于实现中央政府事权的税种划归中央,将有利于地方事权实现的税种划归地方。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算依据,本身并没有特定的征税对象,而是随上述三税的征收同时征收,实际上是一种附加税。按照受益原那么,城建税应划为地方税,以便为城市根底设施建设和维护筹措资金,但我国的城建税并不是严格意义的地方税,银行总行、铁道部、保险总公司的城建税划给中央,这不符合受益原那么。固定资产投资
方向调节税划为地方税也不利于强化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功能。
还有,目前我国的税制建设方面也有缺乏之处。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仍然沿用税制改革以前的税制,一些内容已经不符合时代的要求;遗产税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环保税等应开征的税种却迟迟没有开征。
3、税权划分不合理。税权是政府管理涉税事宜的所有权利的统称,主要包括税收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而执法权主要包括税收组织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支配权)。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质就是通过对不同税种的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分配,以求实现财权与事权的统一。但我国目前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税权的划分存在严重缺陷:(1)税收立法权过于集中。中国的税收立法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税收立法权。立法权全部集中于中央那么不利于地方因地、因时制宜的调控地方经济、社会的开展;(2)税收征收管理权的划分不合理。地方政府不仅没有税收立法权,而且不能掌握税目、税率的调整权及开征、停征权。
4、地方税制体系过于薄弱。目前,我国地方税制结构不合理,缺少主体税种。地方财政特别是基层财政功能弱化,而地方税由于规模小、弹性小而不能提供足够的财力保证。这成为影响我国构建标准、科学、合理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制约因素。
(三)转移支付制度不够科学。在我国现行的分税制中,标准的转移支付制度并未建立起来,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主要是通过税收返还来进行。税收返还为保护既得利益而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增长直接挂钩,但这种方式扭曲了转移支付制度的功能。在这种方式下,地方从中央获得的转移支付数额取决于基期年的实际收入数额,而不是履行其职能所需的财力需求与其自身收入水平之间的差额。地方经济越兴旺,基期收入越多,“两税〞增长越快,那么获得的转移支付越多,反之那么相反。这就使得转移支付制度不能发挥缩小地区收入水平差距的功能,反而推动地区收入水平差距的扩大。由于受到中央财力的制约,自1995年开始推行的按因素计量法设计的过渡时期转移支付制度那么难以取得明显效果。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完善
为了保证税收收入与国民经济同步增长,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
1.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应有助于减少中央与地方讨价还价现象的发生。要确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首先必须明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范围。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1)负责提供公共产品,如国防、外交等;(2)帮助提供混合产品,混合产品既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又具有私人产品属性,如教育、医疗、卫生等;(3)直接控制或者管制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如 、电力等;(4)对具有外部效应的产品进行调节或控制;(5)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地区开展差距;(6)促进宏观经济稳定开展。具体到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大体上可依据以下三个原那么来确定:(1)受益原那么。也就是说,凡政府提供的效劳,其受益对象为全国民众,那么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凡受益对象为地方居民,那么支出应属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2)行动原那么。也就是说,凡政府公共效劳的实施在行动上必须统一规划的领域,其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凡政府公共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因地制宜的,其支出应属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3)技术原那么。也就是说,凡政府公共活动或公共工程,其规模庞大,需要高度技术才能完成的公共工程。那么其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否那么,应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
2.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税收来源。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事权划分比较清楚的情况下,分税制要求中央与地方都应有比较稳定、标准的收入来源,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各自要有稳定的税收来源,也就是说各自财政都应有自己的主体税种。如果税收收入划分清楚,税务机构的征税积极性必将得到很大的提高。在主体税种的选择上,应主要考虑以几
个原那么。(1)效率原那么,该原那么是以征税效率上下为划分标准。一般来说,所得税由于所得地点流动性强,中央政府就比地方政府征收有效率,而财产税由于财产地点相对固定,地方政府征收就比中央政府征收有效。(2)经济原那么,该原那么是以该税种是否有利于宏观经济调控为划分标准。如果该税种有利于经济稳定,调整产业结构,统一大市场的形成,象所得税,消费税就应划归中央政府,否那么归地方政府。(3)公平原那么,该原那么是以该税种是否有利于税收公平负担为划分标准。如个人所得税是为了调节个人收入,公平税收负担而设立的,这种税如由地方政府来征收,在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本级财政收入,就有可能擅自降低征收标准,搞税收竞争,不利税收的公平负担,所以个人所得税应归中央政府。
3.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一个好的转移支付制度应有助于标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促进地方征税积极性的发挥,尽可能地防止“跑部向钱〞等不良现象的发生。转移支付大体可以分为三类:(1)一般性补助,(2)专项补助,(3)特殊灾害补助。一般性补助是为了满足地方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