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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周强以信息化开拓破产案件审判新局面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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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周强 信息化 开拓 破产 案件 审判 新局面 深入 推进 供给 结构性 改革
周强:以信息化开拓破产案件审判新局面深入推进供应侧结构性改革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应侧结构性 改革的典型案例 编者按。深圳中院,全国最早对企业清算、破产案件进行专门管理和专业化审判的法院。经过23年的审判实践中,深圳中院已经在破产案件受理、审判流程管理、职业管理人团队管理等方面建立起国内领先的机制,并拥有一批专业、专职的破产审判团队。深圳,目前也拥有国内最职业化、相互之间竞争最剧烈的破产管理人中介机构,而他们在充分竞争之下又共同建立起“XX市企业破产学会〞。 典型案例之一:深圳新都酒店股份破产重整案 一、根本案情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以下简称“新都酒店〞)是XX市老牌酒店和上市公司,1994年就已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有员工272人,股东2302023家,总股数32940万股。因大股东违规担保、经济运行下行等客观原因,新都酒店陷入财务危机,2023年年报披露,其资产总计人民币43020231892.83元,负债总计人民币611888349.95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81786457.12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如在2023年年内不能实现“净资产为正〞、“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均为正〞两个目标,将被终止上市,众多股东的股权价值将归零,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清算拍卖现有资产获得清偿,新都酒店的员工将面临失业风险。2023年7月23日,债权人正式向深圳中院申请新都酒店破产重整,拉开司法拯救序幕。2023年9月15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新都酒店破产重整案。 二、审理情况 鉴于重整申请提出时新都酒店已经深陷诉讼、执行围剿,如不能尽快启动程序,那么财产面临分割,后续的重整将失去依托。为给新都酒店争取足够的重组时间,深圳中院利用立案听证调查程序,引导公司提出并修订了重整可行性方案,经层报审批,从申请人提出申请至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仅用37个工作日,创下全国上市公司破产程序案件立案最快的记录。 2023年11月26日,深圳中院根据新都酒店的申请,准许新都酒店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23年12月14日,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方案,以担保债权组20230%、出资人组99.78%、普通债权组83.77%的表决通过率,高比率表决同意通过重整方案。经过法院、管理人和企业自身的努力,终于2023年12月28日执行完毕重整方案,成功保住了这家老牌上市公司。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提升效率、强化效劳,发挥司法拯救作用的典型案例。新都酒店重整案从法院立案到重整方案执行完毕仅耗时20231天,创下全国市场主导条件下拯救上市公司的最快速度。案件顺利审结保住了272个就业岗位,实现债权清偿7.4亿余元,为24379户股民保住了股票价值,为深圳保存了一家主板上市公司。 案件一改正去上市公司重整只关注债务重组,简单清壳的审理模式,将后续经营整合到重整方案中,获得了债权人和股东的双重认可,为一下步再建型重整的全面铺开探索了一条可行之路。其典型意义如下: 一是创新立案方式,及时启动破产保护。收到债权人申请后,深圳中院立即组织对新都酒店进行听证调查,为争取足够的重组时间,深圳中院强化庭前指导,引导当事人完善申请材料,加快审批上报速度,仅用48天时间就完成听证、调查和层报最高法院批准等事项,以最快速度受理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为企业再建重生创造了契机。 二是创新接管模式,维护企业运营价值。为防止影响酒店运营,法院在指导管理人全面接管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等事务的同时,保存新都酒店原经营团队负责酒店日常事务。管理人仅对日常运营实施决算管理,不干预其具体业务。案件审理期间,新都酒店实现盈利近200万元。 三是创新员工安置模式,充分保障员工利益。在接管企业后,法院指导管理人第一时间完成员工分类工作,安排管理人的具体部门与公司管理层对接,从事物和财务两方面对其进行管理;对公司普通员工实施原岗、原薪、原聘,将员工利益放在首位,在拟订重整方案和确定重组方时,明确要求重组方为可能出现的员工失业安置缴纳专项保证金2022万元,确保员工权益不受损。 四是创新重组方确定方式,维护市场有序竞争。为确保既选好重组方又防止牵入不必要的利益纠葛,法院坚持要求管理人以市场自由竞争模式,将重组方的遴选交由股东和公司在市场博弈中确定;引导潜在重组方以经济实力发言,按市场规那么办事,最终重整方案以高比例获通过。 五是创新债权清偿方式,有效保护各方利益。因新都酒店的债权人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借款人,另一类是日常给酒店供应货物或效劳的供应商,两类债权产生的原因各异,故针对两类债权设定不同清偿方式,并对小供应商予以强化保护。明确有财产担保债权全额受偿;普通债权20万元以下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局部按比例受偿。目前清偿率已达60%,最终预计可达70%以上。 六是创新股权调整模式,合理平衡各方权利。遵循大股东多让渡股份、其他股东不让渡股份的原那么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明确要求大股东让渡50%的存量股票和全部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中小股民不仅不让渡,还能按照约2023股转增3股的比例取得公司股份。在出资人组会议上,这一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表决通过率到达99.78%。 七是创新公司主业调整方式,保障企业持续开展。法院不仅关注公司债务重组,更关注其后续经营,重整方案直接明确后续重组方,要求重整投资人承诺维持新都酒店持续经营,新都酒店2023年和2023年净利润分别超过2亿元和3亿元;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注入优质资产等方式恢复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以实现股票恢复上市。 典型案例之二:深圳中浩(集团)股份破产重整案 一、根本案情 深圳中浩(集团)股份(以下简称深中浩)成立于198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等商品贸易。深中浩股票于1992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为深圳首批挂牌上市的企业之一。受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影响,深中浩经营业务连续亏损,其股票在2022年终止上市。因债务危机严重,深中浩经营性资产被执行殆尽,并逐步丧失经营能力及偿债能力。经债权人申请,2023年1月28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深中浩破产一案。破产程序中,出资人以深中浩具备重整价值为由申请其重整,深圳中院经审查于2023年8月3日裁定对深中浩进行重整。 二、审理情况 在深圳中院的指导下,管理人对深中浩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审核。深中浩已无可变现资产,负债规模高达18.74亿元,公司停业多年,已无经营能力。在此情况下,管理人经与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及重整方等相关利益方充分沟通,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并提交深中浩重整方案草案。 按照该重整方案草案,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将以现金形式获得全额清偿;由债权人及重整方设立偿债基金,由偿债基金持有深中浩非流通股股东让渡的43,644,323股股票,重整方在24个月内以2023元/股的价格回购偿债基金持有的深中浩股权;普通债权通过按比例持有偿债基金份额的方式参与分配股票回购款,由此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可从破产清算情况下的0%提升至21.515%;为保护广阔中股东的利益,本案仅有非流通股股东让渡股票用于偿债,未调整流通股股东的股权;因深中浩原有主营业务已不具备盈利能力,重整方案草案规定将引入重整方,由重整方向深中浩注入经营性资产以助其恢复经营。 2023年8月21日,深中浩召开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对管理人提交的重整方案草案进行审议表决。经表决,税款债权组全票通过重整方案草案;普通债权组同意重整方案草案的债权人数占出席人数的96.30%,代表债权金额占普通债权总额的89.41%,高票通过重整方案草案;通过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出资人组亦高票通过重整方案草案。经管理人申请,深圳中院于2023年9月21日裁定批准深中浩重整方案。 重整方案执行期间,深中浩在管理人监督下,完成税款等债权的现金清偿工作,并已将非流通股股东让渡的43,644,323股股票划转至普通债权人按比例持有的偿债基金名下。 在深中浩重整案件审理期间,深圳中院同时还在审理“迅宝系〞企业的重整案件。“迅宝系〞企业包括三家关联公司,是生产环保型餐盒的行业龙头企业,因扩张过快、资金链断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申请进行重整。“迅宝系〞企业资产质量良好、生产经营稳定,但由于行业利润水平有限,无法在短时间内筹集足够的资金用于清偿债务。“迅宝系〞企业重整正在酝酿实施“债转股〞,但因为非公众公司股权流通性差,多数债权人对“债转股〞持消极甚至反对的态度。管理人及重整方意识到这是深中浩与“迅宝系〞联合重整的良机,“迅宝系〞企业有资产经营但缺乏的是股权的流动性,而深中浩作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系统交易的公众公司,股票流动性强,但亟需支撑股票价值的优质资产。在深圳中院的支持下,管理人指导深中浩与“迅宝系〞结合实施重整方案,将“迅宝系〞企业的优质资产注入深中浩并形成资本公积,在资本公积转增形成深中浩股票后向“迅宝系〞企业的债权人进行清偿,解决了双方重整中遇到的难题。深中浩和“迅宝系〞企业的重整方案均已经执行完毕。经深中浩申请,深圳中院于2023年12月30日裁定终结深中浩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主要利用了深中浩非流通股股东让渡的股票。但因为深中浩尚没有实施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让渡的股票不能直接在市场上交易变现,债权人面临受偿时间和受偿金额不确定的困境。为此,本案为债权人搭建了专门的偿债基金作为平台,将股东让渡的股票注入偿债基金,债权人不直接分配股票而是持有偿债基金的财产份额。同时,重整方承诺在股票注入偿债基金后固定时间内以2023元/股价格回购偿债基金所持股票,保障债权人获得债权金额21.515%的清偿。该债权受偿模式,既促使重整方有义务也有动力把深中浩经营好,也以适当时间取得更高的债权受偿比例,充分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近年来,为促进产业结构整合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修改股票上市规那么,明确规定类似深中浩这类退市公司在资产、利润到达一定要求后可以在交易所直接申请重新上市。由此,深中浩在重新上市方面具备政策优势,大大提升了公司的重整价值。深中浩通过重整程序彻底解决债务问题,并注入优质经营性资产恢复盈利能力,为重新申请上市夯实根底,充分表达了鼓励企业通过重组解决经营危机的政策价值。 本案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彻底解决深中浩的经营困境,一方面全体债权人及广阔中小股东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共同分享重整收益;另一方面,联合“迅宝系〞重整程序,注入剥离债务后的“迅宝系〞,不仅使得深中浩成为具备优质经营性资产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亦彻底解决“迅宝系〞的经营困境,真正实现了重整程序在解决公司经营困境中的价值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经济效果。两个案件的有机结合也为后续重整案件提供了可以借鉴的范例。 典型案例之三:XX市福昌电子技术破产重整案 一、根本案情 XX市福昌电子技术(以下简称“福昌公司〞)系大型民营制造型企业,主要从事通讯和消费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年产值在2023亿元左右,平均年营业额3.5亿元,聘用员工近4000人,是华为技术、中兴通讯股份的一级供应商。因管理粗放,导致经营本钱过高,引发资金断裂,福昌公司于2023年2023月突然停产,引发了500余名供应商和3700多名员工剧烈维权,引起深圳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2023年11月12日,债权人以福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深圳中院申请重整。2023年6月29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福昌公司破产重整案。 二、审理情况 鉴于福昌公司被申请重整事发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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